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昆山市人民政府文件 昆政规 2015 8号 市政府关于印发 昆山市车辆停放服务 收费 管理办法 的通知 昆山开发区、昆山高新区、花桥经济开发区、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昆山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 51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昆山市人民政府 2015年 12月 12日 2 昆山市 车 辆 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一、为加强 停车 服务收费管理,规范车 辆 停放服务收费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我市停车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原国家计委 机动车 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 2000 9
2、33号) 、苏州市政府印发关于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改革意见的通知(苏府 2006 83号)等有关 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 车辆 停放服务收费是指为车 辆 有序停放提供相关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三、 凡在本市区域内实施 车 辆 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部门、开展车 辆停放服务收费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停车场业主),均应遵守本办法。 四、 车辆 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三种定价形式。 五、下列 车辆 停放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一)商业场所(包括商场、宾馆、饭店、娱乐场所、写字楼 、商业广场 等)配套的停车场(库)(以下简称停车场); (二)社会投资 建设的停车场;
3、( 三 )有条件向社会开放的企业内部自备停车场 。 实行市场调 节 价的 车辆 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停车场业主依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等因素,按照补偿合理成本、依法缴纳税费、获取合法利润的原则自主制定,并保持收费标准相对稳定。 3 收费标准出现异常时, 市 价格 行政 主管部门可依据价格法规,采取必要的行政干预措施。 六、下列 车辆 停放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住宅小区 的配套停车场; (二)车站、码头、旅游景点的配套停车场; (三)医院、学校、 机关 事业单位设置的停车场; (四)货运物流中心、各 类 专业市场的停车场; (五)政府投资 (含 PPP模式) 的公共停车场,利用政府投资建造的
4、城市公共场地设置的停车泊位。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 车辆 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 市 价格 行政 主管部门 规定基准价格及其浮动幅度 。停车场业主可根据市场供求 情况 ,在规定浮动幅度内自行制定具体的收费标准。 七、下列 车辆 停放服务实行政府定价: (一 )利用政府投资建造的城市道路设置的停车泊位; (二) 因 交通违法、交通事故、 车辆 故障 和车辆违法 营运 等原因被依法扣留、扣押、拖移 停放于指定地点的停车场(以下简称指定停车场)。 实行政府定价的 机动车 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 市价格行政 主管部门 制定, 停车场业主 应 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 八、对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对象以外的
5、,或确有特殊情况的,依据定价形式的分类原则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由停车场业主向 市价格行政主管 部门提出申请,由 市价格行政主管 部门确认其定价形式和收费标准。 4 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 准, 市价格行政主管 部门 可 根据供求关系及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等因素适时调整并公布。 九、 指定停车场对依法需要扣留 、扣押 的机动车, 在法定处理时限内 停放 的,车主不承担任何停车费用。逾期不接受处理或处理后不及时提取车辆的,其停车期间所发生的 停放服务 费用由车主承担。 指定停车场应对车辆承担保管的义务。 十、 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按 昆山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昆政规 20
6、14 13号)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 车辆 停放服务 实行 “分区分类分时 ” 的差别化收费管理,按照 “一类 区域高于 二类 区域、路内高于路外、 地面高于地下 ” 的原则,采取计时或计次 的计费方式。 实行 计时 计费的,应具备电子计时设施 并 建立 相应的计时 操作程序。 十二、 车辆 停放服务实行有偿收费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合适场地,设有明显的车辆通行和停放位置的标志和标线; (二)配备专职人员现场管理, 引导 车辆有序停放; (三)依法取得 机动车 停车的资格 。 住宅小区、商住楼按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明确的条款执行 ; 指定停车场必须取得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机动车停 车
7、 资格 。 (四)建立健全内部收费管理、财务管理、安全防范、岗位责任等规章制度。 5 十三、 各类 停车场 (住宅小区除外) 在 实施车辆停放服务 收费 前 ,应按下列程序办理收费 备案 手续: (一)递交 “昆山市停车场 车辆停放服务 收费 备案 表 ” (一式 2份),并提供下列相关材料: 1. 市 市场监督管理 部门核发的有 “停车服务 ” 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指定停车场还需提供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批准文书复印件一份 ; 2. 停车场的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或相应的权属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各 1套,租赁或委托经营(管理)的应同时提供相应法律文书原件和复印件 各 1份 ; 3. 规划
