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补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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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现将 中央财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二 一一 年 九 月 十四 日 2 附件: 中央 财政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各地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根据 城市生活无着的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 381 号) 、国务院 办公厅 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 (国 办 发 201139 号 )、 财政部 民政部 中央机构编制委

2、员会办公室关于实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有关机构编制和经费问题的通知(财社 200383号)和财政部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 财政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以下简称 补助 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设立的用于补助各地区开展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的 专项 资金。 第三条 补助资金 实行中央对省级 政府专项转 移支付。 各级财政部门 负责 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纳入同级预算,筹集、分配、下达、支付和监督 管理 补助资金。 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指导 和组织实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 第 四 条 补助 资金 使用管理 要 坚持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二章

3、 资金申请与分配 3 第五条 省级民政和财政部门 于 每年 1 月底前将上年度 本省(区、市) 流浪乞讨人员 救助 情况 及 补助 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当年工作实施方案 和 补助资金申请 报告 联合上报民政部和财政部。 第六条 民政部汇总 整理 各地上报情况, 于 每年 3 月 底 前提出当年补助资金 的 分配建议 , 报 财政部审核后于当年 5 月底 前分配下达补助资金。 第七条 中央财政按因素法分配补助资金,主要参考因素包括上年度各 地区流浪乞讨人员 救助任务、 地方财政资金安排以及救助 工作绩效等。 第八条 省级财政部门收到补助资金后,与本省 (区、市)安排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统筹使

4、用,并会同同级民政部门制定本省 (区、市)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分配方案, 1 个月内拨付到下级财政部门。市、县级财政部门也要积极 安排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将上级和本级财政安排的补助资金及时落实 到位。 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快预算执行进度 ,提高预算执行的均衡性和有效性 。 第 三 章 资金使用管理与考核 第九 条 补助资金要专款专用 , 用于 流浪乞讨人员生活救助、医疗救治、教育矫治、返乡救助 和 临时安置 等 救助 保护 支出 。 第 十 条 补助资金 不得用于救助机构 运转、 设备购置 和 基础设施维修改造等支出。 任何组织、机

5、构、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平4 调、挤占、挪用、骗取补助资金。 第十一条 地方 各级民政部门要 建立流浪乞讨人员 救助工作绩效 评价 制度 ,对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人次数、是否 积极开展主动救助 、是否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特殊救助对 象跨省 (区、市) 接送的协作配合、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等 情况进行综合考评 。 第十二条 地方 各级财政部门要 建立流浪乞讨人员 救助 补助资金 绩效 评价 制度, 对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 的预算安排、预算执行、 使用 管理等 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 三 条 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基础管理工作,加强基础数据的搜集和整理,保证基础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第 四 章 监督管

6、理 第 十四 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民政部门建立健全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监管机制,要定期、不定期地对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第十 五 条 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在规定 的职权范围内,依法 对 中央 财政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进行监督检查 。 第十 六 条 对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挥霍浪费 补助 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 十 七 条 各级 财政、民政部门要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检查。 5 第 五 章 附 则 第 十 八 条 各省 、 自治区、直辖市 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务) 、民政部门 ,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 、民政部 备案。 第十 九 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 财政部、民政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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