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师范大学人员调配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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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湖南师范大学人 事 调配 暂行 办法 ( 修订 ) 根据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 6 号)、 关于转发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的通知(湘人 发 2005171 号) 、关于印发 湖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 的通知 (湘政办发 200811 号) 等 文件精神,为规范学校 人员调配 工作, 优化人力资源配置, 特制定本 办法。 一 、 调配原则 (一) 政策性指导原则。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 、湖南省关于事业单位的人事政策,以人为本, 优化 人力资源 配置 。 (二) 编制管理原则。 以学校 整体 编制 为基础 , 科学 设置 各类 工作岗位, 按编、按岗

2、进行人员调配 。 (三) 持续发展原则。 在一定时期内 坚持 教师“正增长”、非教学人员“负增长” 的方针 , 逐步 补充 人员 ,以达到国家和学校 的 规定 。 (四)结构优化原则。 坚持 “引 进与培养并举 ” 的方针,优化 专任 教师 队伍的 学科结构 、学历结构、学缘 结构、职称结构、年龄结构与 性别结构 。 坚持管理教辅人员队伍建设“校内优化配置为主”的方针, 努 力 盘活校内 人力 资源 ,不断提升队伍 整体 素质。 ( 五)公开招聘 原则。 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考 评 结合 , “公开、平等、竞争、择优” 选聘 人员 ,实行 聘约管理。 二 、 新增 人员 选聘 (一 ) 新

3、增 人员 选聘指 人员 调入 和 毕业生 接收 ,其 基本 规定 如下: 2 1、 科学制定年度人员 新增 计划 , 报上级部门备案,并 严格按 计划 选聘人员。 专任教师计划以现有的生师比状况为主要依据, 硕士计划不超过上年度新增教师 总 数的 30%, 选聘具有博士学位正高职称人员可不受计划限制。 管理人员 补充 以 校内人员调配为 主 ,其 年度 新增 计划以当年 此类人员减员数 为主要依据,不超过 减员数 的 30%。 2、 选聘 人员必须思想政治素质好、团结协作精神强,具备良好的身体与心理素质,能够胜任 岗位 工作。 3、 接收的毕业生专业主干课程成绩须达到优良 , 获得优秀称 号或

4、具有特殊才能的应届毕业生可优先考虑。 4、接收的毕业生年龄本科生不超过 25 岁,硕士不超过 28 岁,博士不超过 35 岁。 调入 的 高级职称 教师年龄一般不超过 45 岁。 5、 非教学人员 不单独调入 。 6、 特聘教授配偶的工作安排按聘任特聘教授的合同办 理。 7、国家、学校政策性安置人员 由学校统一安置 , 各单位必须 接收 。 8、新增 人 员必须与学校签定 聘用合同 。 9、选聘 高 教 专任 教师 还须满足下列 基本 要求 : 接收的毕业生须为 普通高等教育 全日制硕士、博士(其中硕士须为应届毕业生) ,其毕业学校为 “ 211 工程”大学、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海外知

5、名大学或艺术、体育、外语类 等 著名单科院校 。 接收的毕业生第一学历须为 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 本科毕业并取得学士学位,其毕业学校为“ 211 工程”大学或艺术、体育、外语类 等 著名单科院校。 3 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选聘 的 教师 须 为 博士 。 其它 学科 接收的毕业生主体 应为 博士 , 每年 选聘 的 博士不低于各单位当年实际 选聘教师 总数的 70%; 选聘的 本校毕业生不超过当年实际 选聘 教师总数 的 30%。 接收的本校博士其本科、硕士 两 个阶段至少有一个阶段为外校。 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外校的毕业生。 接收的博士其本科、硕士、博士三个阶段至少有两个阶段所学专业须一致或

6、相关; 接收的硕士其本科 、 硕士 所学专业须 一致或相关 。 接收的博士其博士 学习 年限 不超过 5 年 ; 接收的 硕士 其硕士 学习年限不少于 2 年,不超过 4 年。 接收的博士、硕士须在学习期间以第一作者身份公开发表优秀成果或获较高层次的奖励。 留学归国的语言文学类毕业生其 所学语言须为所留学国家的母语。 10、选聘管理教辅人员 还须满足下列 基本 要求 : 接收的毕业生须为 普通高等教育 全日制硕士、博士(其中硕士须为应届毕业生),其毕业学校为 “ 211 工程”大学、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海外知名大学或艺术、体育、外语类 等 著名单科院校 。 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接收的毕

7、业生 第一学历须 为 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 本科毕业并取得学士学位,其毕业学校为 “ 211 工程”大学或艺术、体育、外语类 等 著名单科院校 。 专职 学生辅导员岗位 只 接收 本校全日制 普通高等教育 优秀 应届本科毕业生。 4 选聘的 幼儿园教师 、医院护士 须具备 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 大专 及以上 学历 ;选聘的 附属小学 教师 、医院医生 须具备 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 本科及 以上学历 。 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的岗位 选聘人员 须持证上岗 。 (二 ) 新增 人员 选聘程序 人员 选聘 基本程序为: 审定计划 -发布信息 -资格审查 -考试 ( 核 )-考 察 -审定 -体检 -公示 -报上

