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河北金融学院 学科带头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我国高等教育发展形势,按照河北金融学院“十一五”发展规划总体目标的要求,贯彻“人才强校”战略,培养和造就一批有较高学术造诣、成绩显著、在教学与科研工作中起带头、核心作用的学科带头人,全面提高我院教师队伍的创新能力和综合素质,进一步提高学校的核心竞争力,根据我院学科建设及师资队伍建设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科带头人是指在学科建设中,学术造诣深,能把握本学科发展方向,在本学科发展建设中有较大成就,并以其为核心而形成学术 梯队,能够带领、组织和协调学科梯队为学科发展共同努力,在国内学术界享有一定声誉的学者、教师
2、或科研人员。 第三条 学科带头人的培养是关系我院师资队伍建设和学院发展的关键。学科带头人的选拔和培养,要以党的方针政策为指导,依据河北金融学院“十一五”发展规划,进一步强化机制,严格选拔,科学管理,力争用五年左右的时间在我院建立一支高素质、高水平的学科带头人队伍,促进我院的发展。 第四条 学科带头人必须拥护党的领导,热爱教育事业;作风民主,能够认真听取不同意见;具有团结协作精神;办事公道,群众威信高;治学严谨,学术 思想活跃,富有创新精神和科学奉献精神。 第五条 具备规定资格、符合申报条件的我院专、兼职教师和科研人员可由本人提出申请,按本办法规定程序遴选为我院学科带头人。对我院重点建设的学科,
3、学院内部科研人员和教师无法满足规定条件时,学院可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六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为学科带头人遴选、管理和考核的权力机构,产学研合作处为学科带头人遴选、管理和考核的日常工作机构。 第七条 学科带头人的遴选和管理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学院学术委员会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通过平等竞争方式组织遴选。 第八条 学院对学 科带头人实行动态管理办法,在规定的任期内经过考核合格,可继续为学科带头人;任期内考核不合格应该按照规定的资格、条件和程序重新遴选新的带头人。 第九条 学院对学科带头人实行鼓励政策,并为学科带头人在学科建设中提供必要保证措施。 第二章 学科带头人的选拔和任期目标 第十
4、条 根据我院办学特色和学科结构,学科带头人按二级学科设置。符合申报资格的教师或科研人员可以我院学科建设为依据,按照二级学科申报。每个二级学科暂设置学科带头人一人。 第十一条 学科带头人的申报资格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我院教师和科研人员,可以申报学 科带头人: 1、副教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 2、年龄在 55 周岁(含)以下; 第十二条 学科带头人的遴选条件 1、具有深厚的专业理论基础,知识面广,从事专业教学时间 5 年以上,能熟练主讲本学科专业两门以上(含两门)课程,其中一门必须是本科主干课程。 2、治学态度严谨,学术思想活跃,具有开拓创新精神。熟悉本学科及相关学科的发展动态,能把握学科发展方向
5、,在本学科若干领域内有明确的研究方向,研究成果在国内或省内本学科处于领先地位。 3、学术造诣较深,科研工作成绩突出, 5 年内的科研成果具备下述条件中的一项: ( 1)公开 出版本学科较高水平的学术专著 1 部,并在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过具有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 5 篇以上,其中至少有 1 篇(第一作者)属于我院科研成果认定办法中规定的一类范畴; ( 2)在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过具有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 10 篇以上,其中至少有 2 篇以上(含 2 篇,第一作者)属于我院科研成果认定办法中规定的一类范畴; ( 3)获得国家级三大科技奖励、教学成果奖 1 项(有个人获奖证书); ( 4)获得过省部级三大
6、科技奖励、教学成果奖 1 项:一等奖(前名)、二等奖(前名)、三等奖(第名); 4、作为主持人,承担省(部)级 及以上科学研究基金项目(指令性) 1 项以上或具有重要意义的横向课题,到位科研经费在 20 万元以上。 第十三条 受聘的学科带头人在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科研任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1、制定本学科近期和中长期发展规划,提出学科建设及学位点建设目标, 积极进取,刻苦钻研,不断开拓富有生命力的研究领域,形成意义重大、特色鲜明的学科发展方向,力争达到河北乃至全国同类学科中的领先水平; 2、组织本学科学术团队和教学团队共同开展本学科的教学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工作,指导、支持青年教师的教
