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创****公 文档编号:288137 上传时间:2018-09-01 格式:DOC 页数:9 大小:27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广元市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doc_第1页
第1页 / 共9页
广元市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doc_第2页
第2页 / 共9页
广元市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doc_第3页
第3页 / 共9页
广元市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doc_第4页
第4页 / 共9页
广元市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doc_第5页
第5页 / 共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 1 广元市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信息化项目的统一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的组织实施程序,推动信息化基础设施集约管理和信息资源共享利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信息化建设、网络安全保障等管理规定以及“智慧广元”发展战略,结合我市信息化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化项目是指以计算机和通信技术为主要手段的信息网络系统、信息应用系统、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信息安全保障、信息设备采购等项目,以及与信息化建设相关的咨询、规划等软课题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适 用于全市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新建、改建、扩建的信息化项目,以及由企事业单位、民间组织、

2、社会资本等出资建设,政府租赁使用或购买服务的信息化项目。 第四条 信息化项目建设应遵循“统筹规划、互联互通、资源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基础设施资源,大力推进跨区域、跨部门信息业务系统共享、应用集成和业务协同,发挥信息技术对提高决策水平、加强经济社会管理、强化公共服务和应急指挥能力的综合作用。 严格控制独立、封闭、网络不能互联、资源不能共享的单一 2 行业或部门信息系统建设。 第五条 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信息化 项目建设的管理、领导和协调工作。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作为全市信息化工作综合主管部门,负责信息化项目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技术评审、建设管理和验收

3、等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信息化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信息化项目资金使用、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网信办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检查、风险评估等工作。 市国家保密局负责涉密信息化项目的定密确认和投入使用审批;依法参与涉密信息系统的分级保护方案评审,协调并参与分级保护测评。 第六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 委(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统一建立和管理信息化项目咨询专家库,为信息化项目技术(设计)方案论证、评审和验收等提供咨询服务。 第二章 信息基础设施的统筹管理 第七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负责全 3 市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的统筹管理,包括数据

4、中心机房、网络、服务器、基础数据库、存储与灾备、支撑软件、公共应用系统、信息安全以及数据交换等基础性和公共性的信息化资源的规划、集约建设和运维保障。建立并完善政务云、产业云、社会云等云平台,制定平台的运行和服务规范,为市内各行业、部门的信息化应用提供平台支撑服务。 第八条 市内各行业、部门根据本行业、本部门信息化建设实际需求,充分利用云平台、数据共享与交换平台、基础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等基础资源,开展本行业、部门的信息化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信息化应用系统,应当按照资源整合、集中管理的要求,通过物理搬迁、应用迁移等方式,逐步迁移至广元市云计算大数据中心。 第三章 信息化项目的

5、建设管理 第九条 信息化项目的滚动库管理。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建立和管理三年信息化建设项目滚动库,拟制当年计划实施的信息化建设项目清单,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条 信息化项目的预审。 市级部门依法进行招投标的信息化基本建设项目,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批立项前,须取得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信息化工作办 4 公室)预审批复;市级部门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信息化项目,报市财政局批复采购前,须取得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预审批复。未取得预审批复的信息化项目,有关主管部门不得办理项目审批、招标或采购核准。 (一)市本级信息化项目建设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国家、省信息化建设发展方针

6、政策和“智慧广元”发展战略; 2.遵循统筹规划、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和安全保密的原则; 3.属于公共财产和财政资金供给的范围; 4.具有明确的项目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具体的项目预算; 5.经过可行性研究和论证,具备较好的组织实施条件; 6.采购的信息化设施设备应当符合网络安全法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市本级信息化项目申报财政性资金,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已纳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建立和管理的信息化建设项目滚动库,并纳入当年拟实施的信息化建设项目清单。 2.有明确资金来源,一般包括上级专项补助(拨款)资金、本级财政资金预算等; 5 3.提供项

