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项目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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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重庆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 城市示范 项目 管理 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 推进我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工作,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优化用能结构,促进建设领域低碳经济发展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 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建 2009 305 号) 及有关法律 法规 、政策 的 规定 , 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 “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 ” 是指 在建筑中利用 水源热泵技术 (以 长江、嘉陵江、 乌江、 市内其他河流、湖泊、 水库、 污水等 水体 作为 冷 热源) 进行 供

2、 冷 供热以及提供生活热水 ;利用 土壤 源热泵技术 进行 供 冷供热 以 及提供生活热水; 开展 太阳能 光电光热 建筑 一体化应用 等。 本办法所称 “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项目 ” (以下简称“ 示范项目 ” ),是指通过市城乡建委、市财政局组织的评审,列入我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实施计划的 建设工程 项目。 本办法所称 “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 项目 专项补助资金 ” ( 以下简称 “ 专项 补助 资金 ” ),是指 专项用于支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 财政 补助 资金 , 资金来源 由 中央和市级 财政 按 照 1: 1的比例 配套组成 。 第三条 市城乡建委、市财政

3、局 负责 对示范项目进行 统一指导和监督管理 。 委托 市建筑节能中心 承担 示范项目 日常 管理 工作 。 2 第 四 条 市城乡建委 依托重庆市建设科技委 设立重庆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家委员会,负责为我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和 为 示范项目 提供 技术指导。 第 五 条 各区县(自治县) 城乡 建委 负责 本地区示范项目的征集 、初审及 上报工作,负责本地区 示范项目 的建设推进、 组织协调 与 管理 指导 工作 , 为示范项目的顺利实施创造条件, 参与 本地区 示范项目可研评审、 专项技术审查 及验收评估 。 第 六 条 市城乡建委将 推 进 可再生能源 建筑 应用工作

4、 纳入对区县 城乡 建委的年度考核指标 ,对成效显著的区县 予以表彰。 第二章 示范 项目 申报 条件 及 相关 要求 第 七 条 示范 项目 的申报条件 : (一) 项目具备较好的可再生能源资源利用条件 并已落实水文资料、地 质 评价报告等材料 ; (二)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 、 扩建 的 公共建筑或居住建筑 ,建筑面积 一般应 在 1 万 平方米以上 ; ( 三 ) 示范项目的 申报 单位 应 为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 实施能力 及良好 资信 的项目建设单位或能源 服务 公司 。 第 八 条 示范项目 的相关 要求 : ( 一 )申报单位应委托市城乡建委认可的 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

5、、 设计单 位 编制 项目 可行性研究报告 、施工图 专项 设计等文件 ; ( 二 )示范项目 应 严格履行 基本建设程序, 按照有关规定依法 办理 相关 审批 手续 ; ( 三 )示范项目 必须 执行现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 和 国家及我市 其他 相关技术规定 ; ( 四 )示范项目 所选用的热泵机组、水处理设备、水泵、空3 调末端设备及太阳能集热器等关键设备 应按照重庆市建筑节能技术备案与性能认定管理办法 等相关 规定 进行备案 。 同等条件下, 示范项目 应优先选用本地建筑节能技术、产品, 促进 建筑节能 地方 产业发展 ; ( 五 ) 示范项目应 设置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能 效 监测系统和

6、建筑能耗 监测 系统 , 监测 系统应 与示范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 投入 使用, 示范项目 建成后 应 进行 连续性 监测,并将监测数据 传送至我市建筑能耗监测数据中心 ; ( 六 )示范项目 应积极参与科技推广, 并 根据市城乡建委需要 积极 配合 重大科研项目 开展相关研究示范 ; ( 七 )示范 项目 建设单位 应 积极配合市城乡建委 、市财政局开展 宣传 交流, 扩大示范效果 。 第三章 示范 项目 组织实施 第 九 条 申请 申报 单位 向 具 有项目管 理 权限 的 区县 城乡 建委 提交 重庆市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申 请 书(以下简称申 请 书, 样式

7、见附件 1) , 经 区县 城乡 建委 初审 通过 后 , 向 市城乡建委 提交 申 请 书 和 重庆市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下简称可研报告 , 编写提纲 见附件 2) 。市管项目直接向 市城乡建委 申报。 第 十 条 列入实施计划 市城乡建委、市财政局委托 市建筑节能中心 组织 专家 对 可研 报告进行评审 , 评审 通过 的项目 报市城乡建委和市财政局批准后 列入我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项目实施计划 ,并 予 以 公布 。 第 十 一 条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 专项 技术审查 申报 单位应委托 设计单位按 照 通过 评审 的 可研报告 进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 施

