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名山区财政局责任清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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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雅安市名山区财政局 责任清单 序号 43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企业和个人违反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三十九条有关规定的处罚 实施依据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可以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一)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的;(二)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 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的;(三)提前或者延迟结账日结账的;(四)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

2、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的;(五)拒绝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财务会计报告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的。会计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责任主体 监督监察 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 :发现企业和个人涉嫌违反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财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 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3、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并告知其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 作出罚款处罚决定时,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可以采取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等措施。 责任事项依据 1.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三十九条 。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

4、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

5、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 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 宣告后当

6、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四十六条“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 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3221302(监督监察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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