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现状及其完善【毕业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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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科 毕业论文 (设计 ) 题 目: 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现状及其完善 学 院: 管理学院 学生姓名: 专 业: 行政管理 班 级: 指导教师: 起 止 日期: 目 录 摘 要 . 1 Abstract. 1 前 言 . 2 一、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理论基础和基本功能 . 2 (一)行政听证的起源 . 2 (二)行政听证制度的价值功能 . 2 二、我国行政听证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 3 (一)行政听证范围比较窄 . 3 (二)行政听证组织不健全 . 4 (三)听证记录约束力不明,案卷排他性原则未定 . 5 三、我国 行政 听证制度存在问题的成因 . 5 (一)“重实体轻程序” 传统法律观念的影响

2、 . 5 (二)公民维权意识弱 . 6 (三)行政法制建设滞后 . 6 四、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优化 . 6 (一)拓展行政听证制度的适用范围 . 6 (二)提高公民的参与意识和能力 . 7 (三)完善行政听证组织 . 7 (四)加强行政听证法制建设 . 8 (五)建立行政听证制度的社会监督机制 . 8 五、结束语 . 8 参考文献 . 8 后记 . 10 1 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现状及其完善 摘 要 听证制度作为公民参与行政领域的一项重要制度,已成为实现社会民主的一条有效途径。 行政听证作为听证制度的一种,体现了公正、公开、民主的原则,拥有其他手段所难以达到的独特功能。 和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

3、的行政听证制度有很多需要完善的地方。需要通过扩大行政听证的适用范围、明确行政听证代表人的范围、建立健全听证主持人制度、明确听证笔录的法律效力 等措施来推动行政听证制度的完善。 关键词 行政听证;听证代表;听证笔录;制度完善 The perfection of Chinas present administrative hearing system Abstrac:The hearing system is an important system for the participation of citizens in the administrative areas , it is an ef

4、fective way to realize democracy nowadays.The administrative hearing as one of the hearing system , it reflects the principles of fair,open and democracy by the unique functions while other means are difficult to achieve. Compared to the western developed countries, our administrative hearing system

5、 has a lot of places to perfect. By expanding the scope of application of administrative hearing, to clear the scope of the representative of administrative hearing , to establish a host system and clear the legal effectiveness of hearing record .Fanilly to promote the improvement of the system of a

6、dministrative hearing. Key words:Administrative hearing ; Hearing represent; Hearing record; System perfect 2 前 言 行政听证制度早已被现代法治国家所广泛采用,并且经过了几十年的不断发展完善。它是一个国家行政程序现代化、民主化的重要标志,也是规制公共权力行使 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人们逐渐认识到,在各种行政程序的监督机制中,听证制度是行之有效的,听证制度开始受到重视,人们对听证权的研究也不断深入。在我国确立和实施听证制度的重要意义在于推动中国宪政事业的发展,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报告精神

7、。其价值还在于有利于保障程序公正、决策科学化和民主化,有利于政府与民众之间的沟通交流、理解与认可。但是目前我国的行政听证制度存在听证范围较窄、听证组织不健全等问题,因此迫切需要通过深入分析现状,探究出切实有效的解决措施。 一、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理论基础和基本功能 行政听证是现代民 主政治的产物,也是行政诉讼的重要内容部分。尽管行政听证制度在西方国家已经建立了很长的时间,但我国引入行政听证制度是改革开放以后才开始的事情。由于现代意义上的行政听证制度的产生,必须符合以下两个方面的条件:一是完备、科学的制度环境;二是民主的思想基础和法律体系。我国在改革开放以前,由于缺乏这样的思想基础和制度环境,因此

