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附件 广东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 监督管理办法 ( 二次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维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 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招标投标活动,包括招标、投标、 开标、评标、中标、合同签订及履约情况。 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行业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三条【禁止非法
2、干涉招标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其招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2 第四条【职责分工】 本省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各级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和行业管理的原则,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 违法行为。 按照前款规定的原则,粮食和能源、工业和信息产业、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交通、水利等领域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分别由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利、商务等行政监督部门
3、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监管原则】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工作,一般由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的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的原则开展。 第六条【电子行政监督】 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 省发展改革部门牵 头建设全省统一的招标投标电子行政监督平台,并按照国家要求和有关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进行对接。工程建设项目通过电子化交易平台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通过省招标投标电子行政监督平台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全过程在线监督。 第七条【监管内容】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
4、3 理,实行负面清单制度(见附件)。负面清单之外的内容,一律不纳入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的范围。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负面清单管理的要求,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并根据检查、现场监督、在线监督、 投诉核查及标后检查等情况,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 查处 。 第八条【监管项目确定】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主动对负有监管责任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 鼓励运用“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全过程活动实施行政监督。行政监督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规定和本地区、本行业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主动开展监督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比例或数量 ,但不得低于实际招标
5、项目总数的 20%。 第九条【监督管理方式】 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检查项目审批程序、资金 拨付等资料和文件; (二)检查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核查投标单位的资质等级和资信等情况; (三)监督开标、评标,并可以旁听与招标投标事项有关的重要会议; (四)向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 交易平台、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招标公证机构调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五)审阅招标投标情况报告、合同及其有关文件; 4 (六)现场查验,调查、核实招标结果执行情况; (七)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必要时,行政监督部门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
6、标活动。 第十条【交易平台规定】 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作为 招标投标活动的服务机构,不得行使或代为行使属于行政监督部门的职权。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按照规定保存招标投标过程中生成的文件资料和数据信息。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发现存在异常情况或问题的,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配合监督义务】 对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及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情况,不得拒绝、隐匿或者伪报。 第十二条【监督管理工作要求】 行政监督部门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应当制定工作方案、明确监管人员 范围 、如实记录 监督情况,并根据监督情况形成监督结果记录。
7、 行政监督部门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过程中形成的监管项目名单及相应监督结果记录,应当存档备查,并在省招标投标电子行政监管平台上公布。 第十三条【招标方式核准】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 其他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由项 5 目单位依法自行选择,项目审批、核准部门不得进行审批、核准。项目单位对于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 有疑问的,可向有关项目审批、核准部门进行业务咨询。 第十四条【邀请招标的监督】 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如属于法
8、律、法规规定的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项目,招标人在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后,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第十五条【招标公告发布的监督】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应当在省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两个以上媒介发布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的,发布内容应当相同。 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 告的发布时间和内容,以在省指定媒介的发布情况为准。 第十六条【招标文件备案】 除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规定外,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对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进行审批、备案。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
9、章规定,要求招标人履行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备案手续的,招标人应当在发出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 5 个工作日前,将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 符合法律规定的,自文件 送达之时起,视为招标人已经履行备案手续。 6 第十七条【招标文件监督】 根据法律、 法规和规章规定,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认为需要对备案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进行审核监督的,应当自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作出进行审核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招标人,采用电子备案系统的,审核意见通过系统回复招标人。逾期未书面通知的,视为该备案文件无需审核。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决定对备案的资格预审文件、招
10、标文件进行审核监督的,应当在自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监督工作并出具书面意见。逾期未出具书面意见的,视为审核监督通过。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经审核通过后,仍然存在违法情形的,审核部门应当承担相应行政监 督责任。 第十八条【对评标委员会组建的监督】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保证胜任评标工作的项目,招标人可以直接确定评标委员会专家成员,但有关专家成员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关于评标专家资格条件的规定。 第十九条【对开标和评标的监督】 行
11、政监督部门 必要时可派出的监督人员在对开标、评标现场进行实时监督时,如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经所在 行政监督部门同意,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招标人暂停开标或依法宣布开标结果无效; 7 (二)取消违规人员的评标资格; (三)责令停止相关工作人员的工作; (四)要求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中止或取消评标活动。 第二十条【中标候选人和中标结果公示】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中标候选人和中标结果,应当按照规定在省指定的媒介上发布。 行政监督部门发现中标候选人和中标结果公示不符合规定的,可以要求招标人予以补充或者更正后,再次进行公示。 第二十一条【对合同签订及履约
12、情况的监督】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合 同跟踪管理机制,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合同签订的标的、总价、单价、质量、履行期限、项目负责人、工程款支付、用工实名管理、分账管理等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一致性进行核查,对转包、挂靠、违法分包、随意更换项目负责人、任意进行合同变更、不合理增加合同价款、拖延支付工程款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 认定并查处 。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行政监督 部门依法应当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
13、项目金额 5以上 10以下的罚款。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行政监督部门可以依法取消其二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 8 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直至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二条【违法违规行为记录】 经合同双方和行政监督部门确认的合同履行情况信息,以及行政监督部门对于招标投标当事人违法行为所作行政处理决定的记录,应当及时在省招标投标电子行政监督平台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面向社会公布。 面向社会公布的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和合同履约信息,应当作为招标投 标活动当事人的信用记录,由省招标投标电子行政监督平台同步交换至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第二十三条【招标人应用
14、信用信息】 鼓励招标人在招标投标交易中应用信用信息。 本办法中所称的信用信息包括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招标投标交易、合同履行、从业人员履职以及相关行政监督管理、司法等信息。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对投标人的信用 信息 进行查询,有关查询结果应当作为评标资料的组成部分一并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推荐或确定中标人时,应当将投标人的信用信息作为重要参考。 第二十 四条【行政监督部门应用信用信息】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 将招标投标信用信息 、合同履约信息 和违法行为记录作为实施行政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并加强对招标投标不良信用 信息 记录和违法行为记录当事人的招
15、标投标市场行为监督。 9 对有严重违法或者失信行为记录的当事人,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可以增加抽查频次、开展重点监督,直至依法实行市场禁入。 第二十五条【投诉处理】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健全招标投标投诉受理和处理机制,确定本部门内部负责受理投诉的机构及其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和通讯地址,并向社会公布。 在投诉处理 过程中,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听取被投诉人的陈述和申辩,必要时可通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进行质证。对于情况复杂、涉及面广的重大投诉事项,有权受理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可以会同其他有关的行政监督部门进行联合调查,共同研究后由受理部门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六条【部门违规处理】 行政监督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对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行为不依法查处,或者不按照规定处理投诉、不依法公告对招标投标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七条【工作人员违规处理】 国家工作人员 利用职 务便利,以直接或者间接、明示或者暗示等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后施行,有效期 5 年。 10 附件:广东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负面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