8、级备案 -办理聘用手续 根据本文件规定,每年制定符合实际的选聘办法, 报学校审批后与选聘计划一同公 布 。 三 、 校内 岗位调配 (一) 校内 岗位 调配指校内调动和校内转岗,其 基本规定 如下: 1、 学校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 大 类。除学校批准的 专任教师并兼任管理工作的人员(简称“ 双肩挑 ” 人员 ) 外,学校对每个教职工归口 一个 岗位进行管理 。 教职工 均须在岗位上全职工作,不能全职工作的 , 须报学校批准。 2、 经学校研究决定 校内 调整的人员,各单位 必 须 接收 。 3、 后勤经营实体的 工勤人员 只能在实体内部及实体之间 调配 ,管理干部调配

9、按学校有关文件办理 。 4、 企业化运作事业单位 职工 原则上 不 予 调动到其他单位工作。 5、 专职学生辅导员 在其 岗位上 工作未 满 4 年 的, 不予转岗。 专任 教师(含附属小学 和 幼儿园教师 ) 、 医生护士 、 实验技术人员 原则上不予转岗 ( 实验技术人员 具备硕士以上学位和中级以上职称且从事实验教学的, 经教务处认定,学校批准 按专任教师标准享受待遇 ) 。 6、 专职学生辅导员 、 附属小学和 幼儿园教师 、 后勤经营实体人员 岗位 、实验技术人员 岗位调配 须 分别 经学生工作处 、 附属学校管理办公室 、 后勤5 管理处 、 教务处 会同 人事处审批 ,其他 人员

10、校内跨单位调动、 三类岗位之间转岗 均须经人事处审批。 7、 申请转为专任教师岗位的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转为高教 教师岗位的人员须是博士 研究生毕业并取得学位 ,科研水平达到 专任教师 相应职称的基本条件; 并 通过学校的课程教学考核,考核等级为良好以上。 8、转为管理岗位的人员应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一定的管理知识和能力,且通过组织人事部门的考核。 9、 除 “ 双肩挑 ” 人员 外, 获得 正高职称 任职资格 的 管理 岗位 人员 (限学校干部管理权限人员) 必 须 在相应学院和学科 承担 本科教学 任务 和科研职责, 并接受教学科研 岗位考核, 方能 聘任 。 10、 校内管理人

11、员调配 须 由 岗位空 缺单位向 人事处申报 校内调动 计划 ,经 学校审批 后由 人事处统一公布 计划 ,在校内 公 开招聘 。 招聘工作 在人事处指导下 由岗位空缺单位 组织 , 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 11、 校内 岗位 调 配 获批 人员 ,须在 人事处开出校内 岗位 调配 介绍信后 三 日内到新单位 或 新岗位工作 , 从 到 岗之日起按新岗位要求接受考核并享受相关待遇。 12、 擅自 转岗的,组织人事部门不予确认, 停发岗位津贴, 本人 不能晋升相应的职务、职称等 ;擅自调动 或调动获批 逾期不报到者, 停发工资,按旷工 处理 。 13、 经学校干部任免程序 而 进行 岗位调配 的

12、,人事 处 凭任免文件直接办理 相关 手续。 ( 二 ) 校内 岗位 调 配 程序 申请人填写 湖南师范大学校内 岗位 调配审批表 ( 附件 一 ) -现单位签署意见 -拟调单位签署意见 会签单位意见 -人事处审批 (科级 干部须组织部会签 ) 人 事处发 调配 通知 到原单 位 办交接手续 -凭回执到人事6 处开 调配 介绍信 -到新单位 或新岗位工作 四 、 人员 离职 (一 ) 人员 离职指人员 调出、辞职、出国 ( 境 ) 定居等 ,其 基 本 规定 如下: 1、 凡职工离职,须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报学校审批后办理离校手续。 2、 学校出资委托培养或定向培养 脱产学习 的教职工,

13、学业结束 后须 回校工作 五年 以上 方可申请离职 。 3、 教职工 在聘期内 申请 离职 获批 的, 除 每少服务一年 按 5000 元 /年的标准向 学校缴 纳违约金 外,还须 全额 退还 聘期内享受的 人才 待遇 、 学习费 、培养费等。 4、教职工 离职 , 其 住房处理须按学校住房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5、 离职获批 前 , 申请 人 须 坚持正常工作,不得擅自离岗 。 否则 ,立即停发工资, 作自动离职处理。 6、 申请 人须承诺在 学校批准 离职 之日起 的 二 个月内办好离 校 手续 。 自离职获批 之日起 , 即 视为 离职 行为开始 , 学校从批准之日的下个月起停发其岗位津贴