8、不会产生现代意义上的行政听证制度。直到改革开放以后,基于中国学者对国外的政治法律制度研究介绍,我国的行政听证制度才正式开始发展起来。 (一)行政听证的起源 行政听证制度源于英美普通法古老的“自然 正义原则”,该原则包括两个最基本的程序要求:任何人不能成为与自己有关案件的法官;任何人的辩护必须被公平地听取,即听取另一方意见 1。自然公正原则最初适用于司法程序,称之司法听证,是指法官在作出判决之前,需要听取证人和双方当事人的意见,不能偏听其中一方之词。后来自然公正原则逐渐为立法吸收,适用于立法领域范围,称立法听证。 20 世纪初期,随着行政力的不断扩张,听证开始在行政领域正式运用起来,表现为当行政

9、机关的决定对行政相对人有不利影响的时侯,需要听取行政相对人的意见,不能片面认定,剥夺行政相对人为自己辩护的权利 ,这也就是我们常说的行政听证。“行政听证”一词最早在 1996 年我国的行政处罚法中得以规定。我国行政处罚法中规定的行政听证是指在行政机关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由行政机关指派专人主持听取案件调查人员和当事人就案件事实及其证据进行陈述、质证和辩论的法定程序。 (二)行政听证制度的价值功能 1.扩大民众参与,实现政府与人民的有效沟通 行政听证制度使社会民众以听证会等形式参与关系到自身利益的行政决策过程之中,通过这种途径来影响行政决策,最终改变过去只由行政机关一方决定的局面。与此同时,扩大

10、民众的参与,有 利于实现政府和社会民众的有效沟通,也有利于吸收社会各个层面的不同意见和建议,而且还有利于实现行政决策民主化和科学化的目标。因为它能使人们“对于行政立法有深厚的了解,并根据其利益,或特殊的知识意见,使利益冲突纳入制度化、合理化的3 沟通渠道,以消除政府和人民的鸿沟,缩短政府与人民间的距离 2。 2.制衡行政自由裁量权 任何权力的行使必须受到监督和制约,否则必然导致滥用。“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亘古不变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使用权力一直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 3。”行政程序是一项追求法律效果 的强制性法律制度,以其公开性、公正性的程序规制使行政行为处于公众监督之下,理所

11、当然地成为控制行政机关随意裁量的有效武器,对此王名扬教授有精辟的论断:“一个健全的法律,如果使用武断专横的程序去执行,不能发生良好的效果。一个不良的法律,如果用一个健全的程序去执行,可以限制或削弱法律的不良效果 4。”行政听证程序作为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制度,对程序正义的实现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这一程序过程中,当事人积极参与发表意见、提供证据,行政机关主持听证并对其所作出的决定必须指出事实根据和说明理由,对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作出解释 和说明,从而可以有效地避免主观随意性。因此,行政听证程序的完善能促使人们建立起对法律程序公正性的信心,是程序正义实现的制度机制,足以代表一个国家行政法治化的程度。 二

12、、 我国行政听证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自从 1996 年我国的行政处罚法首次确立行政听证制度以来,相继颁布了价格法、立法法和行政许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行政听证制度,已经渗入我国行政立法、行政执法和公共决策等行政领域,从而使我国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朝着公开、公正和民主的价值目标上又迈上了一个新台阶。但是,我国行政听证制度在具体的实践 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行政听证范围比较窄 1.具体行政行为听证的适用范围过窄 根据我国行政法理论,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行使职权过程中对特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产生影响并能够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目前,我国只有在行政处罚法、价格法

13、、环境影响评价法、行政许可法等几个法律当中适用听证程序。我国 1996年 3 月 17 日通过的行政处罚法,是移植国外听证制度的首次尝试,其中第 42 条规定规定了行政听证的范围:“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 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很明显规定的过于单一、缺乏弹性,法律的实施性不强。 又比如在我国价格法中要求各地和中央政府公布政府定价的价格目录,只有在价格目录之内的定价和调价,才必须举行价格听证。 行政听证制度听证范围狭隘的问题,还存在于税费征管领域、城建管理领域、环境管理领域等等,像征收土地、拆迁等广受关注的行政行为,目前也

