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信息 化和工业化融合管理体系 评 定 管 理 办 法 (试 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4年 12月 15日 I 目 录 1 适用范围 . 1 2 评定 管理组织 . 1 3 评定 机构要求 . 1 4 评定 人员要求 . 2 5 评定 管理平台 . 2 6 评定 程序 . 3 6.1 初次 评定 . 3 6.1.1 受理 评定 申请 . 3 6.1.2 制定 评估审核 计划 . 3 6.1.3 实施 评估审核 . 4 6.1.4 形成 评估审核 报告 . 5 6.1.5 不符合项的纠正和纠正措施验证 . 6 6.1.6 给出 评定 结论 . 6 6.1.7 评定 决定 . 7 6.2 监督
2、审核 . 7 6.3 再 评定 . 8 7 评定 证书 . 9 7.1 评定 证书的有效期 . 9 7.2 评定 证书要求 . 9 7.3 评定 证书的暂停 . 9 7.4 评定 证书的撤销 . 10 7.5 评定 证书的变更 . 10 7.6 评定 证书的使用 . 11 8 监督与管理 . 11 8.1 信息保留与公开 . 11 8.2 申诉、投诉、举报及处理 . 11 8.3 评定 机构与 评定 人员信用等级管理 . 12 8.4 抽查与复核 . 12 9 其他 . 12 10 附则 . 12 1 信息 化和工业化融合管理体系 评定 管理办法(试行) 1 适用范围 1.1 本办法用于规范对
3、企业按照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管理体系 要 求(试行)(工信部公告 2014 3号)建立的两化融合管理体系开展的 评定 活动。 1.2 本办法明确了对两化融合管理体系建立、运行及其绩效的 评定 和监督要求,强化 评定 过程管理。 1.3 两化融合管理体系 评定 工作应遵循 “自愿、独立、公开、公正 ”的原则。 2 评定 管理组织 2.1 设立两化融合管理体系 评定 专家委员会(简称 评定 专家委员会),对两化融合管理体系 评定 工作提供指导和咨询,作出专家结论。 评定 专家委员会设在中国两化融合咨询服务联盟。 2.2 设立两化融合管理体系 评定 工作委员会(简称 评定 工作委员会), 全面负责管理
4、、协调两化融合管理体系 评定 工作,制订完善 评定 工作细则、流程和方法,管理 评定 机构及 评定 人员等。 评定 工作委员会 设在中国两化融合咨询服务联盟,接受 联盟指导委员会 和联盟理事会的 指导 ,其 日常工作 由 联盟秘书处 承担。 3 评定 机构要求 3.1 评定 工作委员会 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 评定 机构从事两化融合管理体系 评定 活动。 3.2 评定 机构应建立并有效运行 评定 工作体系,完善 评定 监督和责任机制,以确保从事 的 两化融合管理体系 评定 活动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3.3 坚持咨询与 评定 分离原则, 禁止 评定 机构为其利益相关方提供 评定 服务。 3.4 评定
5、 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如下: 1) 有固定的办工场所和 必 要的设施; 2)有 10名 以上符合条件的 两 化融合管理体系专职 评定 人 员。 3.5 评定 机构至少应公开以下信息: 1)可开展 评定 的主要业务范围; 2) 评定 机构授予、保持、变更、暂停或撤销 评定 及其证书等环节的程序和2 规定; 3)对所作出 评定 结论的申诉程序 ; 4) 评定 机构 以 往开展的 评定 业务; 5) 评定 机构的 信用 等级 ; 6) 评定 机构 聘用 的 评定 人员及其 信用 等级。 3.6 对于违反本办法、相关法律法规 、 相关职业道德 以 及不 遵守 评定 工作委员会管理 要 求 的 评定 机
6、构, 评定 工作委员会有权暂停或撤销其从事两化融合管理体系 评定 活动的 委托。 被 撤销委托 的机构, 5年内 不得重新申请。 4 评定 人员要求 4.1 评定 工作委员会委托符合条件的 评定 人员 具体承担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 工作 。 4.2 评定 人员须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按 照所 执业 评定 机构确定的 工 作程序和作业指导从事 评定 活动,对 评估 审核报告的真实性承担相应责任。 4.3 评定 人员不得同时在 2个或者 2个以上 评定 机构执业。 4.4 评定 人 员的基本条件 如 下: 1)每 3年至少 参加 1次 评定 工作委员会组织的 专业 培训; 2) 通过 评定
7、工作委员会组织的 专业 考试,且 每年至少参加 1 次 两化融合管理体系 评 估审核 工 作 ,否则每年均需重新通过专业考试; 3)拥有 3 年及 以上从事企业管理、信息化 、自 动 化、管理 体系等相关工作的 经验 , 或具有 等同 于相关领域 3年 工作经验的专业水平。 4.5 对于违反本办法、相关法律法规 、 相关职业道德 以 及 不遵守 评定 工作委员会管理 要求 的 评定 人员, 评定 工作委员会有权暂停或撤销其从事两化融合管理体系 评定 活动的 委托。 被撤销 委托的 人员, 5年 内不得重新申请。 5 评定 管理平台 5.1 依托 两化融合管理体系 评定 管理平台( )(简称 评