8、用地红线图、 停车场停车泊位平面简图 各 1份; 4. 内部收费管理、财务管理、 安全保卫、岗位责任等规章制度复印件各 1份。 (二) 市价格行政主管 部门受理 后 ,进行材料审查、现场勘查、明确定价形式、核准收费标准。 (三)凭 市价格行政主管 部门 受理 的 “昆山市停车场 车辆停放服务 收费 备案表 ” ,向税务、财政部门办理票据领购手续。 十四、下列 机动车 实行免费停放: (一)在法定工作日规定工作时间内 办理公务 , 需 在政府行政机关(包括参照行政机关管理的其他机关)及相应场所临时停放的车辆; (二) 进入经批准收费的医院停车场和住宅小区临时停车时间不超过 30 分钟,其他 各类
9、 机动车 停车场 (道路) 临时停车时间不超过 6 15分钟的; (三)军车、执行公务的司法或行政执法车、消防车、救护车、邮递车、工程抢险车 等特种车辆; ( 四 )进入 住宅小区为 业主 、物业使用人配送、维修、安装、 搬家 等服务的临时停放 车辆。 十五、在保证交通畅通,不影响社会治安环境的条件下,鼓励设置临时性免费停车场所,鼓励社会公益性场所提供免费停车服务。 十六、 车辆 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 各停车场业主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原 国家计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和江苏省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实施办法,在停车场入口处、缴费地点显著位置设置 价目牌(表),公示
10、服务项目、服务内容、计费单位、收费标准、免费停放时间和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昆山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价目牌(表) 内容 由 市价格行政主管 部门统一监制。 十七、各停车场业主必须使用税务 或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有效票据,实行收费给票、一车一票和取车验票 制度。实行长期合同停车的 ,也 应建立停、取车凭证制度。 十八、 提供 车辆 停放服务经营活动的单位所应承担的责任应由该单位与停放人双方约定,如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确定。在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的住宅小区,由业主与物业公司在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 务协议中约定。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由业主委员会 与物业服务企业 商议收费标准时一并明
11、确。 7 十九、停车场业主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建立健全与 机动车 停放服务收费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停放车辆的管理,做好车辆进出的相关登记、停车场地的巡视(或监视)工作及安全预案和风险防范措施。 二十、各停车场业主,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不按规定标准收取停车服务费 ; (二) 不明码标价或明码标价不规范 ; (三) 不提供或不使用有效票据 ; (四) 在规定的免费停放时间内收取停车服务费 ; (五) 法律、法规 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十 一 、 市价格行政主管 部门要加强对 车辆 停放服务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对停车收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按照价格
12、法及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二十二、本办法 由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二十 三 、本办法自 2016年 3月 1日 起执行, 市政府关于印发昆山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昆政规 2011 10号)同时废止。 附件: 1. 机动车车型分类 2. 昆山市 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车辆停放 服务收费标准 3. 昆山市车辆停放服务 区域 类别划分 4. 昆山市住宅小区 车辆停放 服务收费标准 8 5. 昆山市交通 违法、交通事故等车辆停放 服务 收费标准 6. 昆山市停车场 车辆停放服务 收费 备案表 7. 昆山市停车场 车辆停放服务 收费价目牌 9 附件一 机动车车型分类 车型 分类 小型车 9座
13、以下(含 9座)客车 ; 2.5吨以下(含 2.5吨)的小货车 ; 手扶拖拉机 、三轮摩托车。 中型车 10 座至 31座客车、 2.5吨 以上 至 4吨 (含 4吨) 的货车及拖拉机装 载 机。 大型车 32 座 及 以上的客车; 4吨以上的货车。 10 附件二 昆山市 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车辆停放 服务收费标准 类 别 计时收费 计次收费 小型车 中型车 小型车 中型车 一类区域 道路泊位 停车 ( 7:00-21:00) 首小时内 5 元,以后每半 小时 2 元。 24 小时内最高 30 元。 首小时 10 元,以后每 半小时 4 元。 24 小时内 最高 60 元。 8 元 /次 1
14、5 元 /次 地面停车场 首小时内 5 元,以后每半 小时 1 元。 24 小时内最高为 20 元。 首小时 10 元,以后每 半 小时 2 元。 24 小时内 最高 40 元。 5 元 /次 10 元 /次 地下停车场、立体停车楼 首小时内 4 元,以后每半 小时 1 元。 24 小时内最高为 15 元。 首小时 8 元,以后每 半 小时 2 元。 24 小时内 最高 30 元。 4 元 /次 8 元 /次 二类区域 道路泊位 停车 ( 7:00-21:00) 首小时内 5 元,以后每小时 2 元。 24 小时内 最高 20 元。 首小时内 10 元,以后每小时 4 元。 24 小时内 最高
15、 40 元。 5 元 /次 10 元 /次 地面停车场 首小时内 4 元,以后每小时 1 元。 24 小时内 最高为 15 元。 首小时内 8 元,以后每小时 2 元。 24 小时内 最高为 30 元。 4 元 /次 8 元 /次 地下停车场、立体停车楼 首小时内 3 元,以后每小时 1 元。 24 小时内 最高为 10 元。 首小时内 6 元,以后每小时 2 元。 24 小时内 最高为 20 元。 3 元 /次 6 元 /次 备注: 1. 实 行政府指导价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可在公布的收费标准基础上向下浮动,下浮幅度不限,但不得上 浮 。 2. 机械架空停车 场、 PPP 模式投资建 设 的停车场 可 按普通停车场收费标准上浮40%、 下浮不限的范围内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