14、无明确的法律规定须进行听证。 2.抽象行政行为听证的适用范围过窄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制订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它应当包括两大类即 行政立法行为和行政规定的制订行为。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相比,其适用对象影响的范围远远大于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是针对不特定对象作出的,具有反复适用性且效力及于未来,一旦违法或不当,必将损害众多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具有长期性和连续性。对于抽象行政行为,如果能通过事前的听证程序来防止违法和不当,则会弥补这4 种不足,避免将来通过事后的法律救济程序也无法弥补的损失 6。目前在我国立法法第58 条中规定:“ 行政法规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

15、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 会等多种形式。 ”但是至于其他大多数的法律规章的制定是否需要听证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我国应制定相关法律对抽象行政行为听证制度进行明确规定并不断完善 7。 (二) 行政听证组织不健全 1.行政听证主持人制度不健全 行政听证主持人作为控制听证运行的过程,质证环节和引导活动的指挥官,他自己的法律地位如何,将直接影响到行政听证的实际效果。我国行政处罚法第 42 条第 4 款规定 :“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 :如果一方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 48 条第 3 款

16、也规定 :“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和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益关系的,有权申请其回避。”这两个条款直接表现主持人与调查人员职责分离的原则,反应了我们行政程序的公正、公平的原则。 但是,这些法律规定,并没有具体指出听证主持人应该具有的资格、条件,故而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中就容易出现主持人不称职、不负责的情况,影响听证活动的顺利进行。在听证实践活动中主持人通常就往往是调查人员的同事 或者 是上级,结果当然也就很难保证听证的公正性、公平性 。 例如价格法规定,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作为听证主持人,但是,考虑到价格主管部门与国有垄断企

17、业经常接触,它们的利益关系十分密切,因此当由价格主管部门主持价格听证会难以保证拥有公正、公平的听证结果。尤其在中国这样一个长期“重人情、轻法律”的国家,这种内部职能分离原则显然不能实现职能分离原则的本意,由于缺乏一系列的独立任职的制度保障,从而使得行政听证在公众心目中的公正性、客观性和可信度都大打折扣。听证主持人作为行政听证程序运转的核心,他既主导听证进行的过程,也会影响到行政决定的最终作出。 因此就完全有必要 对听证主持人的相对独立的地位在法律上给与清晰的界定,进一步完善听证主持人机制,逐步改善听证主持人法律地位模糊、任职资格规定不明和职权规定不清等状况 8。 2.听证代表的选拔制度不健全

18、听证会其实是个很好的形式,不过要想取得积极的效果,没有严格的标准程序保障是不行的。要不然,再好的形式也会变成“走形式”,它会使那些违背民意的部门行为获得虚假的正当性和“合法”理由,最终难以做到公平、公正以及客观。行政决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是通过举行听证会来进行论证的,而其中听取参与者的意见和建议就成为关键的环节,而其中最重要的 是那些提出意见和建议的听证代表们的组成如何。因为听证代表作为社会公众的代言人,他们的一言一语都会对行政决策产生不可小觑的影响,他们在听证会上通过把行政相对人的意见和建议反映给该行政机关,从而反映民声、民意。 现在许多听证会的代表,既有政府官员、人大和政协代表,又有专家学者

19、,也有普通群众,看起来面面俱到。但是实际上,片面追求面面俱到,反而不能真正代表行政相对人的利益和意见。如 2004 年 11 月 30 日由北京市发改委主持召开的“关于调整世界文化遗产游5 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听证会”,听证的结果是基本上达成一致,但是通过网 络及其他媒体所表达的“民意”则是一片质疑和反对之声;出现这种情况并不奇怪,因为此次听证涉及的六处景点,包括故宫博物院、八达岭长城、颐和园公园、天坛公园、长陵和定陵,均是外地游客进京的“首选”景点,外地人作为“利害关系人”在听证会上却没有自己的代言人,听证会的代表基本上来自北京,而且还经过组织者的“精心挑选”,他们代表的更多的是组织者的意见,

