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类卫生国际合作项目管理细则(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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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卫生部 国际合作司 关于规范和加强中国与世界卫生组织 合作项目管理的 有关 规定(试行) 为规范和加强中国与世界卫生组织( WHO)合作项目管理,根据卫生部关于接受国(境)外资助的卫生国际合作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特制定本规定。本规定中所述的中国与 WHO合作项目包括双年度正规预算项目和预算外资金支持的合作项目。 第一章 正规预算项目 一、正规 预算项目是指 WHO利用成员国缴纳的会费,按照双年 度 周期与我国开展的合作项目 。 二、 立项程序 1. WHO西太区正式函告卫生部,并提出具体的编制要求。 2. 由卫生部国际合 作司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提出规划框架初步意见,报部领导审批确定。

2、 3. 根据 批准 的 规划框架,由国际合作司与 WHO驻华代表处召开预算编制会议,邀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和部有关司局人员参加 ,组织培训和启动项目编制工作。 4. 各 有关 单位在预算编制会议召开后一个月内向国际合作司递交本单位项目申请书(中、英文)。 5. 国际合作司汇总、审核各单位递交的项目申请,并与WHO驻华代表处协商,制定项目活动初稿。 6. 项目预算初稿经驻华代表处报西太区委员会审议并批准。 2 7. 由卫生部与西太区委员会换文批准 。 三 、项目启动与执行 1. 卫生部国际合作司和 WHO 共同组织召开双年度规划预算项目启动会,邀请有关司局、厅局、项目管理和执行

3、单位代表参会,布置项目的执行并进行相关培训。 2. 各项目执行单位需按照 WHO相关规定,按期提交项目活动申请,并确保项目活动按计划完成,保证项目活动质量,并避免项目资金流失。具体要求如下: ( 1)直接经费合作( DFC)活动:项目单位应在活动开始前 3个月向 WHO驻华代表处提交 DFC-1表(含项目计划书),同时抄送卫生部国际合作司。活动结束后 1个月内,向 WHO驻华代表处提交 DFC 2 表(含活动总结报告),同时抄报国际合作司。 ( 2)执行工作协议( APW)活动:项目单位应在活动开始前 3个月向 WHO驻华代表处提交项目计划书以及项目资金收款账号、 APW 合同签署人的信息,同

4、时抄送卫生部国际合作司。由驻华代表处准备合同,送交项目单位签署。项目单位应与 WHO驻华代表处和卫生部国际合作司保持密切沟通,确保在项目预期开始日期前签署合同,以便项目如期开展。活动结束后 1个月内,向 WHO驻华代表处提交活动报告及活动产出,同时抄报国际合作司。 ( 3)设备采购( SE):项目单位需提前 4个月向 WHO驻华代表处提交 申请表格(含采购产品的性能要求),同时抄报卫生部国际合作司。国内采购需提供三家厂商的报价。到货一个月内3 向 WHO驻华代表处提交验收单,抄报卫生部国际合作司。 ( 4)短期技术顾问( STC):项目单位需提前 6个月向 WHO驻华代表处提交拟开展活动的详细

5、信息、要求及专家任务书( TOR),同时抄报卫生部国际合作司。活动结束 1 个月内项目单位需向卫生部国际合作司提交对专家的评估意见。 ( 5)进修生( FE):双年度第一年的项目必须在当年 3 月31日前、双年度第二年的项目必须在第一年 6月 30日前 (具体时间根据拟赴国家、进修期限等因素而有所不同,应按照 WHO对各进修生项目的具体要求执行) 向卫生部国际合作司提交申请表( FAF)以及相应外语水平证明(如托福或雅思)。卫生部国际合作司审核相关材料后向 WHO驻华代表处提交。进修生回国后一个月内分别向卫生部国际合作司和 WHO驻华代表处提交进修报告。 ( 6)考察组( OV):项目单位应在

6、活动开始前 6 个月向卫生部国际合作司提交 FAF表,卫生部国际合作司审核后向 WHO驻华代表处提交。境外考察时间不超过两周,考察组成员一般不超过四人,其中一人担任翻译并提供相应外语水平证 明。考察活动结束 2周内,考察组分别向 WHO驻华代表处和卫生部国际合作司提交考察报告。 3. 项目执行单位需认真按计划实施项目活动,原则上不得进行更改。如因不可控因素必须更改项目活动时间、内容、参加人员等,须在上述活动要求的时限前提出,报请卫生部国际合作司审核,同意后方可执行。 4. 为了避免造成项目资金损失和不良影响,如项目执行单4 位未能按照上述有关要求提交项目申请、开展项目活动或提交项目总结报告,国

7、际合作司将视情给予通报批评;必要时,将会同WHO 重新规划有关项目资金 ,另行指定执行单位 ;对项目执行不力的项目单 位今后将不再予以 WHO项目资金支持。 5. 国际合作司将会同 WHO驻华代表处,每半年向各项目单位通报项目进展情况,并对项目执行差的单位提出警告或批评。 第二章 预算外项目 一、 预算外项目是指双年度正规预算之外,由 WHO另行筹集经费支持或通过 WHO执行的 合作 项目。 二、 立项程序 1. 鼓励各 单位根据国内工作需要, 积极争取 WHO预算外资金支持, 可 按正常程序向卫生部国际合作司提出申请,经审核后,由国际合作司 正式向 WHO提出; 2. WHO向卫生部国际合作

8、司 提出 ,拟提供 额外 资金 , 与我开展某一领域 的 合作 项目 。 3. 在 上述两种情况下,应由国际合作司协调有关单位与WHO 就项目的具体内容进行协商并起草项目协议。项目协议应明确项目目的、意义、投入资金、时间期限、决策和管理机制、项目目标等内容。 4. 根据具体情况,由卫生部国际合作司或授权有关单位签署项目协议。 未经过上述程序立项的项目,国际合作司将不承担管理及协调职责。 5 三 、项目执行 1. 预算外项目活动的执行程序和要求 参照正规预算活动 的相应 规定。 2. 各项目单位应每半年向卫生部国际合作司通报项目执行进展情况,并在项目周期结束后 2个月内向国际合作司提交项目总结报告。 第三章 其他 一、除卫生部国际合作司外,卫生部各司局将不作为项目执行单位。卫生部业务司局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项目执行进行业务指导。 二、 项目督导评估、资金使用、审计监督等 按照 卫生部关于接受国(境)外资助的卫生国际合作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执行 。 本规定由卫生部国际合作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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