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专家咨询委员会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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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 南宁高新区专家咨询委员会 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南宁高新区专家咨询委员会专项经费管理,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桂政发 2014 60 号)、南宁市本级财政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南府发 2012 99 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专家咨询委员会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南府办函 2017 160号)和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专家咨询委员会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南宁高新区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 法所称南宁高新区专家咨询委员会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是指由南宁高新区本级财政全额安排,用于南宁高新

2、区专家咨询委员会各项工作的专项经费。专项经费由咨询专家固定年费、课题研究经费、稿酬、工作经费和以奖代补经费五部分组成。 第三条 专项经费的申请、划拨及使用,由南宁高新区专家咨询委员会办公室编制年度预算,报南宁高新区财政局经管委会批准后,作为专项经费纳入高新区财政预算。执行当中因- 2 - 正当理由出现资金缺口,由高新区财政统筹解决。 第四条 专项经费使用管理遵循“突出重点、择优补助、公开透明、规范运作”的原则。 集中财力用于推动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项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南宁高新区智库建设。 第二章 专项经费使用范围 第五条 专项经费使用范围。 (一)固定年费。按照南宁高新

3、技术产业开发区专家咨询委员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每年给予咨询专家一定数额的固定咨询费。 (二)课题研究经费。 1.主要用于支付由南宁高新区管委会立项的发展研究重点课题研究。 2.同时用于支付由南宁高新区专家咨询委员会立项的课题研究。 (三)稿酬。主要用于支付根据南宁高新区重点工作,咨询专 家自主向南宁高新区管委会提出建议或完成建议任务的稿酬。 (四)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南宁高新区专家咨询委员会开展工作所需经费,包括:活动经费、成果评审费、因公出国(境)经费、国内差旅费和其他费用。 - 3 - (五)以奖代补经费。主要 用 于市专家咨询委员会年度评比 奖励。 第三章 专项经费使用和拨付 第六条

4、 固定年费。按照咨询专家每人每年 2 万元标准直接支付到咨询专家个人账户(代扣税款)。固定年费分两次支付,上半年支付 50%,下半年支付 50%。 第七条 课题研究经费。 (一)南宁高新区管委 会立项的重点课题研究经费。按照每个课题 10 万元标准直接支付到咨询专家个人账户(代扣税款),包干使用,不予追加。 (二)南宁高新区专家咨询委员会立项的课题研究经费。按照每个课题 3 5 万元标准直接支付到咨询专家个人账户(代扣税款),包干使用,不予追加。 课题研究经费分两次支付,委托协议书签订后先支付 50%,研究报告通过评审后再支付 50%。对经两次修改仍不能通过评审验收的课题,剩余的 50%课题研

5、究经费不再支付。咨询专家未按协议规定时间完成课题,并申请延迟 1 次后仍不能如期提交课题成果的, 收回已支付的费用。 第八条 稿酬。咨询专家向南宁高新区管委会提出建议应获取稿酬。建议分为一般建议和重点建议。 (一)一般建议由各位专家根据个人专长和研究领域,随- 4 - 时对南宁高新区管委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建议应一事一议,有理有据,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字数不少于 400字。专家建议通过高新区专家咨询委员会办公室专用邮箱 提交,专家咨询委员会办公室以专报或决策参考信息的形式上报。每条一般建议给予 800元的稿酬,得到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主要领导批示的,根据领导批示内容,给予 5000 元的

6、稿酬。 (二)重点建议为咨询专家完成南宁高新区领导提出的咨询建议任务,就亟需解决的重点、难点问题提出的建议,专家咨询委员会根据南宁高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提出的咨询建议任务。获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主要领导批示做进一步调研或需立项研究的一般建议,视为重点建议。根据领导批示内容,每条重点建议给予 1 万元的稿酬。 同一项内容,按最高标准支付一次稿酬,不重复支付。 第九条 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南宁高新区专家咨询委员会开展工作的费用,包括活动经费、成果评审费、因公出国(境)经费、国内差旅费和其他费用。 (一)活动经费。南宁高新区专家咨询委员会每年活动经费 10 万元。主要用于专家来南宁高新区参加座谈会、调

7、研咨询、走访交流以及专家咨询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赴不方便出差的专家所在地,就南宁高新区经济社会发展等问题进行座谈的差旅费、会议地点租用、购买资料、出版刊物等支出。 - 5 - (二)成果评审费。南宁高新区专家咨询委员会每年成果评审费 5 万元。主要用于立项的课题成果评审、年度成果奖励等级的评选。网络评审 800 元 /人项,现场会议评审 1500 元 /人次(另给予报销往返路费及在邕交通、住宿费用)。 (三)因公 出国(境)经费。南宁高新区专家咨询委员会每年出国(境)经费 8 万元。主要用于专家团队和专家咨询委员会办公室因课题研究需要出国(境)调研过程中产生的出国(境)手续费、差旅费等。 (四

8、)其他费用。主要用于专家在咨询活动中发生意外情况的医药费等。 第十条 以奖代补。主要用于南宁高新区专家咨询委员会年度成果评选。 (一)参评对象:本年度南宁高新区管委会立项的发展研究重点课题成果,南宁高新区专家咨询委员会立项的课题成果,获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领导批示的专家建议和依领导批示做进一步调研的调研报告。 (二)奖 项设置:南宁高新区发展研究课题成果奖、咨询专家调研报告奖、咨询专家建议奖(一般建议和重点建议)一、二、三等奖。 (三)奖励标准:南宁高新区发展研究课题成果奖一等奖 1.5 万元、二等奖 1 万元、三等奖 5000 元,奖项总数不超过课题成果总数的 40%;咨询专家调研报告奖一等

9、奖 1 万元、- 6 - 二等奖 6000 元、三等奖 3000 元,奖项总数不超过报告总数的 40%;咨询专家建议奖一等奖 5000 元、二等奖 3000 元、三等奖 1000 元,奖项总数不超过建议总数的 40%。 (四)奖励条件: 1研 究成果是紧密围绕南宁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中心工作提出的对策及建议,被南宁高新党工委、管委会采纳转化为决策,或获得市级以上奖项,或得到南宁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领导批示肯定的。 2研究成果问题抓得准,分析透彻,内容真实客观,具有创新性和可操作性,在实践中能够解决当前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对推动南宁高新区经济社会发展起到重要作用。 (五)评奖办法: 1南宁

10、高新区发展研究课题成果奖、咨询专家调研报告奖评审。 南宁高新区专家咨询委员会办公室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邀请相关专家、领导,对本年度的课题成 果、调研报告进行评审。评审结果报南宁高新区专家咨询委员会领导审定。参与评审的专家、领导与评奖对象存在利益关系的,须主动回避。 2咨询专家建议奖评审。南宁高新区专家咨询委员会办公室领导及联络员对咨询专家一般建议和重点建议进行评审。评审结果报南宁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领导审定。 - 7 - 第四章 经费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课题负责人应本着实事求是、精打细算的原则,合理编制预算,按照计划和规定的开支范围,自主支配使用课题经费。 第十二条 课题一经立项,

11、不得无故中止。对因故中止课题研究的(包括并不限于课题负责人因 出国(境)、生病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课题研究等情形),停止支付课题经费,并追回已支付课题经费的剩余部分。 第十三条 课题调研及与专家联系的差旅费,要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南宁市规定的标准执行。享受省部级、厅局级待遇的专家执行相应的标准,其他专家按其所获技术职称相对应的级别标准执行。差旅费超标准的,只报销标准内的数额,超过部分一律不予报销。 第十四条 专项经费管理应当接受南宁高新区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检查中发现的财政违法行为,应当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 ,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由南宁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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