20、而不是真正的民意,最终的结果只能是“北京人听证、外地人买单”。 9由于我国有关行政听证制度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使得在具体的实践中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如听证代表人数的不确定 性、利害关系人所占代表人数的比例不高、代表产生程序的不一致性等,为此,我国应当尽快完善有关听证代表的法律法规,使听证代表真正成为社会不同阶层利益和意见的代言人。 (三)听证记录约束力不明,案卷排他性原则未定 根据我国行政法理论,听证笔录是指听证主持人在听证过程中对案件调查人员、案件当事人陈述的意见和提供的证据所做的一种书面记载,它在行政听证程序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案卷排他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的决定只能以听证笔录为根据,而不能

21、在听证笔录以外,以当事人未知晓的和未经听证程序质证过的事实作为依据。 在我国现行的 行政听证制度上因为对听证会的法律效力缺乏明确规定,往往出现“听也听了、证也证了,就是没有实际效果”的情况出现。我国的行政处罚法、立法法和价格法都没有关于听证笔录效力的规定,更不要说确立案件排他性原则了。 具体来说在实践中经常看到听到某些地方举行的听证会只是走个过场而己,常常是听证会开了,但是在做出行政行为时却根本不把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和建议梳理进去,更甚至不把听证会上论证过的证据放在眼里。同时也有的行政机关人员把听证笔录看作是一般的会议记录,缺乏配套的管理措施,这无疑违背了听证制度的初衷。 如果将 听证会只仅

22、仅理解为听取群众意见的一个途径,认为是“走群众路线”的翻版,那么我们大可不必再花费精力去构建新的途径。 三、我国听证制度存在问题的成因 我国行政听证程序,之所以会出现上述问题,究其原因,除行政处罚中关于行政听证程序的立法过于原则外,主要还存在着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 (一)“重实体轻程序” 传统法律观念的影响 一切公权力皆来自人民的授权,任何公共权力的行使必须遵循正当程序。程序抗辩乃行政法治的核心所在。无法律即无行政,“行政法更多的是关于程序和补救的法,而不是实体法 10。”从这个意义上说,程序正义 既是约束公权力的必要手段,也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化程度的重要标准。在法治社会,目的正确并不能构成权

23、力行使的正当、合法依据。我国长期的集权体制和受大陆法系法律制度的影响,法律程序一直没有受到重视,重实体轻程序的问题一直存在。我国向来没有程序至上的传统,轻视程序的现象在政府机关中普遍存在着。有关于行政行为的实质性内容和后果的合法性是他们重点关注的内容。如果说行政行为的实质性内容和后果都是合理合法,那么即使不按程序办事也是没有大碍的。换种说法就是,只有当行政行为的实体内容和其后果不合情理、有失公正以及违反法律的情况 下,才会想到去追6 究有关人员是否在程序上存在的失误。这种重实体、轻程序的实用主义哲学观的普遍存在,造成了政府工作人员无视听证程序的法律价值,无形中也损害了当事人听证的权利。 (二)

24、公民维权意识弱 我国目前很多行政法律、法规中都规定了公民在行政行为中享有申辩权、陈述权、复议请求权、国家赔偿请求权等,不过通过行使这些权利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公民却是相当的少。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公民的权利意识和法律主体意识都相对较弱。 要想实现法治社会,很好的发挥行政 听证制度的功能,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公民权利意识和法律主体意识的增强。这样才能最终实现听证程序制度良好实施效果。不过我国百姓的观念中则是与其听证不如走关系。这样一来尽管我国法律法规规定了公民享有申辩权、陈述权以及国家赔偿请求权等,但是我国公民对待行政机关的决定一般都是只有服从的意识,公民的权利意识和法律主体意识终究显得薄弱。听证

