市经信委行政权力责任清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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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经信委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摘自 2015年 12月 21日 (遂府办发 2015 14 号) 表 1 主体 责任 1.贯彻实施国家、省有关工业经济、信息化和无线电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实施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等有关工业经济的政策措施,研究拟订全市有关工业经济、信息化和无线电管理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本系统、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组织推动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工业化与城镇化联动,负责推进全市工业结构调整。 2.负责拟订新型工业化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协调解决新型工业化进程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实 施工业强市战略。参与制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工业、信息

2、化相关行业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产业政策,拟订行业技术规范与行业标准并组织实施,指导行业质量管理工作。 3.监测、分析经济运行态势和质量,建立全市工业经济运行预警机制,拟订中、近期经济运行目标、政策并组织实施,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负责电力、煤炭、成品油、天然气等重要物资综合调控、紧急调度和交通运输协调工作,负责市级医药储备的监督管理。承办年度工业经济目标责任考核。 4.负责全市企业技术改造推进工作,组织制定并实施全市企业技 术改造投资规划和政策,制定并发布全市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引导目录。提出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意见,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备案或转报审批、核准、备案全市企

3、业技术改造项目,组织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申报国家、省有关专项计划并组织实施。 5.负责全市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制定鼓励企业技术创新的政策措施,指导企业技术创新、技术引进、重大装备国产化和重大技术装备研制,编制下达全市企业技术创新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按照规定程序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企业开展技术中心申报、认定和建设管理工作。 6.负责全市产业园区建设发展的牵 头服务和综合协调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产业园区、产业集群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产业园区合理布局,负责牵头推进重点产业园区建设发展,推进园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组织申报、实施产业园区公共服务平台项目计划。 7.负责全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节能降耗、清洁生

4、产和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工作,协调推进工业化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实施相关重大示范项目和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 8.负责推进企业信用制度建设,负责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和融资体系建设并实施行业监管,负责制订工业发展资金等财政专项资 金使用计划,负责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生产运行等涉及财政、信贷、税收、保险等方面问题的协调,指导工业企业直接融资工作,参与工业企业上市培育工作。 9.对国家重大工业经济政策实施情况进行督查,指导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改组改造、兼并重组,负责全市企业治乱减负工作,指导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负责全市大企业大集团和龙头骨干

5、企业的培育工作,负责全市中小企业发展的指导推进工作,综合协调有关部门拟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负责推进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 10.负责对全市工业各行业实施行业管理,制定并 组织实施相关政策措施,拟订新材料、节能环保、生物医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拟订加快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参与推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建设,参与推进农业现代化和新农村建设。指导工业、信息化和无线电领域的社会中介组织发展。 11.统筹推进全市信息化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相关政策,指导电子政务、企业信息化、电子商务和物联网发展,推动跨行业、跨部门面向社会服务网络的互联互通和信息资源共享。

6、 12.负责全市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划、协调和管理,组织相关部门制订通信管线规划并承担相应的 管理工作,协调电信市场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 13.组织协调全市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指导和监督政府部门、重点行业的重要信息系统与信息网络的安全保障工作,指导信息安全防范工作,参与处理网络与信息安全重大事件。 14.统一配置和管理全市无线电频率资源,依法监督管理无线电台(站),协助做好无线电电磁环境保护工作,负责无线电监测、检测和干扰查处,协调军地无线电管理相关事宜,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依法组织实施无线电管制。 15.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对外开放和利用外资的政策建议,参与区域经济合作和

7、承接产 业转移工作。指导工业和信息化企业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国际化经营、境外投资及兼并重组。 16.承担市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17.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职责 边界 1.经济运行调节:市经信委负责工业经济运行中的日常运行调节工作,监测分析工业运行态势,统计并发布相关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协调解决工业经济运行发展中的有关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负责煤电油气运等日常生产保障性职责。市发改委负责监测全市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态势,承担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研究宏观经济运行、总量平衡、经济安全和总体产业安全 等重要问题并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负责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调节国民经济

8、运行。 2.工业规划:市经信委负责编制全市工业和信息化发展规划。市发改委负责全市工业和信息化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衔接平衡。 3.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市经信委负责协调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市发改委负责制定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规划。 4.工业与信息化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核准、备案和审批:市经信委牵头负责全市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核准、备案和审批。市发改委负责牵头全市工业与信息化领域新建项目的核准、备案和审核,需省发改委审批 、核准的工业投资管理职能,由省发改委承担。 5.节能管理:市经信委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工业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政策,参与拟订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规划;负责工业、

