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政府采购供应商注册登记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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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 附件: 无锡市政府采购供应商注册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 加强 无锡市 政府采购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管理,进一步规范供应商的政府采购行为,促进供应商诚信经营和公平竞争,切实维护供应商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以下简称 政府采购法 )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 本 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无锡市范围内参与或从事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本办法所称的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 和 团体组织。 第三条 供应商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并统一进

2、行资格审查和诚信管理。凡是符合本办法第 九 条规定的供应商,均可通过无锡政府采购网进行注册申请,按规定审核后,登记加入无锡市政府采购供应商库(以下简称“供应商库”)。 第四条 以下供应商,必须注册并登记加入供应商库,并接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财政部门的管理: (一)政府采购中标或成交供应商; - 2 - (二)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或定点 采购 的供应商及其供货商; (三)参与零星物品询价采购的供应商; (四)参与网上竞价、电子反拍等网上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前 款第(一)至(四)项所列情形以外的其他参加或有意参加无锡市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均可申请加入供应商库。 第五条 供应商的注册审查、管理

3、和使用,应当遵循“统一标准、分级管理、授权受理、互认共享”的原则。凡按本办法规定在本 市 任何一地注册入库的供应商,其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和注册登记信息在全 市 范围内有效,各级财政部门、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 人 应当相互予以确认,并实现共享。 按照“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 被授权的审查机构 应当指定专人,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和要求,负责供应商注册受理和审查复核等工作,并承担相应的审查 责任。 第六条 无锡市财政局 负责全市供应商库及信息管理系统的开发、建设和管理 , 并对注册供应商进行监督管理。 各市(县)、区 财政部门负责对参与同级政府采购活动的注册供应商进行监督管理。 第 七 条 经

4、市财政局授权,无锡市政府采购中心 作为市本级及城区的审查机构, 负责受理参加 市本级及城区 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的注册申请,按规定审查供应商的入库资格,对供应商进行分类登记和档案管理,负责供应商变更登记和基础信息维护。 江阴市、宜兴市、锡山区、惠山区政府采购供应商的注册申请、审查入库、 分类登记 、 变更登记 、 基础信息维护 和 档案管 理- 3 - 等工作由同级财政部门扎口负责,可授权同级集中采购机构参照市本级及城区的有关程序和要求进行。 第 八 条 在本市范围内 组织 政府采购活动 的 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采购组织单位)应充分使用本供应商信息库,并给予注册供应商 享受

5、本办法规定的 权利 ,对供应商诚信情况及时进行反馈。 第二章 供应商注册条件和程序 第 九 条 申请加入供应商库的供应商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 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 十 条 供应商注册登记采取以网上申请为主 、 以书面申报为辅的形式。申请网上注册登记 时 ,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 一 ) 登 录 无 锡 政 府 采 购 网 ( 网 址

6、:http:/ (二)使用网上获取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供应商注册管理系统”,如实填写无锡市政府采购供应商库注册申请表(以下- 4 - 简称注册申请表,见附 件 1),登记并扫描录入必要的信息和本办法第十 三 条规定的资料后,从网上提交 被授权的集中采购机构 初审; (三) 经 初审合格后, 自行从 网上打印注册申请表,连同扫描录入资料的复印件和原件,书面 递交被授权的集中采购机构核查 (其中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留档,原件核查后返还); (四) 核查 通过后,由 被授权的集中采购机构 定期在无锡政府采购网站上进行公示; (五)公示后无异议的,即予以注册加入供应商库,并由系统自动将入

7、库信息反馈给供应商。如需参加网上采购的,注册供应商 应当向集中采购机构缴纳会员保证金, 还应按规定向江苏 省电子商务证书认证中心申请领取 CA证书,并凭 CA证书参加网上采购活动。 第十 一 条 供应商因客观原因目前尚不具备上网条件或上网注册能力的,可以书面形式提出注册申请。提出书面申请时,供应商应按规定填写注册申请表,并与相关资料复印件一并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加盖公章后, 递交被授权的集中采购机构核 查。经 审查合格的,供应商可使用 被授权的集中采购机构 设备自行上网办理或委托 被授权的集中采购机构 代其办理网上注册登记手续,经公示后无异议的,注册加入供应商库。 第十 二 条 供应商注册时,应

