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宁波市智慧城市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为进一步贯彻 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 “六个加快”战略部署, 推进智慧城市建设,根据中共宁波市委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智慧城市的决定(甬党 201014 号)、宁波市加快创建智慧城市行动纲要( 2011-2015)的文件精神,设立宁波市智慧城市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特修订本办法。 第一条 资金来源和用途 “十二五”期间,智慧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由市财政预算每年安排,主要用于智慧城市重大项目引进、智慧城市基础设 施建设、综合应用项目建设,智慧城市试点、应用示范和智慧产业基地创建、智慧城市创新项目补
2、助及智慧城市推进工作等方面的政策支持。 第二条 扶持原则 (一)突出重点。 按照市委市政府 “加快创建智慧城市”的战略 部署,突出扶持重点, 重点支持资源整合共享、公共服务、产业带动力强的智慧城市项目建设。 (二)带动产业。把培育智慧产业作为立足点,大力推动基于新一代信息技术的各类新兴智慧型产品和服务的研发制造和广泛应用,着力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三)统筹整合。统筹整合相关资金,上下联动,政策配合,形成合力,围绕产业转型升级 全面推进智慧城市建设。 2 (四)注重绩效,坚持公正、公平、公开。 充分发挥专项资金鼓励、支持 智慧城市建设 的导向作用, 以绩效目标作为资金使用和项目确定的依据,确
3、保专项资金使用的规范、安全和高效 。 第三条 支持对象和方式 (一)智慧城市重大项目引进和建设 1、智慧项目合作引进补助 用于智慧城市建设合作项目的推进,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对于智慧城市建设重大合作项目引进补助,按“一事一议”办法,由市智慧办商市财政局确定后另行补助。 2、智慧城市基础设施、综合应用项目建设 用于支持列入市政府重点推进范围的智慧城市基础设施、综合应用项目建设。 ( 1)对于政府投资项目,经市智慧办前期审核,市发改委等有关审批部门立项,由专项资金采用全额投资或者部分补助的形式予以支持。项目必须为列入智慧城市年度计划的项目。 ( 2)对于企业投资、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由市智慧办商
4、市财政局后确定补助方案。 3、智慧城市重点项目运营 用于智慧城市重点项目的运营费支出。 根据项目运营的需求,由市智慧办商市财政局确定运营费,项目必须列入智慧城市年度计划。鼓励智慧城市项目进行市场化运营,对于市场化运营的项目,应采用委托或招投3 标的形式确定运营主体,给予运营单位 一定金额的运营费。 (二)智慧城市推进补助 1、智慧城市试点示范补助 ( 1)智慧城市试点项目补助 用于县(市)区智慧城市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智慧城市特色试点项目建设。鼓励各县(市)区结合自身基础和特点,围绕区域经济建设、市民生活、城市运行、社会治理、公共服务等重点领域,开展智慧城市特色试点项目建设。 ( 2)智慧应用示范
5、项目补助 鼓励开展社会各领域的智慧应用,重点支持智慧物流、智慧制造、智慧贸易、智慧能源、智慧公共服务、智慧社会管理、智慧交通、智慧健康保障、智慧安居、智慧文化等方面具有引领作用和推广价值的智慧应用 项目示范推广。 ( 3)智慧产业基地试点补助 鼓励各地建设和培育发展智慧产业基地,重点支持智慧制造产业基地、 软件研发推广基地、电子商务产业基地、智慧农业产业基地、智慧创意产业基地等试点。基地应符合主导产业明确,专业化服务配套体系完善,具有一定的产业规模和产业集聚等条件。经认定后,授予“宁波市智慧产业基地”称号, 每家基地给予一定金额的资金补助。 2、智慧城市创新项目补助 鼓励智慧城市建设过程中技术
6、应用创新、商业模式创新以及为智慧城市建设提供咨询服务、共性技术、支撑保障的创新平台建设。 4 3、智慧城市项目前期研究经 费补助 鼓励智慧城市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开展前期研究、项目咨询等工作。 对于智慧城市试点示范项目、智慧产业基地试点、智慧城市项目前期研究经费这三类,根据项目实施的绩效情况,确定若干个补助项目,分别给予 10万元至 100 万元(含 100万元)的资金补助。补助金额超过 100万的重大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 4、智慧城市建设推进工作经费 主要用于保障智慧城市 年度发展报告和方案的编制、政策和 标准 的制定、课题研究、项目 咨询 和评估论证以及宣传推广、合作交流、人才建设、信
7、息安全、项目评审和绩效评价、试点推进等 工作经费。 第四 条 申报评审 (一)市智慧办根据年度工作重点明确申报重点、申报资格和材料内容等要求,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申报通知。 (二)智慧城市基础设施、综合应用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报送市智慧办。智慧城市推进补助项目由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属地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属地主管部门初审后会同级财政部门联合推荐上报市智慧办。 (三)市智慧办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人员或相关专家开展项目评审。 第五条 项目确定 (一)通过评审的智慧城市基础设施、综合应用项目报5 市政府确定。 (二)通过评审的智慧城市推进 补助项目由市经信委网站向社会
8、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为 7 天。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市智慧办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立项或补助资金文件。 第六条 资金下达 (一)智慧城市引进和建设的重大项目补助资金根据市政府批准确定方案下拨,其中智慧城市基础设施、综合应用项目应经市智慧办同意,并向市财政提出资金申请后下达资金。 (二)智慧城市推进补助项目,根据立项文件或资助文件下拨资金。其中,对需要核查或验收的,由市智慧办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人员或委托中介机构核查或验收后下达补助资金文件。 (三)市级各预算单位承担的项目应严格执行 宁波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宁波市市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甬财政库 2
9、007449 号)等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拨付、使用相关补助资金。县(市)区级项目均通过财政转移支付形式下达,获补助的企业(单位)向属地财政局申拨补助资金。 第七条 监督管理 (一)每年年初由市智慧办负责对上年度专项资金总体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报送市财政局,其中智慧城市基础设施、综合应用项目在项目申报时须提出资金使用绩效目6 标,待项目建设竣工验收后,由市智慧办牵头负责对项目总体进行绩效评价并报 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和市智慧办应当及时整理、归纳、分析绩效评价结果,并将其作为安排以后年度专项资金预算的重要依据。 (二)申报企业(单位)上报材料弄虚作假、项目有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一经发现,收回补助资金,并取消该企业(单位)三年内申报专项资金补助资格。 (三)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或挪用。对于违反规定,有虚报冒领、截留、挪用专项资金或其他违规行为的, 追究有关企业(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附则 (一)本办法由市智慧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