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2018 年 7 月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 汇总 表 填报单位: 攀枝花市森林公安局 填报日期: 2018 年 8 月 16 日 序号 案件编号 案件名称 是否办结 是否执行完毕 是否录入平台 开展备案、陈述(申辩)、听证、复议和诉讼情况 备注 1 攀森公林罚决字( 2018)第 81 号 攀枝花 钛业有限公司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未 处罚第 1 项正在执行中,第 2 项已执行 未 已备案 2 攀森公林罚决字( 2018)第 84 号 攀枝花市人工影响 办公室毁坏森林、林木 未 处罚第 1、 3 项已执行,第 2 项正在执行中 未 否 3 攀森公林罚决字 2018第 43 号 钟 武擅自改变林地
2、 用途案 处罚决定书已于2018年 7月 5日下达 否 是 执行中 4 攀森公林罚决字 2018第 83 号 王 飞改变林地用途案 处罚决定书已于2018 年 7 月 16日下达 否 是 第 1 项在执行中第 2 项已执行; 5 攀西农林牧林罚决字 2018第 1 号 周 付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案 处罚决定书已于2018 年 6 月 27日下达 是 是 执行完毕 6 攀森公林罚决字 2018第 74 号 杨 色在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 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案 处罚决定书已于2018 年 6 月 27日下达 是 是 执行完毕 7 攀森公林罚决字2018第 79 号 李 碧毁坏林木 是 是 是
3、 已执行完毕 2 8 攀森公林罚决字 2018第 65 号 蓝 毁坏林木 是 是 是 不予处罚 9 攀森公林罚决字 2018第 78 号 刘 孝国毁坏林木 是 否 是 未执行完毕 10 攀森公林罚决字201876 号 赖 文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是 否 是 未执行完毕 11 攀森公林罚决字 2018第 80 号 陈 年擅自改变林地 用途 是 否 是 已执行完毕 12 攀森公林罚决字 2018第 75 号 刘文祥擅自改变林地 用途 是 是 移送仁和区国土局 13 攀森公林罚决字 2018第 56 号 攀枝花 旅游投资有限公司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是 已执行完毕 14 攀森公林罚决字 2018第 95 号
4、 王 勇盗伐林木 是 是 是 已执行完毕 审核人: 汪向东 填报人: 杨光兆 备注:本表各县(区)林业局及局属行权单位填报。三区只包括本局办理的案件,两县包括本 局和所辖森林公安局办理的案件(分开制表)。 3 2018 年 7 月林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单位: 攀枝花市森 林 公安局 填报日期: 2018 年 8 月 16 日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 案件名称 违法单位或自然人 违法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和营业执照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 和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处罚机关和日期 备注 1 攀森公 林罚决字( 2018)第 81 号 攀枝花 钛业有限公司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5、 法人 91510400756617975G 赵国民 攀枝花 钛业有限公司 于2015 年至今, 在东区银江镇倮果村酸角湾上部国有林地内修建的 1号渣场倾倒渣土,已超出该公司林地征占用许可范围,经检测:该公司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共 3974平方米。其中东区银江镇倮果村三组集体林地 961 平方米;国有林地 3103 平方米,其中宜林地 1185 平方米,灌木林地 1828 平方米,在灌木林地中有 911 平方米为薪炭林,有 917 平方米为防护林。 1、责令于收到林业行政 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个月内恢复原状; 2、并处非法改变用途商品林地(灌木林地、宜林地、薪炭林)每平方米24 元的罚款(即:
6、 3057 平方米 24 元平方 米 ), 计73368.00 元;处非法改变用途防护林每平方米 20 元的罚款(即: 917 平方米 20 元平方 米 ), 计18340.00 元。两项罚款共计91708.00 元。 第 1 项 由东区银江镇政府和倮果村三社监督执行 ;第 2项 已执行 。 攀枝花市森林公安局二 一八年七月二十六 日 4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 三 条第一款 2 攀森公林罚决字( 2018)第 84 号 攀枝花市人工影响 办公室毁坏森林、林木 法人 123103004509610XE 周立军 2018 年 6 月 21 日,攀枝花市人工影响 办公室在未办理行政