8、定 管理平台), 对 两化融合管理体系 评定 工作 进行 全流程管理 与 监督 。 5.2 评定 机构和 评定 人员需在 评定 管理平台进行注册 ,公开相关 信息 。 3 6 评定 程序 6.1 初 次 评定 6.1.1 受理 评定 申请 6.1.1.1 申请 两 化融合管理体系 评定 的企业 ( 简称申请企业) 需 在 评定 管理平台进行注册, 选择 评定 机构, 并 提交 评定 申请材料 。 评定 申请材料包括: 1)两化融合管理体系 评定 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等法律地位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复印件; 4)两化融合管理体系 管理手册及必要的程序文件等; 5)申请两
9、化融合管理体系 评定 的范围和边界所涉及的业务流程、组织结构、技术、数据等的清单; 6)两化融合管理体系已有效运行的证明文件; 7)两 化融合发展水平评估报告; 8)其他与 评定 有关的必要文件。 6.1.1.2 评定 机构对申请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评审,确认申请企业从事的活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和实施了两化融合管理体系,且已有效运行;并根据申请企业申请的 评定 范围、完成 评 估 审核所需时间及其他影响 评定 活动的因素,综合确定是否受理 评定 申请。 6.1.1.3 对于申请材料不 满足 6.1.1.1中要求的, 评定 机构可通知申请企业补充和完善,或者不受理 评定 申请。 6.1
10、.1.4 对于拟受理的 评定 申请, 评定 机构应与申请企业签定书面的 评定 合同, 并 提交 至 评定 管理平 台 。 6.1.2 制定 评估审核 计划 6.1.2.1 评定 机构在实施 评估审核 前,应形成书面的 评估审核 计划,由申请企业确认 , 并 提交 至 评定 管理平台。 评估审核 计划的内容至少包括: 评估审核 计划名称和编号、 评估审核 目的、 评估审核 范围、 评估审核 任务、 评估审核 时间、评估审核 组成员、 评估审核 组 组长、 评估审核 日程安排等。 6.1.2.2 评估 审核 时间应合理充分,以确保 评估审核 的完整有效。 6.1.2.3 评估审核 组应根据两化融合
11、管理体系 评估审核 范围所覆盖的专业4 领域选择具备相关能力的 评定 人员和技术专家。每个 评估审核 组应至少包含一名专职 评定 人员, 评估审核 组中的 评定 人员承担 评估审核 责任。 6.1.2.4 现场 评估审核 应安排在 评估审核 范围覆盖的业务活动处于正常运行阶段,以使现场 评估审核 活动能够观察到业务活动的运行情况。 6.1.3 实施 评估审核 6.1.3.1 开展第一阶段 评估审核 6.1.3.1.1 第一阶段 评估审核 的主要目的是判断申请企业 是否建立和实施了符合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管理体系 要求的管理制度,重点 评估审核 申请企业两化融合管理体系与标准的符合性。 6.1.3
12、.1.2 第一阶段 评估审核 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1) 评估审核 申请企业的两化融合管理体系相关文件是否符合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管理体系 要求,并初步确认申请企业的实际运行情况是否与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相关文件相一致; 2) 评估审核 申请企业理解和实施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管理体系 要求标准的情况,特别是对两化融合管理体系的要素、过程、目标、运行机制及其关键绩效的识别情况; 3) 评估 审核 申请企业是否围绕与企业战略相匹配的可持续竞争优势的需求,确定了信息化环境下新型能力的要求,并确定了两化融合目标; 4)确认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覆盖的范围,以及该范围是否与申请企业对打造信息化环境下新型能力的要求相
13、一致; 5)确认申请企业的两化融合管理体系是否已实施运行、是否实施了内部审核与管理评审; 6)结合两化融合目标,并围绕所涉及的业务流程、组织结构、技术及数据四个基本要素,以及管理职责、基础保障、实施过程、评测与改进四个管理域,识别对两化融合目标实现具有重要影响的关键点,作为策划第二阶段 评估审核 的重要 输入; 7)结合识别的第二阶段重要 评估审核 点,审核第二阶段 评估审核 所需资源的配置情况,与申请企业相关人员进行讨论,确定第二阶段 评估审核 实施的可行性,并商定第二阶段 评估审核 的详细安排。 5 6.1.3.1.3 第一阶段的 评估审核 活动,原则上应在申请企业现场进行。 6.1.3.