8、工图 专项 设计(以下简称 “ 施工图 专项 设计 ” ) , 施工图 专4 项 设计 文件 通过图审机构审查后报 市建筑节能中心 。 市建筑节能中心 组织 对 施工图 专项 设计文件进行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 专项 技术审查 (以下简称“ 专项 技术审查”) ,对达到 可研报告 及相关技术标准 要求的,出具 专项 技术 审查 同意意见;未达到 要求的, 要求 申报 单位修改 后 ,另行组织 专项 技术 审查 。市建筑节能中心 应 于专项技术审查后 3 日内将有关情况报市城乡建委。 示范项目实施过程中 施工图专项设计文件 有重大 变更的,按我市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变更管理规定执行 ,并 重新 申报

9、专项 技术 审查 。 第 十二 条 项目实施过程的 检查 申报单位 应 在示范项目开工后于每 月 25 日前 向市建筑节能中心 和具有项目管理权限的区县城乡 建 委 报送 当月 项目进展 情况。 市建筑节能中心 应建立示范项目工程建设档案, 加强 对 示范项目 进度和质量的 检查 ,并于每月 5 日前 向市城乡建委 、市财政局书面报告 上月 示范项目实施情况及日常管理工作情况 。 第 十三 条 能效 检测 示范 项目 单位工程竣工 验收 合格 后 ,由 申报单位 委托经 市城乡建委 认可的 检测机构 按照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测评导则 (试行) 进行能效检测。 第十 四 条 验收评估 能效

10、 检测 完成 后,市城乡建委、市财政局组织对示范项目进行验收评估, 并 出具验收评估报告( 样式见附件 3)。 第 十五 条 公示 对验收评估达到要求的项目,市城乡建委和市财政局将在 其 官方网站 公示,公示时间为 10 个工作日。对公示结果无异议的项目,由市城乡建委、市财政局统一公布,并颁发 “ 重庆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项目 ” 证书和标牌 ,申报单位应在领取标牌后 30 日内,将标牌镶贴在 示范项目 建筑显著位置。 5 第 四 章 示范项目 各方主体责任 第 十六 条 市建筑节能中心应 加强工作能力建设, 按本办法要求认真履行日常管理工作职责 ,对示范工作质量和进度负责 ;同时应

11、及时向市城乡建委、市财政局汇报 工作 进展 情况 ,并有效贯彻落实市城乡建委、市财政局的工作要求 ,确保高质量完成城市示范建设任务。 第 十七 条 示范项目建设单位是示范项目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单位, 对示范工程质量全面负责 , 应按相关要求组织示范项目建设,强化质量管理 ,确保在 规定 的时间内完成示范项目建设任务。 第 十八 条 建设单位应从 市城乡建委统一公布的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咨询、设计单位目录中选择工程咨询、设计单位。 工程咨询、设计单位必须 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示范项目 咨询、 设计,对示范项目的 工程咨询、 设计质量负责,并做好示范项目的相关技术服务工作。 第 十九 条 施

12、工单位应 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经 专项技术审查 通过的施工图专项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组织施工,对示范项目的施工质量负责。 第 二 十 条 监理单位应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经 专项技术审查 通过的施工图专项设计文件 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 五 章 专项 补助 资金 第 二 十 一 条 专项补助资金必须做到专款专用, 专项 用于以下 工作内容 : 6 (一) 示范项目 相关设备的采购 ; (二)示范项目 涉及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专项 设计、施工、专家咨询、 能效测评、 分项计量装置安装、 评审 等支出; ( 三 ) 市城乡

13、建委 和市财政局 批准的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 二 十 二 条 补助标准 : (一) 采用水源及土壤源 热泵系统 供冷供热 (含供 应 生活热水) 的示范项目 按照核定的示范面积进行补贴,其中 公共建筑 补贴标准为 50 元 /,居住建筑补贴标准为 30 元 /。 ( 二 ) 采用水源及土壤源 热泵系统 单独 供应生活热水的示范项目,补贴标准为 15 元 /。 ( 三 ) 太阳能光电建筑一体化应用项目按照 15 元 /瓦 (装机容量) 进行补贴;太阳能光热建筑一体化应用项目按 照 15 元 /(示范面积) 进行补贴 。 ( 四 ) 其他类型示范项目及区域 集中 供 冷 供热

