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优先股试点 管理 办法 (征求意见稿) 起草说明 根据 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规定,证监会起草了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原则 办法起草过程中坚持了三项原则:一是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充分考虑普通股和优先股两类股东权益的平衡;二是坚持市场化原则,在制度设计上预留空间以满足不同发行人和投资者的需求;三是 坚持 平稳起步原则,从信息披露较充分、公司治理较完善的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众公司开始试点。 二、主 要内容 办法包括总则、优先股股东权利的行使、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非上市公众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交易
2、转让及登记结算、信息披露、回购与并购重组、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附则等九章, 一共 70 条 。 (一)总则。 规定了办法的立法目的,引用了指导意见中对优先股所做的定义,明确了可以发行优先股的2 主体范围,规定了试点的依据和试点应当遵循的原则,对中介机构参与优先股试点提出要求,明确优先股股息分配顺序,强调相同条款优先股具有相同的权利。 (二)优先股股东权利的行使。 该部分 主要内容包括:公司章程对于优先股股东参与剩余 利润分配的应当明确规定的内容,优先股股东享有表决权的特定事项及相关程序,优先股股东恢复表决权的情形及时点,优先股股东的查阅权,优先股回购的两种情形,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3、优先股的管理要求,计算持股比例的基本原则,如何规定固定股息率和浮动股息率。 (三)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 该部分一共四节,分别为一般规定、公开发行的特别规定、其他规定、发行程序。 1.一般规定。办法从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盈利能力、会计处理及审计、募集资金用途、发行规模限制等方面对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的条件作出一般规定,同时规定了 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不能出现的负面情形。为了防止上市公司出现变相公开发行的情况,办法要求同次发行的优先股条款相同;每次优先股发行完毕前,不得再次发行优先股。 2.公开发行的特别规定。根据 指导意见的授权 , 办法 明确了 公开 发行 的主体范围,即上证 50 指数成份股
4、公司,或者是以发行优先股作为支付手段收购或吸收合并其他3 上市公司的上市公司,以及回购普通股的上市公司。同时,办法对上市公司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其他条件进行了规定,主要包括可分配利润情况、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必备条款、上市公司不能出现的负面情形、上市公司及其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履行承诺的情况。 3.其他规定。 主要规定了 优先股的定价原则和方式、 优先股转换的期限和价格限制, 非公开发行的对象和人数 。 一是 定价方面,要求同一公司发行的优先股面值相同,以避免出现不同面值的优先股恢复表决权时可能存在的不公平问题;在对优先股定价提出原则性要求的同时,要求公开发行的优先股以市场询价或其他公开方式确定价格
5、或票面股息率,要求 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票面股息率 不得高于 最近 2个会计年度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以防止损害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 二是 对优先股转换期下限作出规定,主要是防止发行人通过转换 条款规避普通股公开发行的条件,形成监管套利。 三是 对优先股转换为普通股的最低价格作出规定 。办法 参考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款,规定上市公司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其转换为普通股的 转换价格应不低于招股说明书公开日前 20 个交易日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 1个交易日的均价。 非 公开 发行优先股的,转换价格应不低于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普通股股票均价。 四是 适当放
6、宽了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4 对象的数量限制,单次非公开 发行的对象数量执行证券法关于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200人的规定 , 不受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非公发对象不超过 10 名的限制。 4.发行程序。 办法对公司发行优先股的决议内容及程序按照优先股的特点进行了具体规定,明确了优先股发行申报、审核程序与现行规定的衔接,建立 上市公司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储架发行制度 。 为了 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办法不仅要求独立董事对发行优先股发表专项意见,还 规定 上市公司向公司特定股东及其关联人发行优先股的,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避免利益输送。 (四)非上市公众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 非上市公众公司发行优先股的条
7、件和程序主要参考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有关规定, 并针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特点进行简化。同时建立了与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制度相协调的非上市公众公司非公开发行制度,即非公开发行对象应属于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每次发行对象累计不超过 200人, 不适用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 36 条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人数限制规定 。 (五)交易转让及登记结算。 一是 进行分类管理,办法规定 公开发行的优先股可以在证券交易所 上市 交易。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优先股可以在证券交易所转让,非上市公众公司非公开发行的优先股可以在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5 让系统 转让, 转让范围仅限合格投资者。 二 是 优先股
8、交易或转让环节的投资者适当性标准应当与发行环节保持一致,同次非公开发行的优先股经交易或转让后不得超过 200人。 三是 优先股 的 登记 、 存管 、清算、交收服务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提供 。 (六)信息披露。 该部分规定了发行优先股的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明确上市公司在发行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在 定期报告中的专门说明义务以及临时报告、公告义务。非上市公众公司非公开发行的信息披露及公司日常信息披露要求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有关监管指引的规定执行。 (七)回购与并购重组。 该部分内容包括 : 一是 明确 上市公司可以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为支付手段,向公司特定股东回购
9、普通股。 二是 规定了上市公司回购普通股 发行优先股 除应当符合优先股发行条件和程序外,还应当针对回购事项履行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公告、通知债权人等程序 。三是 投资者收购上市公司时, 收购要约适用于被收购公司的普通股股东和优先股股东,但 可以针对优先股股东和普通股股东 提出 不同的 收购条件 。 四是 规定了 上市公司可以按照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规定的条件 发行 优先股购买资产,并执行本办法规定的董事会决议、独立董事发表意见、股东大会决议、网络投票等程序 规定 。 五是 明确 上市6 公司发行优先股作为支付手段购买资产的,可以同时募集配套资金。 六 是 对非上市公众公司优先
10、股发行方案涉及重大资产重组时需要符合的规定作出原则要求。 (八)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 办法从四个方面规定了优先股试点相关的监管措施及法律责任适用。 一是 概括规定了 各市场主体违反本办法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明确规定参与试点的相关主体违反办法的, 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是 规定了未按规定制定章程,或章程规定事项没有得到严格执行时,相关 主体应当受到的处罚措施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是 规定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违反募集资金用途的,将按照现有的监管规定处理。 四是 参考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普通股的有关规定,对于向不符合条件的投资者非公开发行的,我会将对发行人和承销机构采取监管措施。 (九)附则。 一是 明确了合格投资者的具体范围,为公司确定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对象范围提供了依据。其中, 为避免利益输送,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将发行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排除在非公开发行的合格投资者范围之外 。 二是 规定了非上市公众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普通股同时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基 本要求。 三是 明确了 注册在境内的境外上市公司在境内和境外 发行优先股需遵守的有关规定。 四7 是 对办法采用的“强制分红”、“可分配税后利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和“上证 50 指数”的定义作出说明。五是 规定了办法的生效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