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毕业论文文献综述 行政管理 行政相对人的程序性权利保障 一、引言 行政相对人程序性权利是行政相对人在行政程序中所具有的权利 ,它起源于英国普通法上的自然公正原则。该原则包括两个最基本的程序规则 :其一 , 任何人不应是涉及自己案件的法官 ; 其二 , 任何人都不能在不给予公平的审判机会之前受到惩罚。这就为正当法律程序奠定了理论基础 ,其在行政法上的意义是指 ,要求一切权力的行使剥夺私人的生命 , 自由或财产时 ,必须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 当事人具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在我国,由于没有程序至上的传统 , 行政机关长期以来形成了“重实体,轻程序” 的思维模式和行为模式 , 一味的追求行政效率而忽视了
2、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尤其是程序性权利的保护。这种现象不仅有悖于国际上呼声日益高涨的“人权”观念,同时也不利于我国民主政治及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在行政法上确立和完善行政相对人“程序性权利” , 不仅是现在程序法发展的趋势之一 , 而且对于行政法的观念转型制度革新都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二、主题 参考的文献资料主要来源于学校图书馆的综合书库、期刊室、中国知网,主要是国内外关于行政相对人的程序性权利的一些文章和书本。在此,根据参考的内容, 将 资料进行了整理、分析,如下: 关于行政相 对人的程序性权利的含义和基本内容,主要参考的是 章志远的论行政相对人程序性权利研究、 单洪兴 和 刘成森 的 略论行政相对
3、人程序性权利 、董立群的论行政过程中相对人的程序性权利等资料。在这些资料里,作者通过不同的视角对行政相对人的程序性权利的基本内容进行了划分和确立。比如董立群就将其确立为参与权、知情权、听证权、中立请求权、平等对待权、程序抵抗权、申述权及其他权利八个方面。通过阅读这些资料, 笔者 对其进行反复研究和分析,再加上平时的一些所见所闻,最终将行政相对人的程序性权利的基本内容划分为六个部分,即 申请回避权 、知情权、听证权、抗辩权、拒绝权和防卫权。 笔者 认为明确行政相对人的程序性权利的基本内容是非常必要的,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发现目前我们在这一方面存在的不足,才能建立和完善与之相对应的具体的实体性法律,
4、使之免于沦为空想。 关于行政相对人程序性权利的特征及功能定位,主要参考的是胡敏洁的行政相对人程序性权利功能分析、邹玉政和邹成勇的略论行政相对人的程序性权利、朱汉卿和苏新的行政相对人程序性权利及其保障等资料。在这一方面,各作者的观点大同小异,归结为“三个特征,四个功能”。“三个特征”即服务性、交互性、独立 性。“四个功能”则是指完善了行政相对人权利的组成,提高了行政行为的可接受性,促进了权力的平衡以及实现和维护了程序正义。 关于我国行政相对人的程序性权利的现状问题,主要参考的是胡敏洁的论行政相对人程序性权利、 董立群的论行政过程中相对人的程序性权利及相关法律文本( 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处
5、罚法、立法法 )等。通过阅读这些资料和对相关法律的考察,我们不难发现这些与程序性权利相关的规定是不 充分和不完善的。但是由于我国并没有颁布完整的行政程序法,所以程序性权利的内容零星并未形成一个有机整 体。而反过来可以说是我国目前的程序性权利救济制度是存在缺憾的,归纳如下:第一,由于相关规定都较为原则性,在受案范围以及具体的处理上没有给予明确规定,使得行政程序刚性不强,缺乏应有的权威性。第二,行政相对人程序性权利意识较为薄弱,在没有明确将其程序性权利规定在受案范围中,一旦遇到程序性权利被侵犯的情况时,行政相对人大多不会选择起诉。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6、54 条的规定,将会导致行政相对人程序性权利受侵犯时得不到有效救济。因此,司法救济作为最终的救济方式,其完善是必 需和必要的。 关于行政相对人程序性权利救济这一方面, 笔者 主要参考的是于文豪的论行政相对人程序权的定位、功能与救济 、 胡敏洁的论行政相对人程序性权利等资料。在这些资料中,作者主要是通过立法完善和救济制度完善两个方面来进行阐述的。完善立法方面的做法主要有:一是明确立法确定程序性权利受侵犯后果的标准;二是 要完善保障和确立程序性权利的各项具体法律制度(即行政相对人的程序性权利的基本内容);三是期冀通过制定一部统一的行政程序法,来实现行政程序法的法典化。完善救济制度则主要从行政救济和
7、司法救济两个方面进行 的讨论研究。 三、总结 目前,我国行政法律制度建设正处在转型时期。对行政相对人程序性权利的完善和保护同时也是现代行政法律制度建立的标志。以程序性权利保护为契机必将促进我国整个行政法律制度的完善,体现了行政程序法的目标。当然,在强调程序性权利保护的同时,同样应注意强调实体性权利的保护,对于程序性权利的过度推崇同样不利于行政法治建设。实体性权利应与程序性权利相互促进,共同发展。此外,程序性权利的保护还应以宪法为依托。宪法中应规定对程序性权利保护的原则性规定,使程序正义成为一项基本的宪法原则。一切国家机关在行使国 家权力的时候都应受到该原则的约束。从而捍卫行政相对人程序权利的真
8、正实现。 参考文献 1 朱汉卿,苏新 .行政相对人程序性权利及其保障 J.襄樊学院学报, 2009( 1) : 16 2王锡锌 行政过程中相对人程序性权利研究 J.中国法学 , 2001() : 256 3翁岳生 行政法 北京: 中国法制出版社 , 2002: 980 4牛津法律大辞典 Z . 北京 :光明日报出版社 ,1989: 628. 5William Golding Legal philosophy M Sanlian press, 1987: 240 6赵奇 , 刘飞宇 知情权相关问题初探,载北京行政学院学报 J 2001(1): 44 7单洪兴 ,刘成森 .略论行政相对人程序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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