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低保家庭申请综合调查评估计分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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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乡 低保家庭 申请 综合调查评估计分表 序 号 计分项目及标准 得分 序 号 减分项目及标准 得分 1 家庭成员中有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 (白血病、恶性肿瘤、尿毒症等 )每 1 名计 10 分;其他残疾等级为二级及以上残疾人,每 1 名计 8 分。 1 领取超过低保标准农村基本养老金的每 1 名减 5分(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中央基础养老金的不扣分);领取失地农民社保金且超过本市低保标准的每 1 名减 5 分。 2 有经商,开办公司,从事规模种养植等情况的每 户减 10 分。 2 家庭主要劳动力患慢性疾病(糖尿病、肺结核、甲亢

2、等,病种参照医保规定,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诊断证明)需长期服药(提供近半年购买药品正规发票)基本不能劳动的,每 1 名计 8 分。 3 凡有法定赡(抚、扶)养义务人且有赡(抚、扶)养能力的,按每位义务人减 1 分(即有多少子女减多少分), 60 岁以上的独生子女户、纯二女户不减分,(义务人为特困供养人员、低保户、二级以上残疾人及恶性肿瘤、尿毒症等重特大疾病患者视为无履行义务能力,不减分)。 3 因意外伤害(无赔偿)、手术等原因(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诊断证明 、医疗发票)造成家庭主要劳动力在一定期限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已经治愈、恢复劳动能力的不计分)每 1 名计 8 分。 4 购买了商品住房的

3、减 10 分;自有砖混、框架结构房屋,占地面积未超过 120 平方米,只建一层不减分,建二层减 1 分,建三层减 3 分,超过三层减 10 分;占地面积超过 120 平方米建一层减 1分,建二层减 2 分,建三层及以上减 10分。 4 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残疾人每 1 名计 5 分。 5 有门面出租收入的减 10 分,有住房出租收入的减 5 分。 5 残疾等级为四级的残疾人每 1 名计 4 分。 6 家庭成员中有机关、企事业 单位退休人员的每 1名减 10 分。 6 家庭成员中有 80周岁 (含 )以上老年人,每一名计 4 分。 7 子女是国家公职人员、国有企业在职职工以及开 办公司、企业、个体经

4、营的,每 1 名减 10 分。 7 无法定赡(抚、扶)养义务人且无劳动能力、 无任何生活来源的计 15 分。 8 子女购买了商业门面的每户减 5 分 ;子女购买了私家车、船、艇、大型机械的每户减 5 分 ;购买商品住房的每户减 3 分 ;在农村建房占地面积超过 120 平方米的每户减 1 分;如属近三年内购买或新建的,每户减 5 分(因拆迁安置,自然灾害损毁、危房重建且住房面积未超过相 关规定的除外)。 8 家庭主要劳动力因服刑、强制戒毒、失踪、丧偶等导致家庭生活困难,且该家庭有未成年人及在读大学生的计 5 分。 9 当年医疗费用等非正常开支(自付部分)每超过 1 万元计 1 分,最多不超过

5、3 分 (安全责任事故、自杀、打架斗殴等情况产生的费用除外 )。 9 房屋进行高档装修每户减 5 分,进行中档装修每户减 2 分(外墙、地板、卫生间贴瓷砖、墙面刮胶 )。 10 家庭安装空调每台减 5 分。 11 在本地务农或外出务工的每 1 名劳动力减 3 分(家庭成员中男性 59 岁以下,女性 55 岁以下人员 有劳动力而不愿就业或耕种的视同就业)。 经自评分和民主评议小组审核:该户应计分 分,应减分 分,最后综合得分 分 注:计分项 1-9 项同一人只能计分一项,且就高不就低,多计或重复计分无效。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纳入低保范围 1 家庭日常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当地社会救助标准的; 2

6、 家庭当年非生活性开支过大(如购买空调等大件非生活必需品)或经常出入餐饮、娱乐等高档消费场所的; 3 拥有两套以上(含两套)住房的或近 3 年内购买商品住房、建房、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因折迁 安置、自然灾害损毁购买住房、修建住房并进行简单装修的除外); 4 经多部门经济状况核对和调查到家庭银行存款超过一定额度的; 5 有高值收藏或有投资项目的; 6 外出经商、务工或离开本市行政区域内或城区超过 1 年以上,不能准确掌握其家庭经济收入的; 7 家庭成员中,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又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的; 8 就业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尚未就业的城乡居民,在享受社会救助期间,无正当理由连续3 次拒绝参加

7、其所在村(居)、乡镇(街道)组织的治安、环境、卫生等公益性劳动服务的; 9 参与赌博、吸毒、嫖娼、诈 骗、非法组织等违法活动的; 10 戒毒和服刑期间人员; 11 不按规定程序申请、相关证明材料不全、不如实填写家庭收入或拒绝接受工作人员入户核实家庭财产和家庭收入的; 12 有承包责任田、土且有劳动能力而不耕种的; 13 老年人在申请低保时,隐瞒子女情况的; 14 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扶养人之间因相互不履行赡养、抚养、扶养义务造成生活困难的; 15 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活动的家庭; 16 申请人及其子女家中有私家车、船、艇、大型机械的家庭(下肢残疾人代步车除外)、或家庭中虽无车辆,但有长期驾驶车 辆行为的; 17 家庭成员为国家公职人员(财政供养人员)、国有企业在职人员,家庭人均收入超过本市低保标准的; 18 安排子女择校就读、出国留学或子女在义务教育期间进入收费学校就读的; 19 故意放弃或转移个人所有资产的,虚报、隐瞒或提供虚假收入证明或拒不提供收入证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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