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北京市西城区文化艺术创作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 征求意见 稿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 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习近平总书记在文艺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以及中共中央关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意见和中共北京市委关于繁荣发展首都社会主义文艺的实施意见的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坚定文化自信,推动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兴盛,牢牢把握全国文化中心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发挥首都功能核心区的资源优势,促进区域文艺创作 繁荣发展,经 西城区政府 批准,设立 “西城区文化艺术创作扶持资金”。为确保对资金的科学管理和规
2、范实施,参照 国家艺术基金项目资助管理办法 和 北京文化艺术基金项目资助管理办法 并结合我区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遵循 统筹兼顾、择优立项、激励创新、公 正 透明 的原则。专项资金将对原创文艺作品的创作阶段进行重点支持,扶持并培养优秀青年作者和艺术人才为区域文化建设服务;以首都文化、红色文化、京味文化、创新文化为核心,搭建文化艺术作品创作展示平台。 第三条 西城区文化艺术创作扶持 专项 资金项目 分为一般项目和 特别 项目。 一般项目指常规评审程序项目; 特别 项目指 由西城区政府特别指定创作主题 的项目。 2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四条 专项 资金 的使用和管理,严格遵守国家和北
3、京市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遵循统筹兼顾、科学管理、公开征集、集中申报、专家评审、注重实效、监督问责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五条 专项 资金 的管理和使用纳入预算管理,在区财政次年年度预算编制之前,完成资金评审、形成资助方案,并列入次年年度预算。专项资金接受财政、审计及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正在申请其他财政资金渠道资助的申报主体,如以相同项目申报同类资助项目,需提前说明 。 申报项目的创作阶段如已获得西城区文学艺术创作扶持资金补贴,则不再接受其它同级财政性资金支持;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评审 第七条 申报专项资金的文艺创作项目应符合文艺创作发展规律,代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发展方向,弘扬社会主
4、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体现区域文化特点,贴近生活,具备思想性、艺术性和观赏性。 第八条 专项资金资助应根据区域社会经济发展规划要求 ,制订年度项目申报方案,每年 公开向社会发布,指导项目申报。 第九条 专项 资金 评审实行专家评审制度。由专门机构负责组织,聘请有关行业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进行 评选。 第十条 项目评审 (一)西城区文化艺术创作扶持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织对申请 西城区文化艺术创作扶持 专项 资金 的项目进行初审,并按照申报类别确定入围名单; (二)由领导小组或委托机构组建专家评审委员会,对通过3 初评的进行集中评审; (三)由领导小组依据评审结果提出
5、具体支持方案,经审定后,评审结果向社会公示。 第四章 方式与范围 第十一条 西城区文化艺术创作扶持 专项 资金项目资助方式分为两类: 补贴和奖励,即依据项目申报类别、社会影响、评审情况和获奖情况予以适当资助或奖励。对获得补贴的艺术作品,在同等条件下,引导西城区区属国有文化公司优先予以投资,进行成果转化。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申请主体应为依法注册并从事文艺创作的企业、社会组织或从事文艺创作的个人。 第十三条 专项 资金 具体支持范围如下: (一)补贴资金重点支持创作阶段,具体支持范围包括: 1. 中长篇小说、报告文学集、纪实文学集、人物传记、曲艺长书 等; 2.影视剧的剧本创作; 3.话剧、歌剧、
6、舞剧、音乐剧、儿童剧、戏曲、皮影戏等舞台艺术剧 本创作; 4.其它新兴艺术门类优秀作品。 (二)奖励资金重点支持获得过国家、市级有关奖项的艺术作品,具体支持范围包括: 1.影视剧、纪录片等影视作品; 2.舞蹈、曲艺、杂技、歌曲等优秀单体节目; 3.小说、散文、诗歌等文学创作; 4.书法、美术、摄影等个人优秀作品; 4 5.非物质文化遗产类艺术作品。 (三)扶持资金将在以下方面有所侧重: 1、戏曲曲艺类文艺创作项目。专项资金支持各类戏曲艺术表演团体、学校、研究机构和个人创造群众喜爱的戏曲艺术作品。 2、青年人才的文艺创作项目。专项资金将重点扶持年龄 45周岁以下,在相关艺术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创
7、作力、创新性的青年人才的文艺创作作品。 第五章 拨款与支出 第十四条 资助项目公示期结束后,领导小组与获得立项资助的申报主体(即项目承担主体)签订 西城区文化艺术创作扶持专项资金 项目资助协议书,明确各方权利义务,按协议约定拨付项目资金。 在签订协议过程中,如发现在实施主体、项目策划内容与实施内容、项目经费预算与实际支出等方面,与当初申报时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存在实质性差异 、又无充足理由时, 领导小组 有权对该项目进行重新审核,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调整,直至终止或撤销对该项目的资助。 第六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主体负责资助项目的具体实施,按规定使用和管理资助经费,并承担相关责任,不得
8、以任何形式套取、侵占、挪用资助经费。 第十六条 企业和社会组织申报主体,资助经费核算必须纳入项目承担主体或受委托单位会计核算体系,专款专用,单独核算,5 并完整保留与资助项目有关的会计资料。 第十七条 个人申报主体,资助经费按项目申报表中所填的经费预算和支出范围执行,用于创作相关的开支,并完整 保留相关票据。 第十八条 领导小组应 加强对资助项目的管理与监督,重点审查资助项目的工作计划、经费预算和完成情况,检查年度进展报告,核准结项或组织验收,组织绩效评估,管理资助成果,推动成果转化等。 第十九条 因不可抗力或特殊原因,项目承担主体不能按约定实施或完成资助项目时,应在 30日内提交书面申请,领
9、导小组将视实际情况延期、终止或撤销对该项目的资助。 第二十条 凡被终止、撤销的资助项目,项目承担主体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清理账目,按要求填写相关材料,提交领导小组进行清算,并全额返还资助款项。 第二十一条 资助项目实行结项验收制度。领导小组组成结项验收专家组,依据本办法和项目资助协议书对资助项目成果进行检查、评定、验收,并出具专家组结项验收报告。结项验收合格项目报领导小组批准后,下达结项通知,对不合格项目,领导小组有权将其终止、撤销,并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处理。 第七章 罚 则 第二十二条 领导小组有权检查项目经费管理使用情况,并对资助项目进行监督和结项审计,项目承担主体应积极配合,如
10、实反映情况。检查及审计结论作为续拨经费、评审新报资助项目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主体违反本办法及财政资金其他有 关6 管理规定的,由管理部门给予批评、通报,并追究责任人相关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西城区有关部门批准后追回已拨经费,并取消项目承担主体三年以上申报资格,涉嫌违法违纪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一)违反国家及北京市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二)项目内容有违公序良俗; (三)资助项目存在严重质量问题; (四)有弄虚作假行为; (五)与立项的资助项目内容严重不符; (六)多次延期仍不能完成; (七)严重违反财务会计制度规定; (八)项目申报、评审、验收工作中有行贿行为; (九)其他违法和严重违规事项。 第八章 其 他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西城区文化艺术创作扶持专项资金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