14、1.4 评定 人员应该将第一阶段 评估审核 情况形成文件,告知申请企业,并将文件 及相关 材 料提交 至 评定 管理平台。第一阶段 评估审核 和第二阶段 评估审核 应安排适宜的间隔时间,使申请企业有充分的时间解决第一阶段 评估审核 中发现的问题。 6.1.3.2 开展第二阶段 评估审核 6.1.3.2.1 第二阶段 评估审核 的主要目的是围绕申请企业所打造的信息化环境下 的 新型能力,判断申请企业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运行的 符合性 和有效性。 6.1.3.2.2 第二阶段 评估审核 至少应覆盖以下内容: 1)围绕所打造的信息化环境下的新型能力,申请企业实际运行情况与两化融合管理体系标准或其他规范性
15、文件的所有要求的符合情况及证据; 2)依据两化融合管理体系的关键绩效目标和指标,对绩效进行的监视、测量、报告和评审,以及所获取的信息化环境下 的 新型能力的情况; 3)申请企业 两化融合管理过程的执行控制情况; 4)申请企业两化融合管理体系的 内部审核 和管理评审情况; 5)规范性要求、方针、绩效目标和指标、适用的法律要求、职责、人员能力、运作、程序、绩效数据和 内部审核 发现及结论之间的联系 。 6.1.3.2.3 第二阶段 评估审核 应在申请企业现场进行。 6.1.3.3 发生以下情况时, 评估审核 组应 中 止 评估审核 ,并向 评定 机构报告: 1) 申请企业对 评估审核 活动不予配合
16、, 评估审核 活动无法进行; 2) 申请企业的两化融合管理体系有重大缺陷,不符合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管理体系 要求标准的要求; 3) 两化融 合管理体系文件不符合申请企业实际运行情况; 4) 发现申请企业存在严重违法违规的行为; 5) 其他导致 评估审核 程序无法完成的情况。 6.1.4 形成 评估审核 报告 6.1.4.1 第二阶段 评估审核 结束后, 评估审核 组应对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的评估审核 活动形成书面的 评估审核 报告。 评估审核 报告由 评估审核 组 组长组织编写并签字确认。 评估审核 报告应准确、简明和清晰地描述 评估审核 活动的主要内6 容,至少包括: 1) 评定 机构; 2)
17、申请企业的名称和地址及其管理者代表; 3) 评估审核 类型(例如初次、监督或再 评定 ); 4) 评估审核 准则; 5) 评估审核 目的; 6) 评估审核 范围; 7) 评估审核 组 组长、 评估审核 组成员及任何与 评估审核 组同行的人员; 8) 评估审核 活动的实施日期和地点; 9)与 评估审核 类型的要求一致的 评估审核 证据、 评估审核 发现和 评估审核结论; 10)已识别出的不符合项和任何未解决的问题。 6.1.4.2 评估审核 报告应附必要的用于证明相关事实的证据或记录 ,并 提交至 评定 管理平 台 。 6.1.4.3 评定 机构应将 评估审核 报告的副本 送 交申请企业 。 6
18、.1.4.4 对 中 止 评估审核 的项目, 评估审核 组应将已开展的工作情况形成报告, 评定 机构 应 将此报 告及 中 止 评估审核 的原因提交申请企业 , 并通过 评定 管理平台提交至 评定 工作委员会。 6.1.5 不符合项的纠正和纠正措施验证 6.1.5.1 对 评估审核 中发现的不符合项, 评定 机构应要求申请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分析原因并采取措施进行纠正,并说明为消除不符合项所采取的纠正和纠正措施。 6.1.5.2 对申请企业已对不符合项完成的纠正, 评定 机构应采取适当方式对申请企业所采取的纠正和纠正措施的有效性进行验证。 6.1.6 给出 评定 结论 6.1.6.1 评定 机构根
19、据 评估审核 报告及相关验证结果,结合其他相关信息进行综合 评价,给出 评定 结论,并通过 评定 管理平台提交至 评定 工作委员会。 6.1.6.2 评估审核 组成员不得参与给出所 评估审核 项目的 评定 结论。 6.1.6.3 评定 机构在给出 评定 结论前应确认: 7 1) 评估审核 报告及相关验证结果能够满足 评定 的需 要; 2)对于所有反映以下问题的不符合项, 评定 机构已评审、接受并证实了纠正和纠正措施的有效性: a)未能满足两化融合管理体系标准的一项或多项要求; b)对两化融合目标的实现具有重要影响的关键点的监视和测量未有效运行,或者对这些关键点的报告或评审记录不完整或无效; c
