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清华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邮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 规范出版社邮寄物品管理 ,明确各部门邮寄费用 ,节约邮寄成本,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研大厦各 办公 区域员工 。 第三条 邮寄物品:指因工作需要,向外部邮寄的文件、资料、 样书 及其他物品。 第四条 出版社 办公室 (以下简称“社办”) 指定邮寄 管理人负责邮寄物品的收发工作。 第五条 各部门 因工作需要向外部 邮寄物品 , 由各部门指定 邮寄 管理人 填写 邮寄物品登记表 (见附件) 之 后, 将邮寄物品统一 送 到 学研大厦 A 座 六层复印室相应位置 ,由 社办 邮寄 管理人签收后 统一寄出。 第六条 各 分社、期刊中心和
2、学术出版中心 邮寄 快件( EMS、顺丰快递), 需 交 各部门邮寄 管理 人汇总 后统一寄出。各部门邮寄 管理人应负责检查是否存在国家法律、法规禁止邮寄物品,审核 收件日期及 收件人和发件 人的姓名、地址、联系电话是否清晰、准确,每月底将快递 清单 底联交社办邮寄 管理人对账。 第七条 向境外(含港澳台 地区 )邮寄物品, 须 在 邮寄物品登记表 相应位置经 主管社 领导(分社长) 审批 签字 。 第八条 未经登记 、 登记不清楚或 信息不完备 者 , 邮寄 管理人 有权 拒绝受理 。 第九条 为降低邮寄成本,原则上不向外部 单位 单独邮寄纸质 目录、订单或 宣传资料,尽量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 第十条 邮寄物品费用由社办与邮递公司结算,社办邮寄 管理人每月以部门为单位,将邮寄资费汇总,交财务部计入各部门费用。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 社办 负责解释。 附件 : 邮寄 物品 登记表 部门名称: 日期 邮寄 数量 审批 签收 备注 EMS 顺丰 平信 挂号 挂刷 包裹 境外 (含港澳台 地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