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 - 公证员执业申请提交材料列表 序号 目 录 是否提交 1 江苏省公证员任职 申请表 3 份 2 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 申请人学历证书复印件 4 申请人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 申请一般任职的提交 ) 5 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提交相应的经历证明 ( 申请一般任职的提交 ) 6 申请人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证明,或者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证明和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十年的经历及职务证明 ( 申请考核任职的提交 ) 7 申请人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的证明 ( 申请 考核任职的提交 ) 8 公安机关出具的申请人无犯罪记录证明 9 照片 4 张(
2、 3 张贴表格, 1 张用于执业证) 10 其他需提交的材料(如提交请填写材料名称) 说明 1、本表格由申请人按照所列项目要求如实、认真填写(一式三份,省厅、市局、区局各留存一份),提交照片须用 近期 2 寸彩色正装证件照片 ; 2、公证机构应该如实、全面、客观的对申请人政治表现、个人品行、业务水平、专业特长等方面出具实习鉴定意见; 3、申请人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应认真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审查, 在提供的复印件上均应盖校对章,客观的对申请 人出 具实习考核意见及审查意见; 4、申请人经省厅报送司法部同意任命的,此表作为该申请人的公证员执业档案。 - 2 - 江 苏 省 公 证 员 任 职 申 请
3、表 申 请 人: 拟执业公证机构 名称: 申请任职类别: 江苏省司法厅制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 3 - 姓 名 性 别 出生年月 本人近期 二寸正面 免冠蓝底 彩色照片 民 族 党派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手机、座机) 户籍所在地 地址及邮编 毕业院校 学历程度 所学专业 参加初任公证员培训情况 (何时、何地、组织单位 )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编号 及取得日期 法 受过何种奖励 : 受过何种处分 - 4 - 申请人声明 本人声明,本人 无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 102 号)第九条的情形,且所填表格及提交的相关材料均为真实合法,如有虚假材料,按照行政许可法第69 条第二款的情形予以处理。
4、 声明人(签字): 年 月 日 个人简历 起止时间 在何地和部门(学习)工作 职务 证明人 - 5 - 公证机构推荐书 内容包括:是否是公证机构在编人员、品行是否良好,是否符合申请条件和公证员配备方案等,非在编人员需另行提供聘用合同。 公证处负责人: (公证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公证机构出具的申请人实习鉴定 内容包括: 申请人 在公证机构实习期间 的 政治表现、个人品行、业务水平、专业特长等。 公证处负责人: (公证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 6 - 市 (县、 区 ) 司 法 局 意 见 经审核, 实习考核合格, 具备公证法和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规定的担任公证员的各项条件,且无公证法和公证员
5、执业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证员的任何情形。其担任公证员的申请符合公证法和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符合公证员配备方案,材料齐全,程序合法。 根据公证法第二十一条和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同意其担任公证员, 建议省厅 报请司法部予以任命。 (盖章) 年 月 日 省 辖 市 司 法 局 意 见 经审核, 实习考核合格, 具备公证法和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规定的担任公证员的各项条件,且无公证法和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证员的任何情形。其担任公证员的申请符合公证法和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符合公证员配备方案,材料齐全,程序合法。 根据公证法第二十一条和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同意其担任公证员, 建议省厅 报请司法部予以任命。 (盖章) 年 月 日 江 苏 省 司 法 厅 意 见 (盖章) 年 月 日 同意报送 司法部任命 报送文件文号 司法部任命文件文号 公证员执业证编号 领证人签字 不予任命 不予任命文件文号 退回材料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