25、制度要想充分发挥其自身的作用,就必须增强公民的权利意识和法律主体意识。最终让听证制度取得良好的社会实施效果,法治社会建设的步伐大大加快。 (三)行政法制建设滞后 要想把行政听证制度真正 落到实处,就必须要有完备的法律制度体系。目前我国有些制度虽然已经作了相关规定,但对听证程序的规定过于笼统,例如对于具体的听证笔录的法律效力没有明确的规定。可见保证听证程序落实的具体制度不够完善,这使得听证程序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的保障功能不能有效地发挥,加之当前我国法制不健全,行政执法中行政执法人员循私舞弊、循私枉法现象的存在,许多行政相对人面对行政处罚,不是通过合法的法律救济途径 行政听证,而是直接到行政机关打

26、通关系,进行利益交换。这样一来,一些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便循私枉法、非法地大幅度降低处罚,对相对人来 讲当然是成本小,见效大。但最终受损的却是国家利益、法律的尊严和政府机关的形象,这也是听证程序适用少的一个现实原因。 四、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优化 我国行政处罚法首次规定了听证程序,这是我国行政法制建设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举措。行政听证制度在中国开始生根,但它目前还只限于少数几个法律,适用范围很窄,程序也不是很具体规范。这表明听证制度在中国的现实生活里还没有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还需要进一步地完善。借鉴国外的实践经验,要完善中国的听证制度,应重点抓好以下几点。 (一) 拓展行政听证制度的适用范围 时代

27、和社会发展的趋势,要求我国应当扩大行政听证制度的适用范围。一方面应使行政听证制度扩展到具体行政行为的领域。一些原来不需要举行价格听证的项目,随着形势的发展,牵涉到公民的切身利益问题,迫切需要举行价格听证,如有线电视收费、自来水价格、公园门票调价等。而原来属国家定价的项目,部分已经不再需要国家定价因而不需要举行价格听证,比如民航价格听证。可以把这部分的资源充分转移到需要听证的程序中去。另一方7 面应该使行政听证制度在抽象行政行为领域适度的扩大。像征收土地、拆迁等广受关注的行政行为, 目前也无明确的法律规定须进行听证。但是这些领域多为抽象行政行为涉及到不特定“行政相对人”的领域,所以,此类行政行为

28、发生错误时,将导致较大范围的行政相对人与行政机关的矛盾,使群众对政府的行政行为缺乏认同感。因此我国应在这些领域制定相关法律对抽象行政行为听证制度进行明确规定并不断完善。 (二)提高公民的参与意识和能力 听证制度在中国的完善,一个重要的任务是要在思想观念上转变程序繁琐、麻烦,影响效率,甚至多余的错误观念,真正的了解程序的意义和作用。在一个完全实现民主政治的国家里,公民应该有较强的权利 主体意识和参与意识,这是民主政治发展的内在要求。分析我国行政听证程序中公民参与率低的原因,虽然不外乎有有关听证的法律规定不具体的原因,但更根本的是社会整体对听证权利的认识观念不到位的原因。因此,我们应该在进行公民权

29、利意识教育工作的同时,加强对听证制度的宣传工作,不断地提高公民的主体意识、权利意识和参与意识,从而从根本上扭转社会对听证制度的漠视态度,使公民真正意识到行政听证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效手段。公民的权利意识和民主意识提高了,公民就会积极主动地参与公共管理,参与行政听证。具体来说可以:一方面加强宣传教 育,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使公民意识到自己在法律上的主体地位,而不是行政权任意支配的客体。另一方面建立和完善代理制度,增强公民参与行政的能力。普通公民法律知识欠缺,更没有行政管理经验,很难针对行政机关提出的理由和证据进行有力的反驳。 让有丰富经验的律师和其他人代理行政相对人听证,就可以极大地

30、增强公民参与行政的能力。这样一来行政相对人参与听证的能力应该有很好的保障。 (三)完善行政听证组织 1.保证行政听证主持人的独立地位 裁判中立是保证程序公正的条件之一,作为裁判者的听证主持人作出决 定和审查决定的官员必须具有适当的职能分离,不得对任何一方存在偏见和歧视,应在参加听证的各方当事人之间保持一种超然的地位和无偏袒的态度。为保证听证的质量,我国对听证主持人也必须有相应的资格要求。 结合我国的国情,我们应该借鉴美国的行政法官制度,实行听证主持人资格化是首要要求,并且对于听证主持人要由专门机关去评定资格并进行管理,必须保证听证主持人与听证事项没有任何利益关系。 首先按一定的标准筛选出合格的