7、学、科研工作,积极培养学术骨干,形 成知识结构、年龄结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合理且团结合作、学术思想端正、活跃的学术队伍和教学团队; 3、经常性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为了掌握国内外学科发展动态,提高本学科领域的学术水平,每年组织开展本学科的大型学术报告会一次,并提交一份反映本学科最新发展动态的综合分析报告; 4、组织本学科申报国家和省市级科学研究课题以及项目鉴定和报奖工作; 5、组织做好学位授权点或重点学科的申报准备工作以及接受上级部门对学科建设进行的检查与评估; 第十四条 学科带头人在任期内应该完成以下工作任务 1、主持完成或申请到 1 项国家级科研课题(项目)或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项,且
8、本学科科研经费累计到款至少 5 万元; 2、被五大检索至少收录论文 1 篇;或在五大检索收录源期刊上至少发表论文 2 篇; 3、在任期内至少需完成以下 3 项内容中的 1 项: ( 1)公开出版 1 部本学科学术专著、编著、译著(前 2 名)。 ( 2)科研成果获得国家级科技成果三等奖以上奖励(前 3 名);或省部级二等奖以上奖励(前 2 名),三等奖(第 1 名); ( 3)教学研究成果获得省级优秀教学成果或优秀教材二等奖以上的奖励,本人是主要完成者(前 2 名)。 第三章 学科带头人的管理 第十五条 学科带头人的申报评审程序 1、系部推荐或由具备申报资格的教师或科研人员自由申报; 2、本人
9、填写河北金融学院学科带头人申请表,系部进行资格审核及推荐; 3、产学研合作处负责受理并组织专家组进行资格和条件复审; 4、学院学术委员会按照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进行评审; 5、院长办公会审定; 6、院长聘任。 第十六条 学科带头人的保障措施 1、对学科带头人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国内外访问、学习、讲学等学术交流与合作活动给予优先考虑; 2、对教学、科研所需的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等学校优先予 以支持,并支持学科带头人申报各种科研项目; 3、对学科带头人承担课程优先考虑; 4、学科带头人每月享受 3000 元津贴; 第 十七 条 学院对学科带头人的管理 1、学科带头人实行聘任制度,一届聘期为 3 年
10、; 2、学院学术委员会为学科带头人的评议机构,负责学科带头人的评审、选拔和有关待遇的落实工作; 3、教务处、产学研合作处为学科带头人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机构,其中: ( 1)教务处负责建设任务的检查、落实、教学效果的评估以及任期目标考核的组织工作; ( 2)产学研合作处负责科研项目的指导、检查、落实和科研成果的鉴定等科研 方面的管理。 4、学科带头人日常管理以项目所在系(部)为主,其中: ( 1)各系(部)的行政一把手为本单位学科建设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统筹本单位学科建设的总体规划,对学科建设的全程情况给予关注和支持; ( 2)学科带头人为所属项目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在各系部的领导下,负责组织该学科的
11、学术队伍和教学队伍的建设工作,有义务向所在系部和学院汇报本项目建设情况,并接受指导、检查和评估。 第 十八 条 学科带头人实行任期考核制度。 1、学科带头人的考核,由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产学研合作处组织实施; 2、对学科带头人实行动态管理, 年度考核合格者可续任(其中科研任务视具体完成情况论),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其资格,所享受相关待遇自动停止; 3、任期内,学科带头人因公、因私出国半年以上者,其待遇自行中止。各系(部)将实际情况及时上报学院学术委员会,按期回校后,由所在单位、产学研合作处和学院学术委员会共同考核,合格者,恢复其待遇; 4、聘任期满,学科带头人做书面小结,并向学术委员会进行汇报。学
12、术委员会对带头人的任期工作审议并量化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级,评为优秀的带头人继续聘任;评为称职、基本称职的,如本学科有更为 优秀者,原带头人让贤;评为不称职者予以解聘。 5、在任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带头人资格: ( 1)严重违反国家法律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 ( 2)在科技工作中给学院造成不良影响和重大经济损失; ( 3)出现重大教学事故或工作事故; ( 4)治学态度不严谨,学术上弄虚作假; ( 5)经学院学术委员会认定,有不宜再做带头人的其它行为。 第十九条 本办法视学院发展状况适时调整、修订。 第四章 附 则 第 二十 条 本办法由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 二十一 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二 八年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