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 - 附件 6 珠海市香洲区文化 体育 产业 扶持 暂行办法 第一 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培育和壮大我区文化 体育 产业重点 企业 ,积极推进我区文化 体育 产业的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产业发展氛围,加快产业集聚园区建设,构建香洲现代文化 体育 产业体系,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 二 条 本办法所扶持的文化 体育 产业重点行业 , 包括: (一)创意设计业:平面设计 、 时尚生活用品设计 、 工业和工艺设计 、 建筑和装饰设计 、 景观设计等。 (二)数字内容业:数字 影像 、 数据处理 、 数字娱乐 、 软件设计 、 互联网服务 、 数字媒体等。 (三)动漫网游业:动漫、网游 、
2、 手游 及衍生品开发与展示交易等。 (四)影视娱乐业:影视节目策划制作与发行、影像视频与舞台设备租赁服务、文化会议会展与娱乐表演活动等。 (五) 体育 及相关产业:体育广告业 、体育旅游业以及 体育项目开发与推广 等。 ( 六 )文体产品制造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文化体育用品生产制造。 - 2 - 第 三 条 凡在香洲区工商注册及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经认定符合条件的企业及园区,均可享受本办法的相关扶持措施。 第 四 条 根据我区产业发展实际, 每年安排 1000 万元作为基本扶持资金。如有重大项目需要资金扶持,再专项向区委区政府申请。被市确定 为重点扶持的项目,需要我区配套的资金比例按
3、市 占 70%、区 占 30%落实。 第二 章 园区及入园企业配套奖励 第 五 条 在 我区行政 辖区内被授予“珠海市文化产业园区”称号的产业园区,根据 珠海市文化产业园区管理试行细则的有关规定, 一次性给予不超过 10 万元 配套 奖励。 第 六 条 推荐申报省和国家文化主管部门组织的文化产业园区评选,凡 在 我区行政 辖区内 被认定为省或国家级文化产业园区,根据珠海市文化产业园区管理试行细则的有关规定,一次性分别给予不超过 25 万元和 50 万元的配套奖励 。 第 七 条 对我区新进入产业园区(已 被认 定为“珠海市文化产业园区”) 的文化企业,予以房租 15%的补贴,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
4、贴金额不超过 25 万元,补贴时间从企业实际入驻并正式运营后第二个月份开始计算,最长补贴期原则上为 3 年。 第 八 条 对我区新进入产业园区(已 被认定为“珠海市文化产业园区”) 的文化企业给予一次性装修补贴, 租用使用面积在- 3 - 100-500(含)平方米给予 3万元补贴;租用使用面积在 501-1000(含)平方米给予 5万元补贴;租用使用面积在 1001-2000(含)平方米给予 8 万元补贴; 2001(含)平方米以上给予 10 万元补贴。 第三 章 项目及 平台建设补贴 第 九 条 对园区的运营管理单位和入驻文化企业搭建交易推广与展示中心、信息发布中心、综合商务中心等各类公共
5、服务平台给予补贴,在落实建设方资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 30%)到位的前提下,每个平台补贴金额控制在该项目实际总投资的 10%以内,且单个平台建设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 100 万元。 第 十 条 鼓励园区的运营管理单位及入驻文化企业定期开展多种形式的项目研讨会及论坛。根据研讨会及论坛的规模, 可给予项目运作实际发生费用 10%的活动补贴,原则上单项活动补贴总额不超过 10 万元。 第 十 一 条 鼓励各镇(街道)利用现 有条件把旧厂房、旧村居改造成艺术创作基地,为艺术创作团体或个人提供创作场所,并定期组织开展交流活动。对经认定的艺术创作基地,每年给予10 万元活动经费补助,并积极协助其申报国家和
6、广东省示范园区(基地)。 第十 二 条 对申请补助资金资助的体育 企业和体育 项目,根- 4 - 据该项目的重要性和影响力确定资助额度。 第四章 实施细则 第十 三 条 本办法所称的文化产业园区是指集聚了一定数量的文化企业,具备一定的产业规模,并具有相应的基本服务管理机构和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相应基础设施保障和物理空间的文化产业发展集聚区。 第十 四 条 珠海市 文 化产业园区认定应当符合 珠海市文化产业园区管理试行细则中规定的基本条件,即: (一)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明显,有较完备的投资、建设与发展规划,产业布局和功能定位符合全市文化产业发展规划,主导产业属于我市文化产业重点发展行业。 (二
