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江新区水土片区可再生能源建筑集中连片应用示范项目管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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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两江新区水土片区可再生能源建筑集中连片应用示范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 一 条 为推进两江新区水土片区可再生能源建筑集中连片应用示范工作,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优化用能结构,鼓励具备资源条件和能源需求的企业合理采用可再生能源系统,促进建设领域低碳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重庆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 20132020 年)、重庆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渝建发 2017 32 号)、及有关法 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 水土片区 可再生能源建筑 集中连片 应用 示范 项目的申报、评审、实施监督、

2、 专项 补助 资金 核拨 等 全过程 管理。 第 三 条 本办法所称 “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 ” 是指 在建筑中利用水源热泵技术 进行供 冷供热以及提供生活热水;利用 土壤 源热泵技术 进行供 冷供热以及提供生活热水; 利用空气源热泵技术进行集中供热 以及提供生活热水 ;利用太阳能提供生活热水;利用工业余热制冷制热技术进行供冷供热;利用工业余热自循环系统进行供冷供热等 。 本办法所称 “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 示范项目 ” (以下 简称“示范项目”) ,是指 在水土片区内采用本条所列可再生能源技术进行供冷供热或提供生活热水的项目。 本办法所称 “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专项补助资金 ”(以下

3、简称 “ 专项补助资金 ” ),是指 财政部安排 专项用于支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 中央专项财政补助 资金。 第四条 管理部门的工作职责: 建设管理局根据国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区申报任务书要求,推进可再生能源应用工作,负责对示范项目进行 统 筹 指导和监督管理 。 财政局根据建设管理局 出具的 补助资金审查意见,核定示范项目补助金额,并进行资金拨付。 第二章 示范项目 申报及 组织实施 第五条 示范项目的申报单位应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施能力及良好资信的项目建设单位或能源服务公司。 第 六 条 示范项目 的相关 要求 : ( 一 ) 示范项目应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相关

4、审批手续; (二) 示范项目 必须 执行现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 和 国家及我市 其他 相关技术规定 ; ( 三 )示范项目 所选用的热泵机组、水处理设备、水泵、空调末端设备及太阳能集热器等关键设备应满足国家和重庆市建筑节能技术与性能认定的相关规定; ( 四 )示范项目应 设置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能效监测系统 ,监测系统应与示范项目 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示范项目建成后应 进行 连续性 监测 ; ( 五 ) 示范项目应积极参与科技推广,积极配合重大科研项目开展相关研究示范; (六) 示范项目 建设单位 应积极配合 可再生能源宣传推广工作 , 扩大示范效果 。 第 七 条 示范

5、项目申报时,申报单位应提交 两江新区水土片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 示范项目申 请 书 (见附件 1)及相关资料。申报 单位 自建可再生能源供应系统的, 应委托 具有相应资质的 设计单位进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 专项 施工图设计(以下简称“专项 施工图设计 ” ) ,专项 施工图设计 文件应通过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 申报项目经建设管理局审查合格后,列入水土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实施计划,并予以公布。 第 八 条 示范项目 单位工程竣工 验收 合格后 , 由建设管理局委托经市城乡建委认可的检测机构按照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测评导则(试行)进行能效检测。 第 九 条 能效测评完成后,由建设管理

6、局组织专家对示范项目进行验收评估,并出具验收评估报告。申报验收评估需提交如下 材料 : ( 一 ) 能效测评报告; ( 二 ) 用于核定示范面积的图纸资料及竣工资料; ( 三 ) 试运行调试记录; ( 四 ) 建筑能耗监测方案。 第 十 条 对验收评估达到要求 的项目,由建设管理局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 10 个工作日。 第 三 章 专项补助资金 第十一条 补助标准: (一)采用水源及土壤源热泵系统供冷供热(含供应生活热水)的示范项目按照核定的示范面积进行补贴,其中公共建筑补贴标准为 30 元 /,居住建筑补贴标准为 20 元 /。 (二)采用水源及土壤源热泵系统单独供应生活热水的示范项目,利用

7、太阳能供应生活热水的示范项目,利用空气源热泵与太阳能复合系统供应生活热水的示范项目按照核定的示范面积进行补贴,补贴标准为 15 元 /。 (三)采用空气源热泵系统进行集中供热的示范项目 按照核定的示范面积进行补贴,补贴标准为 10 元 /。 (四)采用工业余热供冷供热(含供应生活热水)的示范项目按照核定的示范面积进行补贴,补贴标准为 10 元 /。 (五)区域集中供冷供热项目按照核定的示范面积对能源供应方、能源使用方分别进行补贴,补贴标准为 15 元 /,其中能源使用方补贴标准 5 元 /,能源供应方补贴标准 10 元 /,对同一个示范项目(含分期建设的多个能源站)补贴总额不得超过 3000万

