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八步区政务服务中心交通窗口服务指南 一、行政许可事项 1.专用航标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专用航标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 二、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1987 年 8 月 22 日国务院发布, 2008 年 12 月 27 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一条 在沿海和通航河流上设置专用标志必须经交通主管部门同意;设置渔标和军用标,必须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 1995 年 12 月 3 日国务院令第 187 号, 2011 年 1 月 8 日予以修改)第六 条 专业单位可以自行设置自用的专用航标。专
2、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应当经航标管理机关同意。 三、权限划分和实施主体 (一)权限划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在沿海和通航河流上设置专用标志必须经交通主管部门同意;设置渔标和军用标,必须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六条 专业单位可以自行设置自用的专用航标。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应当经航标管理机关同意。 根据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航道管理职责分工,自治区航道(内河)由自治 区港航管理局直属南宁、柳州、桂林、梧州航道管理局实施; 地方航道(内河)由设区市、县交通主 管部门或航道管理机构实施; 沿海航道由自治区北部湾
3、港口管理局实施。 (二)实施主体:贺州市八步区交通运输局 四、实施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1987 年 8 月 22 日国务院发布, 2008 年 12 月27 日予以修改) 第七条规定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1991 年 8 月 29日交通部发布 2009 年 6 月 23 日交通运输部令 2009 年第 9 号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修正 )第十八条 、第二十七条 在沿海和通航河流上设置专用助航标志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设置的标志符合国家标准内河助航标志和内河助航标志的主要外形尺寸的有关要求; (二)符合国家其它有关技术规范
4、要求; (三)不能侵占航道、恶化通航条件,不能危及航道设施及其他建筑物的效能、稳定和安全; (四)具备航标维护设备和具有航标维护职业资格的管理人员现场维护; (五)一些重点的施工项目,在审批之前需经现场踏勘,并提供符合航道行政审批所需的有关资料。 沿海和通航河流上撤除、位置移动和以其他状况改变审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助航标志搬迁、撤除的必要性要充分; (二)符合国家其它有关技术规范要求; 2 (三)在审批之前需经现场踏勘,并提供符合航道行政审批所需的有关资料。 五、实施对象 在八步区内(内河)通航河流上申请设置、 撤除、位置移动和以其他状况改变专用航标 的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5、、个人。 六、申请材料 (一)在沿海和通航河流上设置专用助航标志许可提交如下材料: 1.申请文件(公函) ; 2.助航标志配布方案 ; 3.航标维护能力的证明材料 。 (二)沿海和通航河流上撤除、位置移动和以其他状况改变专用航标审批提交如下材料 1.申请文件(公函) ; 2.助航标志搬迁、撤除方案 ; 3.与航标管理机构达成的助航标志搬迁、撤除补偿协议 。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 20 个工作日 (二) 承诺办结时限 : 10 个工作日 八、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 0774 5293761 投诉电话: 0774
6、 5126077 3 附件: 专用航标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 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0个工作日) 不属于本局 申请材料不齐全 职权范围的 不符合法定形式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决定受理 申请人提出申请 服务窗口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 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 港航所审查(限 6 个工作日 ) 承办人提出初审意见 (限 2 个工作日) 办公室制作决定文 件 (限 2 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承办人审查、 拟批复文件 (限 2 个工作日) 服务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 (限 1 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
7、结时限内) 现场勘测和专家评审 (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负责人复核 (限 2 个工作日) 港航所 核稿(限 2 个工作日) 局分管领导 作出予以同意或不同意决定(限 2 个工作日) 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补正的全部内容 4 2.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二、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1997 年 7 月 3 日初次公布 , ( 1997 年 7 月 3 日初次公布,2016 年 11 月 7 日关于修改 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五十条规定,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
8、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 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2011 年 2 月 16 日国务院第 593 号令)第三十五条 车辆载运不可解体物品,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确需在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行驶的,从事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三、权限划分和实施主体 (一)权限划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
9、公路法第八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 ;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管理、监督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第三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公路保护工作 ;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保护职责,由省、自治区、
10、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负责公路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实施主体:贺州市八步区交通运输局 四、实施条件 1.许可项目不得影响车辆的正常行驶及过往行人的安全; 2.做好安全保障措施预防事故发生; 3.应有处置事故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4.悬挂超限运输标志、粘贴车辆、物品示廓反光条。 五、实施对象 因运输不可解体物品需要申请路政许可的党政机关、企 事业单位、个人。 六、申请材料 1.路政管理许可申请书; 2.运输起点、终点及时间、线路的材料; 3.超限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许可证复印件; 4.处置运输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5.法人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6.
