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南昌 大学应收及暂付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学校资金的使用效益,保障学校资金的合理流动和安全,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及 南昌 大学财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及学校所属各事业单位及个人应收及暂付款的管理。 第三条 应收及暂付款的内容主要是:学校应收取或结算的各种应收、暂付款项。应收款项是学校应该收取而由于各种原因尚未收取的款项。主要包括学费、住宿费、各类租赁收入、水电费及其 他应收款;暂付款项是学校暂时垫付给校内外有关单位或个人的各种款项,如暂时垫付给职工因公出差的差旅费借款、 医药费借款、 暂时垫付的购
2、置仪器设备借款、房屋维修借款、基建借款及各种周转金、备用金等款项。主要包括各类预付款、备用金、预支差旅费等。应收及暂付款是学校对单位或个人的一种债权 性 资产 。 第四条 学校各单位及个人要按照国家和学校的规定,按时办理财务结算手续,不得无故长期拖欠或占用学校资金。 第五条 学校各级 财会部门 要加强对应收及暂付款的管理,及时催收、催交、催报,并定期对应收及暂付款进行清理, 提高学校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章 应收款项的管理 第六条 对全校学费、住宿费等应收款项, 计划财务处按规定实行明细账管理,并明确内部管理岗位和职责,指定专人负责。实行独立核算或二级核算的 单位 ,由主管会计或二级 财会机构
3、 负责人指定的 财会人员 负责。 2 第七条 按照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的规定,学校各级财会部门 应建立各类应收款项的备查账,加强应收款 项 的管理。其中,学费、住宿费等 收费 应实行电算化管理,其他应收款项有条件的也应实行电算化管理。备查账要作为重要的会计档案管理。 第八条 各应收款项的 归口管理部门、单位要积极配合财会部门 建立健全各类应收款项的备查账,并要协助 财会部门 做好催收催交工作 。 同时,要采取 有力 措施,加强各类应收款项的管理,堵塞各种漏洞,维护学校利益。 第九条 学生应按照学校规定的交费时间和交费标准按时、足额交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不得无故拖欠学费、住宿费。 对经济 确实 困
4、难 的 学生 , 应 按 规定 办理 助学 贷款 。 第十条 学校 财会部门 要对各类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实行全过程跟踪管理 ,并定期做好清缴工作。 第十 一 条 对学校同意减免的学生欠费, 财会部门 应根据减免审批材料办理学生欠费的核销手续和离校手续。各相关职能部门、有关单位工作人员在欠费学生既没交清欠款,又不符合减免条件的情况下,不按学校规定采取相应措施,擅自或因工作疏忽为其办理离校手续,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学校将追究上述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 二 条 财会部门 应将学生减免学费的审批材料按照规定要求作为重要的会计档案资料妥善保存。 第十 三 条 其他应收款项的管理参照以上相关规定
5、加强管理。 第三章 暂付款项的管理 第十 四 条 暂付款的管理要严格执行 “ 一事一借、前清后借 ” 的原则。 每一事项都应单独办理借款手续,前款未清,原则上不3 得再次借款。财会人员在办理暂付款会计业务时,要详细记载会计事项的内容,包括借款事由、借款人等。 第十 五 条 财会部门 要加强对暂付款的清理工作,严格控制暂付款的总额和占用时间。清理工作包括专项清理、日常清理、定期清理。 专项清理是指对差旅费借款、购置仪器设备借款等不同用途的借款以及不同年限的借款开展的清理工作。专项清理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其中,每年的 10 月至 12 月份必须对尚未核销的、以前年度的暂付款开展一次专项清
6、理。日常清理主要是 针对各单位以及工作人员暂付款的占用情况随时进行的清理。定期清理是各级 财会部门 在各自的管理范围内对暂付款开展的全面清理工作。定期清理每半年进行一次,上半年清理时间为 5至 6 月份,下半年清理时间为 11 至 12 月份。 财会部门 在清理暂付款时,对大额的较长时间挂账的暂付款要重点清理。 第十 六 条 严把暂付款的借款手续,对不符合开支规定、无资金来源、无预算计划或超预算的暂付款不予借支。 第十 七 条 学校的暂付款只能用于学校教学、科研、行政、后勤等各项公用性开支,不得用于个人性开支。 第十 八 条 校内单位和个人应及时核销所借暂付款,不得无故长期拖欠、占用学校资金。
7、基建、房屋维修、园林绿化等工程性借款在工程竣工后,应 及时 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手续, 并在 30 天内到财会部门 办理核销暂付款手续 。对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长期占用学校资金,学校 财会部门 可停止该单位其他经费拨款或抵扣该单位的其他经费,有关部门还可取消其参与招标投标的资格。出差人员预借的差旅费,应在返校后的 30 天 内到 财会部门 办理报账手续 ; 校内各 单位 和工作人员借款购置仪器设备、材料等物资,在物资到达学校后 及时 到有关部门办理验收 手续,并在 30 天 内到 财会部门 办理报帐手续; 对物资到达学校后不及时办理验收、报账手续,无4 故长期占用学校资金或暂付款挂账
8、较多、时间较长的 单位 和工作人员, 财会部门 可暂停其继续用款 ;住院医疗费应在办理出院手续经校医院审批后 30天内到 财会部门 办理核销暂付款手续,长期住院人员一个季度内必须办理 暂付款 核销手续方可办理续借手续;其他暂付款被 无故长期占用的,参照以上措施进行管理。 第十 九 条 计划 财务处 将 定期 公布 未 按期 办理 暂 付款 核销 手续 人员 名单 , 并 扣发 相关 人员 工资 直 至 办理 核销 手续 为止 。 第 二 十 条 调出、留学等办理离校手续时,必须核销暂付款后方能办理离校手续。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应按规定办理暂付款的报账手续,对未办报账手续的退休人员, 财会部门 要积极催其办理。 第 四 章 附 则 第二十 一 条 本办法 由 计划财务处 负责 解释 和 修订 。 第二十 二 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