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编制中介服务随机抽查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编制中介服务管理,加强中介服务监督管理 ,规范中介服务 执业行 为,根据辽宁省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办法等 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编制中介服务随机抽查,是指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辽宁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对其主管的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编制中介服务事项, 在全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名录库中 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 矿产资源勘查方案编制机构(以下简称编制机构) ,对其在提 供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编制中介服务时执行本 行业规范标准等情况进行检查的活动。 第
2、三条 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全省的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编制中介服务随机抽查工作,确定抽查名单,督 导 市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 编制机构的 检查工作。 第四 条 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中介服务机构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等随机摇号 , 在 全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名录库中 ,按抽取 编制机构总数不低于 5%的比例 确定抽查名单 。 抽查名单在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 第五条 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 照本办法 第四条规定确定的抽查名单,对本辖区内的编制机构进行检查。 第六条 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采取随机的方式 确定被 抽查编制机 构 上一年 度 编制的
3、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 名单 ,抽查其 编制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不少于 2 份。 编制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不足 2 份的,按实际编制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数量进行检查。 被 抽查编制机构上一年度编制 的 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名单由 省国土资源厅委托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评审的有关单位提供 。 第七 条 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 3 月底前,按照本办法规定对上一年度编制机构提供中介服务情况进行随机抽查,部署抽查 工作。 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每年 9 月底前 完成随机抽查工作,并形成抽查报告报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第八 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 被 抽查编制机构的相关材料 统一归档 , 建立档案。
4、 第九 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抽 查 编制机构执行中介服务规范标准等情况,应当采取实地核查方式。 第十 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开展随机抽查,除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外,一律不得向中介服务机构收取费用。 第十 一 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被抽查编制机构 实地核查 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 检查人员应当填写实地核查情况 表 (见附表) ,如实记录核查情况,并由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编制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企业盖章确认。无法取得签字或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必要时可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 第十二 条 全省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包括行政执法人员
5、姓名、编制性质、工作单位、执法范围、执法证件编号等信息,并根据人员岗位调整情况及时更新。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被抽查 编制机构进行 实地核查时,应当以随机分派方式确定检查人员。 第十三 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开展检查 ,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编制机构应当配 合,接受询问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根据检查需要,提供相关材料。 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编制机构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通过辽宁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信息管理平台向社会公示。 第十四 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编制机构未按照中介服务行业规范标准提供中介服务的, 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 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检查结果通过辽宁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信息管理平台统一公示。 第十六 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未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的,由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 ,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与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 2018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