9、通信业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工作;承担工业企业的节能考核和节能监察工作。市发改委负责节能减排的综合协调工作;组织拟订节约能源资源及综合利用的规划和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 6.担保机构管理:市经信委负责推进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体系建设,协调和落实中、省、市有关扶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的相关政策措施。市政府金融办负责全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与变 更审批及监管工作。 7.食品安全监管:市经信委负责食品工业行业管理,制定食品产业提升政策 ,推进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实施和监督食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负责食用农产品、食用林产品等进入批发

10、、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监督管理。市农业局负责食用农产品在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和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市畜牧局负责畜禽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市林业局负责食用林产品在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管理;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食用林产品投入品使用的监督管理。市卫计委负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参与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拟订和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负责食品安全事故的医疗救治和相关流行病学调查,会同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承担餐饮具集中消毒监管。市质监

11、局负责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督管理。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查处、协调指导食品犯罪案件侦查工作。 8.药品管理:市经信委负责医药生产行业管理及药 品储备管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生产、流通行政许可和质量管理,指导全市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加强药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 表 2-1 序 号 1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技术改造项目核准(备案) 实施依据 1.国务院 的通知(国发 2013 47号)第一条: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

12、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2.四川 省经济委员会文件川经技改 2005 425号关于做好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审批制、核准制和备案制有关工作的通知第二条:核准制,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项目实行核准制 3.四川省经济委员会文件川经技改 2005 425号关于做好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审批制、核准制和备案制有关工作的通知第三条:备案制,对于不属于政府投资和核准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 责任主体 技术改造科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充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2.审查责任: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2011年本)(修正)

13、和四川省经济委员会文件川经技改 2005 425号关于做好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审批制、核准制和备案制有关工作的通知,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 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它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 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

14、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国务院 的通知、关于做好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审批制、核准制和备案制有关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226242 表 2-2 序 号 2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无线电台站设置审批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在上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辖区内除军事系统外的无线电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四)根据审批权限审查无线电台(站)的建设布局和台址,指配无线电台(站)的频率和呼号,核发电台执照。第十一条: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提出

15、书面申请,办理设台审批手续,领取电台执照。第十三条第三款:在设区的市范围内通信或者服务的无线电台(站),由设区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依照前款规定申请设置固定无线电台 (站)的,事先还应当经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同意。第十四条:船舶、机车、航空器上的制式无线电台(站),必须按照有关规定领取电台执照并报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备案。第十七条:电台呼号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编制和分配,并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委托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指配。 2.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七条:设区的市(含地、州)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无线电

16、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四)按照审批权限审批无线电台站的建设布局、台站 地址、设置和使用,为批准使用的无线电台站指配频率和呼号,核发电台执照。第十条第二款: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通信或者服务的无线电台(站),报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 责任主体 无线电监督管理科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无线电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 责任:作出行政许

17、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 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22624

18、2 表 2-3 序 号 3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许可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管理部门,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第五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 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在电力设施周围进行爆破及其他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经批准并采取确保电力设施安全的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

19、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五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 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2.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七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下列作业或活动:(一)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及打桩、钻探、开挖等作业;(二)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进行施工;(三)小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

20、;(四)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或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或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爆破或其他作业,危及电 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责任主体 电力科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依法征求相关部门和电力设施产权人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

21、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 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

22、2226242 表 2-4 序 号 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违反成品油市场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 2006年第 23号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 3倍以下或 3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 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 (二)成品油专项用户违反规定,擅自将专项用油对系统外销售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未经许可擅自新建、迁建

23、和扩建加油站或油库的; (四)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手段销售成品油,或者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成品油的; (五)销售走私成品油的; (六)擅自改动加油机或利用其他手段克扣油量的; (七)成品油批发企业向不具有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用于经营用途成品油的; (八) 成品油零售企业从不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 进成品油的; (九)超越经营范围进行经营活动的; (十)违反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责任主体 遂宁市工业节能和电力监察执法支队(委托执法)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成品油市场管理的违法

24、行为(或者利害关系人举报),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责任: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

25、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处警告、责令停业整顿、罚款等行政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226242 表 2-5 序 号 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违反节

