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科技大学研究生教育创新基金项目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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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 辽宁科技大学 研究生 教育 改革 与 科技 创新 创业 项目 管理办法 (试 行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 国家 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大众创业 、 万众创新, 鼓励和支持各类研究生教育 改革 与 科技 创新 创业 活动的开展, 加强研究生创新 精神 和实践 能力培养,不断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学校决定实施 研究生教育 改革 与 科技创新 创业 项目 (以下简称“创新 创业项目 ”) 。 第二条 为 规范 创新 创业项目 管理 , 提高 项目研究与建设水平 , 依据国家相关管理规定并 结合学校研究生教育工作的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创新 创业项目 的 规划 与

2、实施 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党的十八 大及十八 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坚持以育人为根本, 以服务辽宁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为宗旨, 以质量为核心,以改革为动力 ,更新教育观念,完善结构类型,创新培养模式 ,推动学校研究生教育 科学健康 发展。 第四条 创新 创业项目 的规划与实施 应坚持 整体设计, 突出重点; 规范 管理 ,公平竞争 ;问题导向,注重创新 的原则。 第五条 创新 创业项目 由研究生教育 改革与 创新 项目 和 研究生科技创新创业 项目 组成。 研究生 教育 改革与 创新 项目 面向学校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及 在职研究生教育工作者,主要

3、开展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研究与 建设 ; 研究生 科技 创新创业 项目 面向学校全体在读全日制研究生, 主要 开展各项科技创新创业 活动 及参与科技创新创业竞赛。 第 二 章 组织 职责 第 六 条 创新 创业项目 在 学校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的统一 指导 下进行 , 主要 负责研究制定 创新 创业项目 的大政方针,审议有关政策文件 。 学校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 设 立 创新 创业项目 领导小组,负责 执行校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的决议及 开展 项目规划、指南审定、立项审核、监督检查、评估验收等工作。 第 七 条 学校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工作办公室 (挂靠研究生院)负责课题征集与指南起草, 组织研

4、究生科技创新创业竞赛, 组织立项评审、中期检查、结题验收、优秀成果评选 、经费使用审核 等工作。 第 八 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要把 创新 创业项目 纳入本单位研究生教育工作整体规划, 积极落实学校文件精神,研究制定本单位 创新 创业项目实施 方案, 加强对项目申报与实施工作的指导与监督。 第 三 章 项目 申报 第 九 条 学校 研究生教育 改革与 创新 项目 由研究生联合培养项目、研究生课程建设项目、 研究生创新与交流中心、 研究生教育改革研究与实践课题等类型组成 ; 研究生 科技 创新创业 项目 由科技创新 项 目、 科技 创业 训练 项目 、校外 科技创新 创业竞赛 等类型组成 。 创新

5、 创业项目 领导小组根据学校研究生教育工作实际,可对项目类型进行调整。 每年开展的具体项目类型,以当年项目申报通知为准。 第 十 条 学校每年开展一次 创新 创业项目立项申报工作。申报 创新 创业项目 ,申请人须填写辽宁科技大学 研究生教育 改革 与 科技 创新 创业 项目申请书。 第十一条 申请人需没有未结题 校级创新 创业 项目 ,且当年只能申报一个项目。 研究生科技 创新创业项目以一、二年级研究生为主,选题与申请应在导师的指导下进行,每名研究生在读期间只能获得一次资助。 第十二 条 创新 创业项目 领导小组每两年发布一次 研究生教育改革研究与实践课题 指南,根据指南组织申报。课题分为一般

6、课题和重点课题,视课题需要及重要性给予不同额度的经费资助。 第十 三 条 创新 创业项目 周期一般 为一年,原则上 不超过两年。 第十 四 条 对申报的项目,各项目依托单位进行初审后,由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工作办公室组织 5名 以上 专家 采取 书面或书面与 答辩 结合方式进行评审,择优遴选,提出立项建议。 第十 五 条 根据专家立项建议,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工作办公室审核后,报 经 创新 创业项目 领导小组审批,确立立项 名单并公布 ,负责人 与学校签订辽宁科技大学 研究生教育 改革 与 科技 创新 创业 项目 协议书 。 第 四 章 项目 管理 第十 六 条 创新 创业 项目 实 行 项目

7、负责人负责制,负责 人须按 项目 协议 书做好 各项研究与 建设 工作,承担与项目有关的学术与法律责任。 第十 七 条 项目 批准立项后,一般不得变更 项目 负责人、 项目 名称和研究内容。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 ,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 项目依托单位 签署意见后,报 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工作办公室 批准 。 对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的 项目 ,将不予结题验收。 第 十 八 条 创新 创业 项目 实行中期报告制度。项目负责人应填写辽宁科技大 学 研究生教育 改革 与 科技 创新 创业 项目 中期报告书,由 依托单位 审核后报 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工作办公室 。 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工作办公室 将适

