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南政办 2017 142 号 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南安市金融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雪峰开发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各金融机构: 南安市金融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规定已经 2017 年 5月 13 日市政府第 9 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 年 6 月 8 日 ( 此件不公开 ) 2 南安市金融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规定 为贯彻落实省、泉州市关于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工作的部署和要求, 支持政府出资企业参与我市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工作,发挥政府出资企业在处置金融风险中的主导作用,维护
2、地方经济金融稳定,特设立南安市金融风险补偿资金。为保障风险补偿资金高效、规范使用,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资金用途 (一)市金融风险补偿资金主要用于弥补政府出资企业贯彻落实市政府决策部署,在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中政府出资部分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开展承接处置银行不良资产包、应急资金转续贷、融资担保、股权投资等业务时发生的损失。 ( 二 )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的关于金融风险防范化解方面的其他用途。 二、资金来源及提取程序 (一) 政府 独资或控股企业承接银行不良资产包,出包银行给予政府融资项目贷款利率优惠部分所形成的利差: 1 对于政府出资企业原有授信项下的存量贷款,贷款利率出现非政策性调整且新调整的利率
3、低于原有贷款利率所形成的利差。 2 对于政府出资企业原有授信项下新发放的贷款,所执行的利率低于该笔授信项下已发放贷款的平均利率(数据由出包银行提供)所形成的利差。 3 对于政府出资企业新增授信项目,所执行的利率低于上 3 年度政府出资企业存量融资项目的平均贷款利率(数据由市财政局提供)所形成的利差。 市金融局协调出包银行与受益单位达成贷款利率优 惠方面的书面意见,由受益单位及时将利率优惠部分提取并归集至市金融风险补偿资金专户。 ( 二 )政府独资或控股企业参与市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工作 实际出资部分产生的净利润的 50%,由政府独资或控股企业及时提取并归集至市金融风险补偿资金专户。 ( 三 )政府
4、出资企业参与市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工作实际出资部分,经营过程中产生的税收本级留成部分,由市财政局根据政府出资企业提供的有关材料及时提取并归集至市金融风险补偿资金专户。 ( 四 )市金融风险补偿资金专户利息收入、财政资金补助或拨款、损失追偿所得等其他方面。 三、资金申报及拨付程序 ( 一 )市金融风险防范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受理政府出资企业弥补损失的使用申请,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 二 )市金融风险补偿资金拨付采取 “一事一议 ”办法,由市金融风险防范工作小组根据市金融风险防范工作小组办公室审核结果,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并出具会议纪要。 ( 三 )市金融局根据市金融风险防范工作小组会
5、议纪要,向市政府申请拨付。 ( 四 )市应急保障周转专项资金出现临时资金短缺时,可从 4 市金融风险补偿资金专户拆借周转资金,由市金融局负责受理资金拆借申请。 四、资金管理与监督 (一)由市 金融局设立市金融风险补偿资金专户,专款专用。 (二)市金融局负责对市金融风险补偿资金的使用情况实施监督管理,每年向市金融风险防范工作小组报告上年度市金融风险补偿资金使用情况。 (三)获市金融风险补偿资金补助的政府出资企业按财务规定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 五、其他事项 ( 一 )本暂行规定出台之前,符合市金融风险补偿资金提取条件且有出具市政府会议纪要的项目,按市政府会议纪要进行补提,没有市政府会议纪要的项目按本暂行规定进行补提。 ( 二 )本暂行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根据全市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工作需要适时修改 。 本暂行规定由市金融局负责解释。 市直有关单位:市经信局、公安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金融工作局,人民银行南安支行、泉州银监分局南安办事处。 抄送:市委办、人大办、政协办,市法院、检察院。 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 年 6 月 12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