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 - 宜宾市司法局责任清单 表 1 主体责任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规章,拟订全市司法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工作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和法制宣传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的法制宣传和依法治理工作。 (三)负责指导、监督律师工作、公证工作、外来企业投诉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负责行政处罚工作。 (四)监督管理全市法律援助工作。 (五)指导、监督基层司法所建设和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基层法律服务、帮教安置工作。 (六)组织承办国家司法考试有关工作。 (七) 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登记初审和上报工作。 (八)负责全市司法
2、行政系统的枪支、弹药、服装和警车等装备的管理工作。 (九)指导、监督全市司法系统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协助省司法厅管理辖区监狱党建、警务管理和警务督察工作,协助区县管理司法局的领导干部。 (十)承担市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一)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职责边界 对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履行安全生产行业监督管理职责。 - 2 - 宜宾市司法局责任清单 (行政许可 ) 表 2-1 序 号 1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责任主体 基层工作科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
3、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符合执业条件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 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 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4、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1-8247246 - 3 - 宜宾市司法局责任清单 (行政处罚 ) 表 2-2 序号 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律师违法行为的处罚 责任主体 律师公证工作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 : 发现律师有涉嫌违反律师法第四十七、四十八、四十九、五十一条规定的行为,进行初步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情节轻重、当
5、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执行行政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 行政 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处罚
6、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 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1 8247246 - 4 - 宜宾市司法局责任清单 (行政处罚 ) 表 2-2 序号 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的处罚 责任主体 律师公证工作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 : 发现律师事务所有涉嫌违反律师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行为,进行初步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7、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行政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 行政 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处罚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强制 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 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1 8247246 - 5 - 宜宾市司法局责任清单 (行政处罚 ) 表 2-2 序号 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
9、十一条违法行为的处罚 责任主体 律师公证工作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 : 发现公证机构或者公证员有涉嫌违反公证法四十一条规定的违法行为,进行初步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 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
10、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执行行政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
11、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 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1-8247246 - 6 - 宜宾市司法局责任清单 (行政处罚 ) 表 2-2 序号 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二条违法行为的处罚 责任主体 律师公证工作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 : 发现公证机构或者公证员有涉嫌违反公证法四十二条规定的违法行为,进行初步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 于 2 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
12、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 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行政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
13、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1-8247246 - 7 - 宜宾市司法局责任清单 (行政处罚 ) 表 2-2 序号 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司法鉴定人违法行为的处罚 责任主体 司法鉴定管理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司法行政机关发现司法鉴定人涉嫌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司法行政机关对立案的案件,应
14、指派不少于两名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在调查中 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进 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
15、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行政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 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 四川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1-8247246 - 8 - 宜宾市司法局责任清单 (行政处罚 ) 表 2-2 序号 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司法鉴定机构违法行
16、为的处罚 责任主体 司法鉴定管理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司法行政机关发现司法鉴定机构涉嫌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司法行政机关对立案的案件,应指派不少于两名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在调查中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 、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
17、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行政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 法、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
18、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1-8247246 - 9 - 宜宾市司法局责任清单 (行政处罚 ) 表 2-2 序号 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法律援助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罚 责任主体 律师公证工作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 : 发现律师和法律援助人员有涉嫌违反 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 四 十一、四十二条规定的违法行为,进行初步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19、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 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行政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
20、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 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1-8247246 - 10 - 宜宾市司法局责任清单 (行政处罚 ) 表 2-2 序号 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法律援助机构违法行为的处罚 责任主体 律师公证工作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 : 发现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援助机构有涉嫌违反 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 四十条规定的违法行为,进行初步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
21、 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行政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 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1-82472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