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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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附件 广东省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 规范 我省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根据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 和 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编制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实施综合监管暂行办法、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日常监管实施办法(试行) 等规定, 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省范围内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申报、下达和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 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原则】 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的管理应当坚持依法行政,严格遵守民主、公

2、开、公正、高效的原则, 事前规范审核、事中强化监督、事后严格考核。 第四条【主体责任】 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的项目单位(法人)是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对项目建设的组织、管理承担全面责任。 第五条【申报项目要求】 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 应当符合中央预算内投资使用方向、安排原则和国家专项工作方案, 2 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 (一)已通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纳入三年滚动投资计划; (二)已履行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 ; (三)具备规划选址、用地预审、节能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基本建设条件; (四)已经完成用林、用地、环评等开工前准备工作。需要国家有关部门批复同意的项目,已经获取相关批

3、复; (五)需要征地拆迁的项目,其征地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六)项目建设资金已落实。项目建设资金以承诺方式落实的, 资金承诺文件应当为各级人民政府或者财政部门出具的书面文件,且应当同时明确配套资金的来源和规模、落实到位时间、是否可纳入预算进行管理等实质性内容。 以上有关情况,应当经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实地查验并确认 。 第六条【信用核查 】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在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时,应当 通过 省公共信用信息政务服务网 认真核查项目单位信用信息。对纳入严重违法失信 “黑名单 ”的项目单位,中央预算内投资一律不予支持。 第七条【计划申请文件】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按照 中央预

4、算内投资计划 申报通知要求,按时上报投资计划申报文件。 市、县(区)发展改革部门报送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申请文件,还应当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 3 第八条【计划下达时限】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 在 规定期限内完成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转下达或分解下达工作。 其中,中央预 算内投资计划已明确至项目的, 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下达至下级发展改革部门或项目单位 ;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以切块、打捆方式下达的, 应当在 20 个工作日内下达 至下级发展改革部门或项目单位 。 第九条【项目开工时限】 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自项目单位收到投资计划之日起 6 个月内开工,最长不得超过 12个月。 第十条【项目单

5、位职责】 项目单位(法人)应当严格执行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具体职责包括: (一)严格按照要求提供真实的项目申报材料; (二)收到投资计划文件两个工作日内,按要求签署综合信用承诺书(附件 1); (三 )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各项报建手续,按照批复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筹资方式和工期等组织项目建设; (四)通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项目信息和进度数据; (五)自觉接受有关检查、督查,按照要求认真落实整改意见,向有关部门报送整改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要求。 第十一条【项目监管制度】 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实施日常 4 监管和综合监管制度。 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的日常监

6、管责任,由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承担。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的综合监管责任,由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承担。 第十二条 【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责任人】 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的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是指项目直接管理单位,即对项目单位(法人)的财务或人事行使管理职责的上一级单位;没有项目直接管理单位的,由项目单位(法人)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履行日常监管职责。 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的监管责任人,是由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派出,为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的相关工作人员。 第十三条【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确定】 各相关单位在申报或分解投资计划时,应当同步明确项目的日常监管责任单位、监管责任人,并随投资计划电子

7、数据一并加载到国家重大建设 项目库。 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一经确定,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应报经省发展改革部门同意,同时通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更新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日常监管时段】 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日常监管工作从投资(分解)计划下达开始,到项目竣工验收为止。 第十五条【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的职责】 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的职责包括: 5 (一)制定日常监管工作方案,明确具体监管方式和要求,建立和管理日常监管台账(格式见附件 2)。 (二)组织专业力量围绕项目建设各环节,以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执行为重点,对监管对象开展定 期或者不定期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建设手续是否

8、齐全、规范; 2.建设进度是否符合投资计划要求; 3.建设资金是否及时到位,资金使用是否规范; 4.建设内容、规模、标准、筹资方式等与批复是否相符; 5.项目信息和进度数据上报是否及时、准确、完整;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三)派出监管责任人,并指导监管责任人开展相关工作。 (四)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组织核查,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对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抄送汇总申报部门。 (五)督促指导项目单位(法人)通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 库报备综合信用承诺书,按时填报项目信息和进度数据。 (六)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开展检查、督查工作。 第十六条【监管责任人的职责】 监管责任人的职责

9、包括: (一)到现场了解建设情况。监管责任人应当及时跟踪项目进展,到现场实地了解工程建设情况。对投资多、规模大的项目,应当适当增加到现场的频次。对建设地点比较分散的项目,可根 6 据实际情况到现场抽查。 (二)对项目信息和进度数据进行初审。督促项目单位(法人)及时上报项目信息和进度数据,并对其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对发现的问题督促修正。 (三)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对项 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报告。登记日常监管台账,详细记录日常检查和问题整改等情况。 (四)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开展检查、督查,做好联系工作。 第十七条【监管责任人工作方式】 监管责任人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开展工