11、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 5 7.授权委托书。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 20 个工作日 (二) 承诺办结时限 : 10 个工作日 八、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 0774 5293761 投诉电话: 0774 5126077 附件: 公路超限运输许可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 : 20 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 : 10 个工作日。 ) 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 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当场决定受理 八步区 政务服务中心服务窗口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 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
12、容 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 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提交材料 公路所路政队 承办(限 4个工作日) 公路所路政队 负责人审核(限 3 个工作日) 制作决定文件并送达申请人(限 5 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公路所 负责人审批,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决定(限 3 个工作日) 6 3.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审批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审批 二、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 1997 年 7 月 3 日主席令第 86 号,自 199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2016 年 11 月 7 日第 4 次修正) 第四十四条
1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 工程和进行其它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是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2011 年 3 月 7 日国务院令第 593 号)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三、权限划分和实施主
14、 体 (一)权限划分: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 2005 年 9 月 23 日通过,自 2005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第十九条规定,依法应当经公路管理机构同意的作业,当事人必须按照 国家的有关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公路管理机构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1.涉及国道、省道 的,由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审批,报自治区公路管理机构备案; 2.涉及县道、乡 道的,由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审批,报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备案; 3.涉及高速公路的,由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审批 。 (二)实施主体:贺州市八步区交通运输局 四、实施条件 1.
15、申请项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2.申请项目符合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九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许可的设计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作业,并落实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防护 措施。 3.申请涉路施工的设计和施工方案必须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JTG B01-2003)和公路养护技术规范( JTG H10-2009)的要求。 五、
16、实施对象 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的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个人。 六、申请材料 1.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2.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 3.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4.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5.申请人的情况证明(单位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原件经窗口审查后退回,复印件装订); 6.办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7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 20 个工作日 (二) 承诺办结时限 : 10 个工作日 八、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 0774
17、5293761 投诉电话: 0774 5126077 附件: 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审批流程图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0 个工作日) 申请人提出申请 服务窗口 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 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 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 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 当场 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 公路 所 路政 队 会同相关部门审查 ( 6 个工作日) 局分管 领导审批 ,作出同意或不予同意决定 ( 2 个工作日) 部门 负责人审核 ( 2 个工作日) () 制作决定文件 (限 2 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申
18、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当场决定受理 由服务窗口 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 (限 2 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4. 在公路增设或改造平面 交叉道口审批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在公路增设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审批 二、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 1997 年 7 月 3 日主席令第 86 号,自 199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2016 年 11 月 7 日第 4 次修正) 第五十五条 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2011 年 3 月 7 日国务院令第 593 号)第二十七条 进行
19、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 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 2005 年 9 月 23 日通过,自 2005年 12月 1 日起施行。)第十九条规定,依法应当经公路管理机构同意的作业,当事人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公路管理机构按照下列权限审批:(一)涉及国道、省道的,由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审批,报自治区公路管理机构备案;(二)涉及县道、乡道的,由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审批,报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备案;(三)涉及高速公路的,由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机构
20、审批。 三、权限划分和实施主体 (一)权限划 分: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 2005 年 9 月 23 日通过,自 2005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第十九条规定,依法应当经公路管理机构同意的作业,当事人必须按照 国家的有关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公路管理机构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1.涉及国道、省道 的,由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审批,报自治区公路管理机构备案; 2.涉及县道、乡 道的,由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审批,报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备案; 3.涉及高速公路的,由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审批。 (二)实施主 体:贺州市八步区交
21、通运输局 四、实施条件 1. 申请项目符合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九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许可的设计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作业,并落实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防护措施; 2. 申请涉路施工的设计和施工方案必须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JTG B01-2003)和公路养护技术规范( JTG H10-2009)的要求。 五、实施对象 需要在公路增设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的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个人。 六、申请材料 1.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2.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 和施工方案; 3.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4.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5.申请人的情况证明(单位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原件经窗口审查后退回,复印件装订); 6.办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 20 个工作日 (二) 承诺办结时限 : 10 个工作日 八、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 0774 5293761 投诉电话: 0774 51260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