20、)在持续改进两 化融合管理体系的有效性方面存在缺陷,实现两化融合目标有重大疑问。 3)对于任何其他不符合项, 评定 机构已评审并接受了申请企业计划采取的纠正和纠正措施。 6.1.6.4 在满足 6.1.6.3条的要求的基础上, 评定 机构有充分的客观证据证明申请 企业满足下列要求的,给出该申请企业符合 评定 要求的 评定 结论: 1)申请企业的两化融合管理体系符合标准要求且运行有效; 2) 评定 范围覆盖的业务活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3)申请企业按照 评定 合同规定履行了相关义务。 申请企业不满足上述要求的,给出该申请企业不符合 评定 要求的 评定 结 论,以书面的形式告知申请企业并说明原
21、因。 6.1.7 评定 决定 6.1.7.1 评定 工作委员会对 评定 过程中所提交 的文件和记录进行合规性审查,确认 相关材料 完整、齐全、合理。 对 于 材料不符合 要求的, 由 评定 机构 补充完善 。 6.1.7.2 必要时, 评定 工作委员组织专家对 评定 机构的 评定 结论进行复核,未能通过复核的,予以驳回。 6.1.7.3 对 于 评定 机构 评定 合 格,且通过 评定 工作委员会审查或复核的企业, 在 评定 管理平台进行为期 15个工作日的公示。 6.1.7.4 对于公示 后 无 异议 的企业,由 评定 机构颁发两化融合管理 体系 评定证书 ( 简称 评定 证书)。 6.2 监
22、督审核 6.2.1 评定 机构应对颁发 评定 证书的企业(简称获证企业)进行有效的跟踪8 监督,确保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持续符合 评定 要求。 6.2.2 评定 机构应在初次 评定 的第二阶段 评估审核 后至少 12 个月内进行一次 监督审核 。此后,每次 监督审核 的时间间隔不超过 12个月。 6.2.3 在达到 监督审核 期限而有证据表明获证企业暂不具备实施监督审核的条件时,可以适当延长 监督审核 期限,但最长间隔不能超过 15个月。 6.2.4 监督审核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1)上次 评估审核 以来两化 融合管理体系覆盖的范围及运行体系的资源是否有变更; 2)对上次 评估审核 中确定的不符
23、合项采取的纠正和纠正措施是否继续有效; 3)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是否规范和有效; 4)是否针对内 部审核 和管理评审发现的问题策划并实施了持续改进; 5)两化融合目标及分解目标是否实现,未实现的原因; 6)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覆盖的业务活动涉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是否持续符合相关规定; 7)获证企业对 评定 证书和标志的使用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6.2.5 评估 审核组根据监督审核情况形成书面的监督审核报告, 并 提交 至 评定 管理平台。监督审核报告至少 应按 6.2.4 列明的 评估审核 要求逐项描述 评估审核 证据、 评估审核 发现和 评估审核 结论等,并提出是否继续保持 评定 证书的推荐性意见。 6.2.6 评定 机构根据监督审核报告和掌握的其他相关信息,给出继续保持或暂停、撤销 评定 证书的结论,并通过 评定 管理平台提交至 评定 工作委员会。 6.3 再 评定 6.3.1 获证企业应在证书期满前 3个月内提出再 评定 申请,不提出再 评定 申请或再 评定 不合格的,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 评定 证书到期自动失效。 6.3.2 再 评定 的 评估审核 程序与 6.1中规定的程序一致。若再 评定 的范围保持不变,且获证 企业的两化融合管理体系及获证企业的内部或外部环境无重大变更时,再 评定 可省略第一阶段 评估审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