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海洋大学科研经费支出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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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广东海洋大学科研经费支出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科研经费支出行为,明确科研资金审批程序、范围和权限,落实经济责任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实行)(粤委办 2017 13 号)等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科研经费是从校外取得,并纳入学校科研管理的科研项目经费。 不含由校外立项,学校安排资金的合作科研项目 。 第三条 科研经费的使用必须确保支出内容的真实性,遵循“政策相符、目 标相关、经济合理”的原则。 第四条 科研经费支出必须遵循科研项目预算的安排,体现“无预算、

2、不支出”的要求。 第二章 科研项目资金支出审批程序 第五条 按照分类管理、分级授权、限额审批原则,实行各级负责人“一支笔”审批制度,当单位(部门)(以下简称单位)负责人出差在外,单位发生应急款项收支,可以书面委托副职代理行使其审批职权,被授权人对审批事项承担相应管理责任。 2 第六条 科研项目资金支出审批程序: (一)项目负责人审批权限范围内的支出审批程序 经办人填制单据 -项目负责人审批 (二)学院科研副院 长签批权限范围内的资金支出审批程序 经办人填制单据 -项目负责人审核 -学院科研副院长审批 (三 )职能部门签批权限范围内的资金支出审批程序 经办人填制单据 -项目负责人审核 -学院科研

3、副院长 -职能部门负责人审批 (四)校领导审批权限范围内的资金支出审批程序 经办人填制单据 -项目负责人审核 -学院科研副院长签批 -职能部门负责人签批 -校领导审批 (五 )项目负责人为经办人的支出,由学院分管院长审计;学院分管院长为经办人的,由科技处审批。 第七条 审批权限范围 (一 ) 单项或一次性开支在 2 万元 以下由项目负责人审批; (二 )2 万元至 5 万元以下由项目负责人审核后,报学院科研副院长审批; (三 )5 万元至 30 万元以下的,由课题负责人审核、学院科研副院长签署意见后,报科技处审批; 3 (四 ) 30 万元至 100 万元以下的,由课题负责人提出、学院科研副院

4、长签署意见后,科技处审核、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五 ) 100 万元以上须报校长办公会审批,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主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六 ) 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科研经费转拨,依据项目合同及相关批件,由项目负责人提出、学院科研副院长签署意见,科技处审核后,报分管校领 导审批;一次性转拨经费在 100 万元以上的须报主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第三章 差旅费、会议费支出管理 第八条 差旅费由项目负责人根据 实际需要,按照精简高效、厉行 节约的原则办理。 (一 )出差的审批按照以下所规定的程序办理。 1、项目组人员出差由项目负责人审批; 2、项目负责人出差由学院科研副院长审批 3、科研副院长

5、出差由学校科技处审批 (二 )差旅费报销的范围及标准, 1、差旅费报销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或市内出租车费 ); 2、出差人可根据工作需要,选择乘坐火车 (动车、高铁 )、飞机、 汽车等交通工具; 4 3、出差人员乘坐飞机,其往返机场专线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机场出租车赞助费等,以及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可凭据报销; 4、 对于难以取得住宿费发票的,项目负责人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报分管科研副院长签署意见后,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并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5、工作人员出公差原则上不得私自驾私家车出行。个人如有特别要求须提

6、出申请,经所在项目负责人同意,报学院科研副院长审批,才能按照差旅费核定的费用 (1.2 元 /公里 ),限额报销车辆出行的直接耗费、过路 桥费、停车费。 自驾私家车的保险、维修等费用一律不报销,出现交通事故等意外的一切责任及费用全部自负。 6、 差旅费实行“一次一结”制度,出差结束后一般应在 30个工作日内办理报销。 第九条 会议费是指所因教学、科研需要举办的业务性会议(如学术会议、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答辩会等 ),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确定。 1、会议的举办实施审批管理,按照资金审批权限范围办理报批; 2、会议费支出预算范围包括按规定开支的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场地租用费、

7、交通费、文件资料印刷费等费用;各项费用之5 间可以调剂使用,在综 合定额控制内据实报销,专用设备租赁费应据实结算; 3、会议费支出标准为:国内会议不超过 750 元 /人 /天,在华召开国际学术会议不超过 1000 元 /人 /天。 对于超上述标准的业务性会议,项目负责人在报批时需另行说明原因。 4、会议代表参加会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原则上按差旅费管理规定由所在单位报销;因工作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由主办单位在会议费等费用中报销; 5、会议费实行“一会一结”制度,会议结束后一般应在 10个工作日内,由经办人到财务处办理结算报 销

8、手续。 报销凭据应包括:会议供应商盖章和会议经办人签字确认的“费用结算明细单”和审批签字的正式发票,以及手续完备的会议费结算单 第 四 章 劳务费、专家咨询费支出管理 第十条 劳务费是指发放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人员费用。 6 1、劳务费的标准可参照 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 2、劳务费的发放必须真实,有可核的用工记录,通过银行方式发放。 第十一条 专家咨询费 是指在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1、 专家咨询费 标准可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向专家咨询的内容、方式与时间确定,原则上每天 2000 元

9、/天 .人; 对于超上述标准的专家咨询费,项目负责人向分管学院科研副院长报批。 2、 发放必须真实,有可核的咨询内容,通过银行方式发放。 第 五 章 绩效支出管理 第十二条 绩效支出是项目间接经费一部分,是对项目参与人员工作过程和工作成果的激励。 1、绩效是对项目科研人员实绩肯定,与研究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 2、绩效资金的来源按照广东海洋大学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暂行办法 中绩效预算取得。 3、纵向科研项目的绩效考核 由二级单位在年度总 结、 中期检查、结题验收等阶段组织,报科技处备案, 100万元以上项目7 绩效考核,科技处参与考核过程。 横向项目(课题)绩效考核,由项目负责人组织,报学院审

10、批,科技处备案。 4、经绩效考核后发放的绩效,按审批权限审批后,报财务处随当月工作发放。 第 六 章 设备、低值耗材支出管理 第十三条 科研经费使用中涉及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的,可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外自行选择仪器设备评审专家,按以下程序办理: 1、 5 万元以下仪器设备采购由二级单位组织调研、专家论证后,经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案,由招标与采购中心自行组织或委托采购 代理机构采购; 2、 5 万元以上仪器设备采购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组织调研、专家论证后,由招标与采购中心自行组织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采购进口科研仪器设备,要做好专家论证等工作,学校报上级部门实行备案; 3、凡使用科研经费购置的仪器

11、设备,均属于学校的固定资产,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具体按学校 相关规定 执行。 第十四条 科研过程中低值耗材应建立符合项目的进用存制度,保证全过程留痕的实时管理和监控。 8 低值耗材的进用存管理由项目负责人负责,参照广东海洋大学实验耗材和易耗品管理办法执行。 第 七 章 罚 则 第十五条 科研经费审批与使用中有下列违法、失职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应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27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交司法机关依法查处,并由学校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玩忽职守,致使一定数额资金流失的; (二)挥霍、滥用、转移或以其他方式非法占有的; (三)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骗取的; (四)授意、指使、强令他人员违反财政法规,骗取、套取、挪用的; (五)其他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 第 八 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科技处与财务处负责修订和解释。 9 第十七条 在科研经费使用中与广东海洋大学资金支出审批暂行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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