14、示范项目补贴标准由市城乡建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项目实际情况 单独核定。 ( 五 ) 对 未按程序进行申报,但已实施完毕的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 项目,在满足示范项目要求的基础上, 按照相关管理办法进行能效测评,通过后按 上述 补助 标准的 50%进行奖励。 第 二十三 条 示范项目在 系统主要 设备采购后 , 申报单位 向市城乡建委 提 交 专项补助资金申报表(见附件 4) 。 市 城乡 建委 委托市建筑节能中心 对采购的设备、凭据等进行核实,对情况属实的项目出具同意意见 。 市财政局根据市城乡建委出具的同意意见 ,将 专项 补助资金 总额 的 70%下达给市城乡建委,由市城乡建委直接支付给示范项

15、目申报单位 。 第 二十四 条 示范 项目验收评估 通过 后, 市财政局根据市城乡建委出具的同意意见, 将 剩余 的 30%专项补助资金 下达给市城乡建委,由市城乡建委直接支付给示范项目申报单位 。 7 对 未通过 的项目, 责成 项目整改 后另行组织验收评估 , 合格后 再予以拨付 。 第 六 章 监督管理 第 二十五 条 市城乡建委 、市财政局将组织对示范项目 实施 、运行 情况 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 , 对拨付的专项 补助 资金 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第二十六 条 市城乡建委对在我市从事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相关业务的建 设、工程咨询、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实行动态 管理 。 对于示范项目实施

16、过程中出现工作质量问题的单位, 市城乡建委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 理 。 第二十七 条 列入示范项目实施计划的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示范资格 ,已拨付 专项补助 资金的要 追回已拨 付 资金 : (一)可研报告通过审查后,无正当理由, 一 年内未完成施工图专项设计; (二)施工图专项设计通过审查后,无正当理由,半年内未开工; ( 三 )未按可研报告及施工图专项设计文件实施,擅自作出重大工程变更; ( 四 ) 拒不 按要求安装监测系统的; ( 五 )未通过 验收 评估 便 投入使用的或拒不接受能效检测和验收评估的 ; ( 六 ) 示范项目 经审查 达不到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要求的

17、; ( 七 ) 拒不配合科技推广、宣传交流的; ( 八 )未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 第二十 八 条 示范项目因非不可抗拒因素在 规定 建设周期内8 未完成的,将减少或停拨后续专项补助资金。 对 超过 规定 验收时间 1 年内完成相关验收评估 并达到相关要求 的示范项目扣减 25%的专项补助资金 ;对 超过 规定 验收时间 1年以上 2 年以内完成相关验收评估 并达到相关要求 的示范项目,不再拨付后续补助资金 ; 对 超过 规定 验收时间 2 年以上的示范项目取消示范资格并 追回专项补助资金。 第 二 十 九 条 申报单位 必须 对专项 补助资金 进行 专账核算 、专款专用 , 任何单位或个

18、人不得截留、挪用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市城乡建委、 市财政局 将 停止拨付资金 ,已拨付资金的予以追回 ,并依法进行处理: (一)提供虚假资料,骗取专项补助资金的; (二)转移、侵占或挪用专项补助资金的; ( 三 )不符合国家和我市其他相关 强制性 规定的。 第 三 十条 有关主管部门、 市建筑节能中心 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 单位 或者行政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 七 章 附则 第 三 十 一 条 示范项目建设除执行本办法外, 还 应执行国家及我市 有关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 法律、法规、 技术标准 和 规范性文件 的 规定。 第 三 十

19、 二 条 本办法由 市城乡建委 、市财政局 负责解释。 第 三 十 三 条 本办法自 印发 之日起实施。 附件: 1、 重庆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申请书 2、 重庆市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提纲 9 3、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验收评估报告 4、 重庆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专项补助资金申报表 (注:以上附件请从市城乡建委 网站 http:/ 下载) 10 主题词 : 城乡建设 建筑节能 可再生 办法 通知 抄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建筑节能与科技司,财政部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级相关部门 。 重庆市城乡建委办公室 2011 年 3 月 1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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