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津县气象局责任清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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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新津县 气象局责任清单 表 1 主体责任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事业发展规划的制定及气象工作的组织实施;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 (二)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组织拟订和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组织气象灾害防御应急管理工作;管理本行政区域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指导和组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指导城乡气象工作,组织推进农村气象灾害防御体系和农业气象服务体系建设,组织指导乡镇(街道)气象工作站和气象协理员、信息员队伍建设。 (三)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会 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袭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

2、的检测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施放气球活动。 (四)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气候资源的综合调查、区划,指导气候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组织并审查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经济开发项目和城乡建设规划的气候可行性论证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 (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台站和气象设施的组织建设和维护管理;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气象探测资料的采集、传输和汇交;依法保护气象设施和探测环境;负责审查建设项 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所使用的气象资料。 (六)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监测、预报预警、公共服务管理工作;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气象信息的发布和传播;组织重大活动、突发公

3、共事件气象保障工作;承担重大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及运行维护。 (七)组织开展气象法制宣传教育,负责监督有关气象法律法规的实施,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承担有关行政诉讼;组织宣传、普及气象科学知识。 (八)管理本级气象部门内部的计划财务、人事劳动、队伍建设、教育培训和业务建设;负责气象部门双重计 划财务体制的落实工作;负责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和气象文化建设。 (九)承担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职责边界 无 2 (行政许可类 ) 表 2-1 序号 1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责任主体 新津县 气象

4、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中国气象局规定的使用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 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准予许可的制作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送达并信息公开。不予许可的出具防雷装置设计修改意见书。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5、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许可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四川省行政执法 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2554160 3 表 2-2 序号 2 权利类型 行政许可 权利项目名称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责任主体 新津县 气象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

6、照国家有关标准和中国气象局规定的使用要求对申请材 料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准予许可的制作防雷装置验收意见书,送达并信息公开。不予许可的出具防雷装置整改意见书。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许可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

7、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2554160 4 表 2-3 序号 3 权利类型 行政许可 权利项目名称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活动许可 责任主体 新津县 气象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 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单位的资质、施放环境、施放期间的气象条件等进行审查。可能危及飞行

8、安全的施放气球活动由许可机构会同飞行管制部门批准施放范围。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并制作书面决定书。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权利。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许可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 、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

9、电话 028-82554160 5 (行政处罚类) 表 2-4 序号 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危害气象设施行为的处罚 责任主体 新津县 气象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危害气象设施的违法行为,予以审 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

10、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 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

11、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 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2554160 6 表 2-5 序号 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为的处罚 责任主体 新津县 气象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 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12、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强制 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

13、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2554160 7 表 2-6 序号 3 权力类型 行政处 罚 权力项目名称 使用不符合技术要求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的处罚 责任主体 新津县 气象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使用不符合技术要求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

14、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15、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2554160 8 表 2-7 序号 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违法进行涉外气象探测活动的处罚 责任主体 新津县 气象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进行涉外气象探测活动的行为,予以审 查,决定是否立案。

16、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 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

17、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 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2554160 9 表 2-8 序号 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非法发布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

18、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处罚 责任主体 新津县 气象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非法发布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19、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 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

20、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2554160 10 表 2-9 序号 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非法向社会传播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预警信号的处罚 责任主体 新津县 气象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非法传播气象预报警报信息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

21、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2554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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