10、作: (一)现场巡查。监管责任人根据项目建设计划,到项目建设现场进行巡查,重点了解项目进度等。 (二)在线监测。监管责任人通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在线监测非涉密项目的建设信息,及时发现项目建设中存在的疑点和问题,必要时到现场核查。 第十八条【问题处理】 监管责任人对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上报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组织核查并提出整改意见,督促项目单位(法人)认真整改。监管责任人应当及时了解整改情况,并向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报告。 第十九条【综合监管机制】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确定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综合监管的主要责任机构,明确内设机构的监 7 管职

11、责分工和各个管理环节的责任主体,建立贯穿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实施管理全过程的责任体系,建立健全分工明确、各负其责、纵横联动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综合监管体系。 第二十条【在线监测】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 依托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和本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及时加载投资计划、督促数据按时填报、定期核查数据质量、开展日常调度和问题预警,将所有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纳入监管范围,对每个项目计划下达、计划实施的全过程进行在线监测,实现日常化、动态化监管。 第二十一条【现场检查】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坚持问题导向,根据在线监测发现的倾向性问题和投诉举报线索,及时对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开展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可以

12、联合部门和地方开展,或协调部门和地方进行交叉检查。涉及项目较多时,可以组织部门和地方先自查,再选择一定比例的项 目进行抽查。 第二十二条【整改复查】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对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在线监测和现场检查时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督促相关单位落实整改,并对问题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复查。 第二十三条【计划执行情况评价】 省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国家制定的评价指标体系,根据在线监测和现场检查结果,对各地各部门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跟踪评价。对问题突出的地方和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根据实际情况减少后续资金安 8 排规模。对计划执行较好的行业和地区,在资金安排时给予适当倾斜。 第二十四条【未按时开工

13、的处理】 中央预算内投资 项目自收到投资计划之日起 12 个月内仍未开工的,由省发展改革部门收回中央预算内资金,按照规定程序调整安排至其他项目。 第二十五条【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违规处理】 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依法责令相关单位限期整改,根据情节采取在一定时期内和范围内不再受理其资金申请报告、减少投资安排等措施,同时转请有关部门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及监察法律法规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授意或放任项目单位(法人)违反国家有关政策申报项目 、组织建设的; (二)监管失职失责,对参建单位违法违规建设行为制止

14、不力甚至包庇纵容的; (三)对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隐匿不报,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不及时督促整改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监管责任人违规处理】 监管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转请有关部门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及监察法律法规等规定,追究其责任: 9 (一)履职不到位,不按要求到现场了解项目建设情况的; (二)不认真审核或指 示篡改、伪造项目上报信息和进度数据的; (三)对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隐匿不报或严重失职的; (四)利用职务之便干预项目正常实施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15、和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项目单位违规处理】 项目单位(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实施综合监管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采取通报批评,核减、收回、停止拨付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在一定时期和范围内不再受理该项目单位(法人)资金申请报告等措施。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应当在各级信用网站及时公开披露严重失信主体信息,同时转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责任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项目申报材料; (二)骗取或转移、侵占、挪用中央预算内投资; (三)不按要求签署综合信用承诺书; (四)不按规定履行报建手续,违法违规开工建设; (五)

16、不严格执行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不按批复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筹资方式和工期等组织项目建设; (六)工程质量存在重大问题; (七)拒绝、阻碍监管部门和监管责任人履行职责; 10 (八)隐匿、伪造项目建设资料; (九)不按要求上报项目信息和进度数据; (十)不按整 改要求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 (十一)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发展改革部门违规处理】 市、县发展改革部门对项目单位的资金申请报告审查不严或建设过程监管不力,造成中央预算内投资损失的,省发展改革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在一定时期内不再受理其资金申请报告;指令或授意项目单位提供虚假情况、骗取中央预算内投资的,省发展改革部门在

17、五年之内不再受理其报送的资金申请报告。 第二十九条【国家工作人员违规处理】 国家 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申报失实、建设延误或质量安全等问题的,依法 严肃追究部门和个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信用监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逐步推进计划实施监管结果公开,并建立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将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项目单位及有关人员信息纳入全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并上传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依规公开共享,并实施联合惩戒。 第三十一条【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 1 个月后施行,有效期 5 年。 原广东省发展改革委组织实施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管理办法(粤发改投资 2014 355 号)及广东省中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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