7、)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单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有健全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有规范的财务等管理制度。 (三)具备较完善的基础设施,能够为入园文化企业发展提供基本的硬件环境。 (四)规划建设有能够为入园文化企业发展提供一定服务的公共服务平台。 (五)文化产业园区建筑面积一般应不低于 20000平方米,且文化企业入驻率不低于 60%。 (六)入园的文化企业不少于 15 家,并属于本细则重点扶- 5 - 持的文化产业门类。 (七)入园的文化企业占全部入园企业的比例应不低于 70%,园区用于发展文化产业的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应不低于 70%。 第十 五 条 文化企业认定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珠
8、海市 香洲区 注册成立的法人单位; (二)申请企业主营业务属于珠海市文化产业园区文化企业认定行业参考目录规定范围; (三)申请企业应拥有良好的文化产品或服务,主营业务属于珠海市 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扶持的领域范围。 第 十 六 条 体育企业认定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香洲区注册成立的法人单位; (二)申请企业主营业务属于第 二 条第 五、 六款规定的范围。 第十 七 条 凡我区行政区域内符合本办法第十 四 条有关认定条件的文化(体育)产业园区投资建设及运营单位且已取得 市、省或国家级文化产业园区称号的园区 均可申报。申报单位需认真填写珠海市香洲区文化体育产业园区配套奖励经费申请表,并
9、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报单位登记证明复印件; (二)申报单位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 园区投资建设相关证明复印件; (四)园区投资建设与发展规划; - 6 - (五)园区各类管理制度; (六)入园文化企业清单、租赁合同、登记证明复印件; (七)园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相关证明; (八) 市、省或国家颁发的相关文化(体育)产业园区称号的证明文书(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九)审核单位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此外,申报单位须根据实际情况提供近两年的财务报表及纳税凭据。以上材料属复印件的均须加盖申报单位公章,报送时均需提交原件核验。 第十 八 条 凡符合本细则认定基本条件的文化体育企业均 可申报。申
10、报企业需认真填写珠海市香洲区文化体育企业认定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报单位登记证明复印件; (二)申报单位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企业入驻文化(体育)产业园区合同复印件; (四)企业财务报表、纳税凭证、上年度审计报告及审计单位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知识产权证明材料; (六)审核单位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属复印件的应加盖申报单位公章,报送时需提交原件核验。 第十 九 条 补助、奖励资金的审批程序如下: - 7 - (一)区文化体育 旅游局受理资助申请,并对申请企业(项目)进行资格审查 , 提出资金安排的初步意见,并形成书面的初审意见。 (二)区财政局核查申报企业
11、(项目)是否重复享受财政其他资助资金,并提出审定意见。区文化体育旅游局将审定后的资助项目在新闻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 (三)上述审批程序应于每年 8月份结束。区文化体育旅游局按照与年度财政预算编制同步的时间,根据上述审批结果,将本年度的资金资助计划报区财政局审核,并由区财政局、区文化体育旅游局联合上报区委、区政府审定。 (四)按照年度资金资助计划,被资助单位与区文化体育旅游 局签署珠海市香洲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 (五)区财政局根据“协议”的有关规定及资助项目的进度办理支付手续。 第五章 附则 第 二 十 条 获得本办法的同类多项优惠、奖励,或符合我区出台的其他意见、办法奖励条件的,从高不重复奖励。 对享受租用办公用房补贴的物业, 3 年内不得转租或改变办公用房用途,否则全额退还补贴。获得奖励或补贴的企业, 3年内若迁出我区应退还所有奖励或补贴。 - 8 - 第 二十 一 条 本办法由香洲区文化体育旅游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可另行制定本办法之 实施细则 。 第 二十 二 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 行 , 有效期 3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