7、目建 议书(建设方案)、项目组织实施计划;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一条 信息化项目的技术(设计)方案评审。 (一)新建、扩建、改建和政府购买服务的信息化项目实施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做好充分调研和需求分析,编制技术(设计)方案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审查。 (二)技术(设计)方案应载明项目所涉及的信息化现状、应用需求、业务流程、建设目标、建设内容等主要内容,技术(设计)方案须完整、合理和可行。 (三)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信息化专家对市级部门或相关单位编制的技术 (设计)方案进行评审,并出具技术(设计)方案评审意见。 审查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8、信息化项目是否符合相关规划要求和建设的基本原则;是否充分考虑资源集约利用和信息共享;技术路线和设计方案是否合理、可行;是否符合技术发展趋势;安全保障体系建设是否完善;实施计划和资金测算是否合理;实施条件是否成熟等。 (四)信息化项目的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应当与信息化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运行;使用的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产品应当符合国家、省相关标准的强制性要求。 第十二条 信息化项目的验收。 6 信息化项目建设完成后,市 经济和信息化委(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应及时组织项目验收(具体验收办法另行制定)。项目验收内容应包括:审查项目资料完备性、规范性情况;审查项目履行合同和招标投标文件

9、情况;审查系统各项功能、性能、安全性以及各项技术指标完成情况;审查系统信息资源共享落实情况;审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情况。 实施政府采购的信息化项目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有关管理办法规定验收。 未通过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信息化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 信息化项目的备案。 (一)市本级使用财政性资金的信息化项目,验收通过后应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 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备案。国家、省统筹安排建设并拨付资金的信息化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同时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备案。企事业单位、民间组织、社会资本等投资建设的信息化项目,原则上应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备案。 (二)

10、实施的信息化项目要严格遵守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招标投标、电子政务网络及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接受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依法进行招投标的信息化项目须到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办理招标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 禁止项目建设单位将项目投资化整为零进行建 7 设 。资金预算超过 100万元的信息化项目须引入监理机制、系统测评机制,重大信息化项目建设原则上应引入代理委托机制。 第十五条 项目成果(主要指执行合同所完成的、与研究开发目标有关的知识产权和其他成果权)归项目建设单位所有的,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有权在其他行政机关推广使用,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支持。使用单位不得擅自将

11、项目成果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 第十六条 各县区自行负责辖区内信息化项目的建设、管理、运行和维护,但技术(设计)方案须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统一组织信息化专家进行评 审,评审通过后方可实施,以便做到标准统一、方案统筹,互联互通、共享共用。 第四章 信息资源的共享管理 第十七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负责建设、管理和维护云平台、数据共享与交换平台,为市内各行业、部门数据交换和信息共享提供统一的技术支撑服务。 第十八条 市内各行业、部门管理的人口、法人单位、空间地理、宏观经济等基础信息资源,应在政务部门间实现普遍共享;市内各行业、部门管理的专业信息资源,根据政

12、务部门履行职责业务需求,应在政务部门间实现按需共享;市内各行业、部门根据公共服务的需求,在确保安 全的前提下,有序推进政务数据的 8 开放和社会化利用。 第十九条 信息化项目采集信息应当遵循“一数一源”原则,可以通过信息共享方式从其他行业、部门获取的信息,不再重复采集。市内各行业、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管理的信息资源,有义务提供给其他需要该信息资源的政务部门无偿使用,共享信息的政务部门要按授权的范围合理使用,确保共享信息的安全。 第二十条 市内各行业、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政务信息资源采集、存储、公开、共享、使用等管理工作,并做好已建或新建信息化应用系统共享接口的开发维护,确保与其他政务部门

13、的信息化应用系统 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信息安全。信息化应用系统已投入运行但未实现信息共享的部门,应实施相应的共享改造。 第五章 信息化项目的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 信息化项目资金应坚持多渠道筹集、整合存量资源、强化管理和提高使用效益,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 第二十二条 信息化项目资金按照财政资金要求进行管理,不得挪作他用。属于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的,纳入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购买服务预算。 第二十三条 鼓励信息化项目的建设及运行维护采用服务外包模式,降低信息化项目的建设和运维成本。 9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涉密信息 化建设项目严格遵守保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广元市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广府办发 2012 55 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实用文档资料库 > 行政公文

Copyright © 2018-2021 Wenke99.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工信部备案号浙ICP备20026746号-2  

公安局备案号:浙公网安备33038302330469号

本站为C2C交文档易平台,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网络服务中间平台,所有原创文档下载所得归上传人所有,若您发现上传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立刻联系网站客服并提供证据,平台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