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籍优秀自费留学生奖学金项目实施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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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疆籍优秀自费留学生奖学金项目 实施暂行办法 ( 2014 年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奖励品学兼优的新疆籍自费留学生在学业上取得的优异成绩,鼓励自费留学生回国回疆工作,为国为疆服务,对实施“科教兴新”、“人才强区”战略做出贡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设立了“新疆籍优秀自费留学生奖学金”项目。为规范该项目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疆籍优秀自费留学生奖学金将本着“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进行评审。 第二章 奖励对象 第三条 新疆籍优秀自费留学生奖学金奖励热爱祖国、品学兼优的新疆籍各民族优秀自费留学 生,主要对象为:一年级以上(不含一年级和预科学习阶段)、年龄 40 岁以下的自费在读本科生、

2、硕士生和博士生。向家庭经济较为困难的少数民族优秀自费留学生倾斜奖励。 第四条 户籍要求:申请人本人及其父母有新疆常住户口。父母、子女户口地区、性质相互不一致时,子女的户口以母亲的户口为准,父母离异或父母双亡家庭的子女,户口以法定监护人户口为准。 若申请人父母有新疆常住户口,但本人户口因升学已迁出新疆(迁出时间与升学时间一致),致使申请人现无新疆常住户口,此种情况亦可视为符合申请本奖学金的户籍条件。 第三章 申请和评 审程序 第五条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向我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或相关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受理材料具体时间以各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或相关部门的通知为准。 第六条 各驻外使(领)馆

3、教育处(组)或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和推荐,并将推荐人选名单进行公示。 第七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聘请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对推荐人选材料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在网上公示后,通知各有关驻外使(领)馆。 第四章 奖学金数额及发放办法 第八条 新疆籍优秀自费留学生奖学金每年评选一次。奖励金额平均 5 万元 /人,按照不同国家(地区)的物价水平、学习生活需要及学历层次等因素,分列不同等次。 第九条 各驻外使(领)馆根据发奖时汇率变动情况发放奖学金,并组织举行奖学金颁奖仪式。 第五章 其他 第十条 获奖者须在每年年底采取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任一形式,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提交所在学校出具的学习情况鉴定。当年的学习情况鉴定将作为下年度奖学金评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获奖者最终获得学位后,如有意向回国回疆工作,驻外使(领)馆协助向国内疆内专业对口单位提出优先推荐意见。 第十二条 因各种因素暂不具备回 国条件的获奖者,各驻外使(领)馆应与其保持联系,继续关心他们的工作与生活,鼓励并敦促其以多种形式为国服务。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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