8、将以下基本信息登记入库: (一)供应 商基本情况信息; (二)相关资质信息; - 5 - (三)资产财务信息; (四)出资人(或股东)和分支(或服务)机构信息; (五)供应商认为可以提供的其他信息。 第十 三 条 供应商在注册登记的同时,应将以下资料在网上扫描录入,同时提供加盖公章的纸质资料,报送 被授权的集中采购机构 : (一)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等其他法人证书)副本;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三)开户银行出具资信证明; (四)税务登记证副本、税务机关出具 的 完税凭证; (五) 最近 季度缴纳社会保障资金凭证; (六) 最近 年度的 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或

9、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 (七)企业工商注册地市级以上信用管理机构或经其备案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信息查询情况或信用评价报告; ( 八 ) 可以提供的 特许生产、经营或安全卫生许可,特定技术或业务资质, IS0 质量和环保管理认证,节能、信息安全产品认证,品牌授权代理等有助于证明其经营和管理能力的证书; ( 九 ) 被授权的集中采购机构 认为需要提交或供应商认为可以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 四 条 供应商应对其注册登记的信息和所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被授权的集中 采购机构 应将供应商 递交 的书面材料按江苏省政府采购档- 6 - 案管理暂行办法 等 有关

10、规定存档备查。 第十 五 条 被授权的集中采购机构 应在收到供应商注册申请起 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网上提交的信息和资料进行 初 审。初审通过后,应在收到供应商书面申报材料起 3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网上注册登记信息与书面申报材料的一致性和准确性 核 查。 第十 六 条 在注册审查过程中, 被授权的集中采购机构 应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供应商资格条件不符合本办法第 九 条规定的,应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不予受理的原因; (二)供应商申请注册登记的 信息或所提供资料不全的或不符合规定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供应商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供应商申请注册登记的信息或所提供资料齐全,或者

11、申请供应商已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信息和申报资料,符合规定的,予以审查通过,并上网公示; (四)如发现供应商弄虚作假的,不予通过审查,并按本办法第十 八 条第(三) 项 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 七 条 供应商网上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 7 天,公示内容包括供应商的基本信息、相关资质信息等,并同时公布 被授权的集中采购机构 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联系方式。公示期间及公示结束后,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就供应商信息 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向 被授权的集中采购机构 和财政部门举报反映。 第十 八 条 被授权的集中采购机构 和财政部门应对举报反映的事项及时进行核实,举报反映属实的,应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 7 - (

12、一)属于供应商非重要信息错误的,责令其自行纠正后,列入下一期公示名单中重新公示; (二)属于供应商基本资格、业务资质或可能成为评审要素等重要信息错误的,责令其 予以 纠正 并通过核查 后,列入下一期公示名单中重新公示,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 (三)属于供应商弄虚作假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列入供应商黑名单,取消或禁止其 在 3 年内 成为 注册供应商,视情 形 禁止其 在 1-3 年内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其相关信息 载入 供应商库 诚信档案 ; (四) 属 于有关工作人员不按规定审查,或审查不严、与供应商串通等原因造成的,予以纠正,并 对 有关工作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和行政处理。对署名举

13、报并提供相关事实依据的, 被授权的集中采购机构 或财政部门应当将调查处理结果通报或告知该举报人。 第三章 注册供应商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 九 条 注册供应商 可 享有以下权利: (一)直接参加无锡市网上政府采购活动,并提出改进电子化采购信息管理系统的意见和建议; (二)查阅并下载采 购文件(标书),浏览有关采购公告的历史信息,发布供销信息,订阅与其经营范围和所注册的产品服务相关的采购信息; (三)直接被系统 (按品目) 随机抽取为 采购人发起的 询价 、- 8 - 竞价 采购的受邀供应商; (四)在本市范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在 被确定为 中标( 成交 )人 前 可 免于提供已注册登记资格信息