8、元。 第 十二 条 示范面积核定: 以项目竣工验收备案的竣工图作为示范项目示范面积最终核定依据。 (一)采用水源及土壤源热 泵系统或工业余热技术供冷供热(含供应生活热水)、采用空气源热泵系统集中供热,其示范面积以项目建筑面积扣除未采用示范技术的停车库、设备用房、屋顶层、电梯机房等面积的方式计算; (二)采用水源及土壤源热泵技术单独供应生活热水的示范项目,其示范面积以项目建筑面积扣除未采用示范技术的停车库、设备用房、屋顶层、电梯机房等面积后的 50%的方式计算; (三)采用太阳能供应生活热水、空气源热泵与太阳能复合系统供应生活热水的示范项目,其示范面积实际按接入系统的太阳能集热器面积乘以系数 8

9、 的方式计算; (四)区域集中供冷供热项目 的示范面积根据能源站的供能能力进行核定。 第 十三 条 示范项目验收评估通过后,申报单位提交专项补助资金申报表(见附件 2),由建设管理局对示范面积进行核定并出具专项补助资金审查意见,财政局审核后按相关规定将专项补助资金一次性拨付给示范项目申报单位。 对验收评估未通过的项目,责成项目申报单位整改后另行组织验收评估,合格后再按上述规定予以拨付。 第 四 章 示范项目各方主体责任及监督管理 第 十四 条 示范项目建设单位是示范项目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单位,对示范工程质量全面负责,应按相关要求组织示范项目建设,强化质量 管理,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示范项目建设

10、任务。 第 十五 条 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示范项目设计,对示范项目的设计质量负责,并做好示范项目的相关技术服务工作。 第 十六 条 施工单位应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经专项技术审查合格的专项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组织施工,对示范项目的施工质量负责。 第 十七 条 监理单位应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经专项技术审查通过的专项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 十八 条 建设管理局对示范项目 实施、运行情况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对拨付的专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对在辖区内从事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相关业

11、务的建设、工程咨询、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实行动态监督。 第 十九 条 列入示范项目实施计划的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示范资格,不予拨付财政补助资金,已拨付专项补助资金的要追回拨付资金: (一)未按专项施工图设计文件实施的; (二)提供虚假资料,骗取专项补助资金的; (三)不按要求安装监测系统的; (四)不配合科技推广、示范交流的; (五)无正当理由,停止使用集中能源站能源的; (六)不符合国 家和我市相关强制性规定的。 第二十条 有关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依照相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 五 章 附则 第 二 十 一 条 示

12、范项目建设除执行本办法外,还 应执行国家及我市有关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法律、法规的 规定。 第 二十二 条 中央专项财政补助资金依照示范项目专项补助资金申报时序拨付,用完后新增示范项目不再享受资金补助。 第 二 十 三 条 本办法由两江新区建设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 二 十 四 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1、两江新区可再 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申请书 2、两江新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专项补助资金申报表 附件 1 项目编号: 水土片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 申 请 书 项 目 名 称 申 请 单 位 (盖章) 实施起止年限 项 目 地 址 两江新区建设管理局编制 说 明 1申

13、请书一律采用 A4 纸和小四号仿宋字体打印,一式四份。每项内容打印不完,可加页; 2示范项目选用的重大关键技术、设备应根据需要选用; 3示范项目设计方案、项目立项批件、开发企业资质等证照复印件一式四份,作为申请表附件一并报送; 4示范项目的申报单位应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施能力及良好资信的项目建设单位或能源服务公司; 5 “ 示范技术类型 ” 分为下面几项:( 1)江河水水源热泵;( 2)湖库水水源热泵;( 3)污水源热泵;( 4) 地下水源热泵;( 5)土壤源热泵;( 6)太阳能供热(制冷);( 7)太阳能生活热水;( 8)太阳能光电建筑一体化应用;( 9)其他(注明采用的示范技术类型)。在

14、 “ 示范类型 ” 一栏中只需填写对应的项目序号即可;若既有长江水水源热泵,又有太阳能生活热水,应在该栏中填写 “1+7” ,依次类推填写; 6项目设计单位指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工程设计单位; 7 项目起止年限应按照 “ 年 / 月 / 日 ” 的顺序,例如“2012.12.05 -2013.08.12” ; 8 “ 项目 计划安排 ” 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建设前期工作阶段:编制项目建议书 ,可行性研究,审批立项,征地,规划,报建。( 2)设计阶段: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 3)建设准备阶段:施工图设计审查,建设条件的准备,设备、项目招标及承包商的选定等。( 4)建设实施阶段:土建施工(基础、主体、二次结构、装饰、水电安装、室外绿化等)、设备安装等。( 5)竣工验收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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