7、许可手续的情况下,为了雷达站周边安全和监测,擅自雇人对攀枝花雷达站周边的树木进行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毁坏云南松 28 株、青冈杂木 13株,共 41 株,经 GPS 定点和用卷尺测量,云南松立木材积 1.2666 立方米、青冈杂木立木材积 0.0882 立方米。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补种毁坏林木 41株 3 倍的树木,共 123 株;3、按立木材积每立方米价值700.00 元(云南松) 1.2666M3 5倍和 400.00元(杂木)0.0882M3 5 倍的处罚标准,处4609.50 元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第 1、 3 项已执行;第
8、 2 项由仁和区保安营村喻加坪社监督执行。 攀枝花市森林公安局二 一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5 3 攀森公林罚决字 2018第 43 号 钟 武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 自然人 2018 年 3 月期间,钟 武 在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占用西区格里坪镇竹林坡村二组的集体林地修建鸡舍。经鉴定,面积为0.3161 公顷 , 地类为特殊灌木林地,森林类别为国家二级公益林。 依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第 43条第一款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责令于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恢复原状; 2、并处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计94830元。 执行中 市森林公安局 2018 年7月 5日 4 攀森公
9、林罚决字 2018第 83 号 王 飞改变林地用途案 自然人 2018 年 3 月期间,王 飞 在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占用西区格里坪镇竹林坡村四组的集体林地,用于修建饮水池、羊圈和硬化平台,面积为 60.39平方米 , 地类为有林地。 依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3 条第一款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于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恢复原状; 2、并处每平方米 10元的罚款,计603.90 元。 执行中 市森林公安局 2018 年7 月 16日 6 5 攀西农林牧林罚决字 2018第 1号 周 付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案 自然人 2018 年 6 月 25 日
10、,周 付在未办理木材运输证的情况下,从云南省丽江市华坪县兴泉镇运输木材至西区格里坪木材交易市场加工,途经西区格里坪攀青焦化厂路段时被查获,经测量,所运输的木材为桉树原木,共 23件, 0.784 立 方米 ,价值294.20 元。 依据四川省木材运输管理条例第 23 条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没收无木材运输证运输的桉树原木23 件( 0.784 立方米) 执行完毕 攀枝花市西区农林畜牧局2018 年6 月 27日 6 攀森公林罚决字 2018第 74 号 杨 色在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案 自然人 2018 年 5 月 11 日 ,杨 色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同德镇马
11、拉所村马拉所组葫芦堡处自家开荒地内焚烧包谷杆,但未引起森林火灾。用火地点为宜林地,距离灌木林地 21 米。 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 50 条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警告;3、处 200 元罚款。 执行完毕 攀枝花市森林公安局2018 年6 月 27日 7 攀森公林罚决字 2018第 79 号 李 碧毁坏林木 自然人 2016 年年底,李 碧为了便于芒果树生长,擅自将仁和区金江镇保安营村竹木山组自家偏房背后非规划林地内的 21 株桉树树脚钻孔,致其死亡。被钻孔并死亡的桉树的立木蓄积为 1.1985 立方米,材积为 0.6471 立方米,涉案林木价值为 122.95 元。林
12、木权属为李茂碧个人所有,林木起源为人工。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 44 条第 1款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补种毁坏株数 2倍的树木,计补种桉树 42 株; 3、处毁坏林木价已执行完毕 市森林公安局 2018 年7月 2日 7 值 2 倍的罚款,计 245.9 元。 8 攀森公林罚决字 2018第 65 号 蓝 毁坏林木 自然人 2018 年 4 月 8 日,攀枝花市森林公安局仁和区分局接仁和区林业局关于移交涉林案件线索的函(攀仁林函 2018 51 号文)。称:啊喇乡林管站于 2018 年 3 月 19日在官房社区日常巡逻中发现苍蒲地组村民蓝 在二台坡处围
13、死树 7 株。经查: 2013年 6 月,仁和区啊喇乡起查喇村苍蒲地组村民蓝伟为了不让云南油杉的树根长到自家樱桃地里抢肥料,擅自在本组二台坡处将 7 株云南油杉在树脚处环状剥皮。今年 2月中旬将其中 3 株砍伐,将林木丢弃于现场。 鉴于违法行为的发生已超过两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不予处罚 市森林公安局 2018 年7月 2日 8 9 攀森公林罚决字 2018第 78 号 刘 国毁坏林木 自然人 2018 年 6 月 12 日,刘 国为了芒果树生长,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仁和区务本乡乌拉村沟口组 与新田组交界的杨老二坟处砍伐林木 6 株(云南油杉、云 南