26、约能源法及相关条例行为的处 罚(节能监察处罚)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主席令第 77号, 2007年 10月 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第十条: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全国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 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

27、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 第五十四条: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对重点用能单位报送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进行审查。对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位,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开展现场调查,组织实施用能设备能源效率检测,责令实施能源审计,并提出书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第六十八条:负责审批或者核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机关违反本法规定,对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予以批准或者核准建设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由管理节能工作

28、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第七十一条: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 闭。 第七十二条: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情节严重,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第七十六条:从事节能咨询、

29、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罚款。 第八十二条: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三条: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

30、四条: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2.重点用能 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 7号)。 3.四川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经委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和四川省经委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的通知(川经 2009 164号)。 责任主体 遂宁市工业节能和电力监察执法支队(委托执法)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告知理由),依法制发立案文件。 2.调查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

31、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依法进行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等)。 8.

32、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四川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经委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和四川省经委系统行政 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的通知、四川省经委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

33、2226242 表 2-6 序 号 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违反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的处罚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电力建设项目不符合电力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 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四条:电力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电力发展规划,符合国家电力产业政策。电力建设项目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 2.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许可,从事供电

34、或者变更供电营业区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五条:供电企业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内向用户供电。供电营业区的划分,应当考虑电网的结构和供电合理性等因素。一个供电营业区内只设立一个供电营业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 内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供电企业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供电营业机构持供电营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

35、方可营业。 3.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 5倍以下的罚款:(一)未按 照规定取得供电营业许可证,从事电力供应业务的;(二)擅自伸入或者跨越供电营业区供电的;(三)擅自向外转供电的。 4.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供电人中止供电不符合法定情形或者中止供电未按要求履行公告义务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五条 在发电系统、供电系统正常情况下,供电人应当连续供电,除下列情形外不得中止供电:(

36、一)接入电网的用电设备影响电网供电质量或者对电网的安全运行构成干扰 、妨碍的;(二)擅自向外转供电的;(三)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非法作业或者违章作业的;(四)有窃电行为,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接受处理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六条:供电人应当不断提高供电可靠性,减少因设备检修和电力系统事故对用户的停电次数及每次停电持续时间。供电人因检修需要中止供电或者限电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供电设施计划检修需要中止供电时,应当提前七日在报纸、广播、网络等媒体公告,并在计划停电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电话、电子邮件、短信、微信等方式通知用电人;(二)供电设施临时检修需要中止供电 时,应当提前二十四

37、小时在网络平台公告,并通知重要用电人。涉及村民的,应当通知村民委员会;涉及居民的,应当在居民小区内予以公告。因发电系统、供电系统发生故障或者电力供不应求需要中止供电、限电时,应当按照电力管理部门确定的限电序位中止供电或者限电。电力管理部门应当将限电序位事先向用电人公告。用电人对供电人中止供电或者限电的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投诉,电力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处理;第五十四条:供电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不按时恢复供电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 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七条:中止供电的原因消除后,供电人应当及时恢复供电。 5.中华人民共和国

38、电力法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绝改正的,可以中止供电,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二条:用户用电不得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供电企业有权制止; 第七十一条: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或者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6.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

39、电费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禁止窃电行为。窃电行为包括:(一)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二)绕越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用电;(三)伪造或者开启法定的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四)故意损坏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五)故意使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 装置计量不准或者失效;(六)采用其他方法窃电。 7.四川省反窃电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窃电行为经查证属实的,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窃电者停止违法行为,向被窃电者补交电费,并处应交电费 1倍以上 5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处以 2千元以上 1万元以下

40、罚款:(一)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向他人传授窃电技术的;(二)为他人窃电提供条件的。 8.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五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 施保护区内进行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 第五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在电力设施周围进行爆破及其他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经批准并采取确保电力设施安全的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依法划定的电

41、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9.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违 反本条例规定,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10.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应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属非经营性行为,对公民可处 20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可处 1000元以下罚款;属经营性行为的,可处 1000元以上 10000元以下罚款:(一)违反规定,在地下电缆保护区内使用机械掘土,或在发电设施附属的输水、输油、输煤、排灰、供热、送汽管道保护区内取土、使用机 械掘土、堆放杂物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的;或在电线杆上架设电视接收线或悬挂广告牌的;(二)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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