31、听证主持人,然后对相关主持人进行不同行业行政立法和执法方面的培训。同时,一定要保证听证主持人的独立性,使听证主持人 与调查人分开,使其与所在的行政机关脱钩,由政府法制办对其统一管理,也可由行政机关聘请兼职的听证主持人。 另外,对于较为复杂的案件,听证案件中的主持人可以不止一人,可以听证委员会的形式进行听证,由政府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相关领域专家、学者等几方面的代表组成。 2.建立听证代表遴选机制 听证代表主要指听证会上代表行政相对人意见的人员。听证代表要具有代表性和广泛性,真正做到代表民意和成为民众的代言人,他们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关系着广大人民群众的切 身利益。由此可见听证代表的人员很关键,但

32、是目前人们对听证代表议论最多的是听证8 代表产生的过程不公开不透明,代表的比例明显不合理。因此,今后听证代表的产生,应该增加透明度和公开性。特别是在涉及到不特定的个人利益时,听证代表的产生就更应该做到公正和公开。可以在听证会举行前的一定的时间里发布公告,公民在看过公告后可以自愿报名参加,然后由相关的机关从这些报名者中选择合理的数量的有代表性的公民参加听证会。一般来说,听证代表应该具有最大的代表性,不仅要求代表中应当有各个阶层、各个行业的人员,而且受影响最大的人群应该有适当 大比例的代表参加听证会 11。 (四)加强行政听证法制建设 针对我国有关行政听证制度的法律规定较少,内容规定不够明确的现状

33、,亟需制定相关的法律确保听证制度的长期发展。另外,正如有学者所言,“如果行政机关的裁决不以案卷为根据,则听证程序只是一种欺骗行为,毫无实际意义 12”。 对于我国这样一个正在积极推进行政程序法制化的国家来说,明确规定听证笔录的法律效力,是使听证笔录成为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的唯一依据,能够使未经听证的证据不能作为作出行政决定的根据。这 有助于保障相对人抗辩权的有效行使,防止 行政的悠意和专横; 有助于完善我国的听证制度,促进其功能 的充分发挥; 有助于增强人们的程序理念,推进程序法治化的进程。这也是行政听证制度的本质要求。 (五) 建立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社会监督机制 听证制度目前在我国尚属初创阶

34、段,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对此都未有充分的认识,也没有多少经验,在执行当中难免会有差错,违反听证程序的现象也属不可避免。建立行政听证的监督机制,可有力保障听证程序的正常运转。应当将行政听证置于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除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的事项,大多数行政听证都应公开举行 13。事先向社会公告举行的时间、地点及听证的内容,欢迎社会各界人士报名参加。与此同时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传播作用,让公民及时了解听证的进展以及过程,对于公民的建议和意见的及时做出回应。行政机关对于其中合理的方面应当虚心接受,积极主动的想办法加以改正。只有这样,才能很好的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 五、结束语 行政听证作为一项行

35、政制度,回顾其在我国的不断发展,从无到有的历程,也体现了这一制度的正确性,用展望的眼光可以看到,听证制度的适用范围必将扩大,同时在具体的操作程序上必将日显成熟。我们期待着通过听证使得行 政行为更加理性化,也期待着在未来的行政程序法的制定中能有相当完善的听证制度的规定。我国的行政听证制度存在一系列的问题,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观念上的落后,也有行政听证运行机制的不完善。本文针对行政听证制度的完善提出了一些粗浅的看法,希望对行政听证的健康发展有所帮助。 参考文献 1王名扬 .英国行政法 M.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89:151-152. 2杨惠基 .听证程序理论与实务 M.上海 :上海人民出版社, 1997: 99-103. 3应松年 .行政程序法立法研究 M.北京: 中国法制出 版社, 2001: 20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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