14、松各 3 株),被砍伐的林木呈原条状丢弃在现场,其中被砍伐的 3 株云南油杉立木蓄积 为 0.4920立方米、材积为 0.2656 立方米,被砍伐的 3 株云南松立木蓄积0.6967 立方米、 材积为0.3762 立方米,被砍伐的林木权属为务本乡乌拉村沟口组集体所有,林木起源为 天然,林种为用材林,地类为有林地。刘孝国毁坏林木的价值为 336.60 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4条第 1款的规定拟给予如下处罚 :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补种毁坏株数 2 倍的 树木,计补种云南松 6株,云南油杉 6株; 3、处毁坏林木价值 4倍的罚款,计1346.40 元。 未执行完毕 市
15、森林公安局 2018 年6 月 26日 10 攀森公林罚决字201876 号 赖 文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自然人 2018年 5月 23日 8时 05分,仁和区平地镇林管站电话报称:平地镇平地村上街路组有村民在林地内修建道路,请派人查处。经查: 2018 年4 月底,赖 文为方便运输水果,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在本组红花地处集体林地内雇佣挖机和用人工修建道路 ,共占用集体林地面积377.5 平方 米。林地权属为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 43条第 1 款,给予以下处罚: 1、限期于收到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个月内恢复原状;2、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 1
16、2 元的未执行完毕 市森林公安局 2018 年6 月 21日 9 和区平地镇平地村上街路二组集体所有,林木所有权为赖凤文个人,地类为有林地,林种为用材林,森林类别为商品林。林木起源天然。 罚款,计 4530元。 11 攀森公林罚决字 2018第 80 号 陈 年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自然人 2018 年 5 月中旬,陈 年为灌溉果树,在未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 部门审核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在本组滑石板处占用林地 28.9 平方米 ,修建一个水池。被占用林地权属为仁和区中坝乡团山村大平地组集体所有,地类为有林地,林种为经济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3条第 1款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
17、、限期于收到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个月内恢复原状; 2、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 10 元的罚款计 289 元。 已执行完毕 市森林公安局 2018 年7月 9日 10 12 攀森公林罚决字 2018第 75 号 刘 祥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自然人 2003 年,刘 祥在总发乡总发村乐 弄三组雷打地处自家承包林地内挖坝子,修建羊圈养殖山羊, 2004 年因山羊得病,撤除羊圈。 2012 年将坝子扩宽,至今未利用。 2018年 2 月中旬,刘文祥未经批准,擅自在总发乡总发村乐弄三组雷打地处自行驾驶装载机开挖山体,修建养殖场,占用集体林地面积 544 平方米,林种为新炭林。 因当事人有五荒土
18、地证,有证的法律效力比林权证明大,故不予处罚,将此案移交仁和区国土局。 移送仁和区国土局 市森林公安局 2018 年7月 5日 13 攀森公林罚决字 2018第 56 号 攀枝花 旅游投资有限公司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单位 915104005975359010 李军 2017 年初,攀枝花 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为了堆放弃土,在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在仁和区前进镇普达村大沟组王家湾处占用林地修建便道。经鉴定,占用林地面积 0.4206 公顷 (4206平方米、 6.31 亩 )。林地权属为前进镇普达村大沟组集体所有,占用林地类为有林地,林种为用材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3条第 1款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于收到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个月内恢复原状; 2、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 26 元的罚款,计 109356元。 已执行完毕 市森林公安局 2018 年7 月 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