14、, 二 个月内未办好 手续 的, 停发工资 , 按 自动离职处理 。 7、 凡 离职 人员,其配偶或子女 等 属于照顾性调入者,必须 按协议 同时办理 离职 手续。 否则 , 停发工资, 解除劳动人事关系 。 8、 自费出国(境)攻读博士学位的,原则上须办理 辞职手续 ,其他 自费出国 (境)留学、 出国(境)定居 的 , 须办理辞职手续。 (二 ) 离职 程序 本人申请 -填写 湖南师范大学教职工离 职 申请表(附件 二 ) -所在单位签署意见 -人事处审议 -报学校审批 -发档 -办理离校手续 7 五 、 非正常异动的处理 (一 ) 非正常异动 指 教 职工未经学校审批同意即离开本职工作岗

15、位 , 或主要 时间、主要 精力未用于履行学校岗位职责 , 或经学校审批同意 离职 但不 按时 办理离校手续等不按正常 人事调动 程序的情况。 其基本规定如下: 1、 二 级单位要 及时 将 职 工异动情况报告人事处 ,不得 瞒报、漏报, 否则,造成的 经济 损失由二级单位负责 ,从其自有经费中扣抵 。 2、 被 定 性 为非正常异动 的 ,立即停发工资 ,作 自动离职 处理 ,并追究合约责任 。 3、非正常异动人员 的 配偶 等 属于照顾性调入者,须 按协议 同时办理离校手续 , 如拒绝办理手续,则立即停发岗位津贴,继续发放三个月基本工资, 三个月 后停发 工资 , 将档案转出 , 解除劳动

16、人事关系 。 4、 人员 非正常异动 ,其 住房处理须按学校住房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 5、 擅自出国 、 出国逾期 未 归超过 一个月 的, 作 自动离职处理。 ( 二 ) 处理流程 二级单位上报异动情况 人 事处 报学校 进行人员定性 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定性名单各自清理相关问题 -校长办公室于每年 12 月汇总各单位清理情况报学校 六 、 借调 (一 ) 借调的有关规定 1、借调 单位 原则上只限于与 学校 有密切业务联系的上级部门 。 2、借调 人员待遇 按 学校批准 的执行 。 3、借调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最长不超过 两 年 , 借调手续 一年办理一8 次。 借调期满后, 借调 人员须及

17、时返校,到人事处 办理相关手续 。 4、 借调期满后 逾期不归 或 以借调为名而不在借调 单位 工作 的 ,作自动离职处理。 不办理借调手续擅自去外单位工作的, 立即 停发工资, 限期 回校 。 否则 , 按旷 工 处理 。 (二 ) 借调程序 借调单位来函 -相关职能部门物色人选 -报人事处会同组织部审查 -学校审批 -通报 借调 人员 单位 -借调人员到人事处办理手续 -借调人员 持介绍信 到借调单位报到 。 七 、 附则 (一) 人员调配实行单位党、政一把手审批制度 。 (二)人员调配中 出现有必要进一步评议的 情况,由学校指定 人员 集体 评议, 视情况 报学校审定。 (三) 特殊人才

18、的引进特事特办。 ( 四 )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湖南师范 大学 人事调配暂行规定(校行发人字 20034 号 ) 、 湖南师范大学接收应届毕业生来校工作的暂行办法 ( 校行发人字 20066 号 ) 等文件同时废止,学校其他 原有规定 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五) 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一:湖南师范大学校内 岗位 调配审批表 附件二:湖南师范大学教职工离 职 申请表 9 附件 一 : 湖南师范大学校内 岗位 调配审批表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学历学位 职称 调配类别(在申请项内打“ ”) 校内调动( ) 现工作单位 拟调入单位 校内转岗( ) 现工作岗位及在本岗位工

19、作年限 拟转岗位 调 动 或 转 岗 理 由 现 单 位 意 见 负责人: (签 章) 年 月 日 拟调单位意见 负责人: (签 章) 年 月 日 会 签 单 位 意 见 (盖 章) 年 月 日 组 织 部 会 签 意 见 (盖 章) 年 月 日 人 事 处 审 批 意 见 (盖 章) 年 月 日 10 附件二: 湖南师范大学教职工离 职 申请表 姓 名 性别 出生日期 现工作单位 职务 /职称及评定时间 最后学历及毕业时间 来校时间 来校后进修、培训、出国(境)情况 离职 后去向 离职 理由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本人承诺 : 自离职 申请 获 学校批 准 之日起 ,即视为离职行为开始。并在离职申请 获 学校批 准 之日起的二个月内办好离校手续。 如果逾期未办好手续,则接受学校对本人作自动离职处理。 承诺人 签名 : 年 月 日 所在单位意见(含各种培养费、违约金的偿还意见) 负责人: (盖章) 年 月 日 人事处审核意见 负责人: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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