14、的相关证明文件 复印件和原件 ; (五)对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的政府采购活动的服务水平、工作效率和公正性等进行评价;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 二十 条 注册供应商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自觉遵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 和其他相关规定,共同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依法、诚信地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积极参与政府采购市场诚信体系建设; (三)依法履行政府采购合同和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各项承诺,切实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采购 人 的合法权益; (四)对在政府采购过程中获取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五)全面、真实地登记供应商相关信息;及时

15、调整变更信息,并按规定报送 被授权的集中采购机构 审查; (六)接受财政部门和 其授权的集中采购机构 的复审检查;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 第四章 供应商注册信息的维护管理 - 9 - 第二十 一 条 供应商信息登记和日常维护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和客观真实的原则,确保供应商库中的相关信息全面、真实、准确和有效。 第二十 二 条 除供应商已注册登记的本办法第十 二 条规定的基本信息外,供应商库中还应当注册登记以下信息: (一)产品、服务及价格信息,包括当前可提供的政府采购产品或服务的名称、类别、简要技术规格或型号、产地和市场价格等信息; (二)项目业绩(案例)信息,包括近三年签约成交或承

16、揽的政府采购合同和非政府采购合同的项目名称、采购 人 (项目业主)、履约验收 情况等信息; (三)政府采购诚信档案信息,包括近三年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奖惩记录(含不良行为记录)、质疑投诉记录、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对其考核评价记录等信息。 第二十 三 条 根据不同信息类别,供应商库中的相关信息应分别由以下单位或机构进行登记记录,并注册生效: (一)产品服务及价格信息和非政府采购业绩信息,应当由注册供应商自行在网上登记、确认后,由系统自动生效。 (二)政府采购项目业绩信息及项目相关产品(或服务)的中标成交价格信息等,由系统自动生成记录后生效;非政府采购项目业绩信息,可由注册供应商自行在网上 登

17、记、确认后,由系统自动生效。 (三)政府采购诚信档案信息, 由各 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上报财政部门,由 财政部门根据相关事实依据或处理决定 予以 登- 10 - 记记录。供应商如发现供应商库中记录的相关信息有误的,应书面向 被授权的集中采购机构和财政部门 反映, 经 财政部门 核实后予以修正。 第二十 四 条 供应商注册登记的基本情况信息、相关资质信息、产品服务及价格等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并接受公众监督。其余信息原则上只限于采购 人 、采购代理机构和财政等部门在组织或监管政府采购活动时按权限查询、使用。 第二十 五 条 如供应商注册信息发生变更的 ,注册供应商应自发生变更之日起 15 日内自

18、行进行变更、维护。除涉及供应商经营范围、级次类别、相关资质等的重要信息需经 注册地 集中采购机构审核、公示外,其他一般信息经注册供应商确认完成后,由系统自动变更生效。 第二十 六 条 注册供应商发生分立、兼并、重组,或发生重大合同纠纷、诉讼等可能影响履约能力的重大事项的,应当向 注册地集中采购机构 报告,并提请财政部门按规定处理。 第二十 七 条 注册供应商发生应当变更或需书面报告的事项而不及时进行变更调整或书面报告的,或自行登记确认的信息不实的,一经发现或被举报查实,即作为不良 行为记入该供应商诚信档案,直至取消注册资格。 第二十 八 条 供应商注册入库后,每 3年由各级财政部门 授权的集中采购机构 进行一次复审,符合条件的,应重新予以注册。注册供应商未按时申请复审,或在 3年内未参加一次政府采购活动和未进行信息变更维护的, 系统自动 对该注册供应商进行“冻结”。“冻结”后,注册供应商将不再享有本办法第十 九 条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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