8、时组织专家对项目进展进行督导、检查,对进展缓慢、工作不力的项目将减少或停止资助。 第 十 九 条 创新 创业 项目 实行结题验收制度 , 学校 每年 组织 一次 创新 创业 项目 结题工作。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填写辽宁科技 大学 研究生教育 改革 与科技 创新 创业 项目 结题报告书,由 依托单位 初审 后报 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工作办公室 。 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工作办公室 组织 5 名以上 专家采取 书面评审与 答辩评审 相结合 的形式进行 结题 验收 。根据专家评审建议, 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工作办公室 审核, 创新 创业 项目 领导小组审批后,公布验收合格项目名单 并向负责人颁发

9、辽宁科技大学 研究生教育 改革 与 科技 创新 创业 项目 结题证书 。 第二十 条 验收不合格或未按期完成的项目,确有正当理由者,可以申请延期完成,延长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年,经费可以继续使用。 研究生 科技 创新创业项目原则上应在负责人毕业前完成。 第二十 一 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 创新创业项目 领导小组审批后撤销项目,负责人 及指导教师 三年内 不得申请项目:研究成果有政治问题;剽窃他人成果,弄虚 作假; 未按期完成且 不申请延期或 申请延期未获批准 ,以及 延期后仍未完成 ;违反财务制度 。 第二十 二 条 依照本办法申请并获批立项的创新 创业 项目为校级项目;获得辽宁省教育厅、全国

10、工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 全国工商管理硕士( MBA)教育指导委员会 、中国学位与 研究生教育学会等 立项 的研究生教育 改革 与 科技创新创业项目为省级项目;其他研究生教育 改革 与 科技创新创业项目级别由 学校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工作办公室负责 认定。 第 五 章 成果 管理 第 二十 三 条 校创新 创业 立项项目,发表论文、出版专著或申报有关科研成果时,应 标 明“辽宁科技大学 研究生教育 改革 与科技创新创业项目 ”字样及项目编号 ,未标明的不得作为结题评价材料。 在成果发表时,作者单位应注 明为“辽宁科技大学”,研究生科技创新创业项目成果第一作者应为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组研究

11、生,否则,所有费用不予报销。 第二十 四 条 学校每两年开展一次研究生教育成果 奖 评选表彰,每年开展一次研究生科技创新创业成果 奖 评选表彰。 第二十 五 条 对申报的 成果 ,各依托单位进行初审后,由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工作办公室组织 5名 以上 专家 采取 书面或书面与 答辩 结合方式进行评审,提出 评选 建议。 第二十 六 条 根据 专家建议,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工作办公室审核后,报经创新 创业项目 领导小组审批,确立 评选 结果 并公布, 颁发 辽宁科技大学研究生教育 成果奖证 书 或 辽宁科技大学研究生 科技创新创业成果 奖证 书 。 第二十 七 条 依照本办法申请并 获得的研究生

12、教育 与 科技创新创业成果奖励为校级 成果奖 ;获得辽宁省教育厅、全国工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全国工商管理硕士( MBA)教育指导委员会 、中国学位与 研究生教育学会等 奖励 的研究生教育 与 科技创新创业 成果 为省级 奖励 ;其他研究生教育 与 科技创新创业 成果奖 级别由 学校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工作办公室 负责 认定。 第二十 八 条 研究生教育 与 科技 创新 创业 成果是高等教育教学成果的重要组成部分 。学校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及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应 加强 对研究生教育与科技创新创业工作及成果 的宣传、推广,加强有关信息与经验交流,充分发挥创新 创业 项目对研究生教育发展的推

13、动作用。 第 六 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 九 条 学校设立研究生创新基金用于 支持研究生教育改革与科技 创新 创业活动开展 。 创新基金经费由 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工作办公室 同财务处统一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 第 三十 条 创新基金 资助经费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 项目 资助 经费在使用时,须经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工作办公室认定,并经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工作办公室相关负责人签字后方可报销。 研究生科技创新创业项目资助经费使用前须经指导教师同意; 资助研究生参加科技创新创业 竞赛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在 使用前 须 向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工作办公室提出申请。 第 三 十 一 条 项目 资助经费使用范围限于 资料费、 调研差旅费、印制费、版面费 、 仪器设备配件费、 实验材料费、会议费、竞赛报名费 、成果鉴定费 等 。资助 经费不得用于购置设备及与项目无关的开支。 第 三 十 二 条 项目资助经费采取一次核定,分批拨付的办法。首批 经费(资助金额的 60%) 在 项目协议书 签订 后拨付,其余经费 中期检查 合格后拨付。 第 七 章 附 则 第三十 三 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三十 四 条 本办法由学校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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