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学院公务接待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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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艺术学院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务接待工作,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参照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 、 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和教育部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和兰州大学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等,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经学院 2018 年 5 月 3 日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内公务接待,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第三条 公务接待由学院批准,接待费用从学院公用经费中支出,范围包括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院内各系(中

2、心、研究所、研究室等)国内公务接待活动。第五条 禁止组织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第六条 公务接待由学院统一协调安排,邀请函、外宾来华审批表由院办负责,具体接待工作实行“谁邀请、谁接待、谁负责、谁费用先行垫付”的原则,同时邀请人负责相关新闻宣传报道工作。上级部门领导、学院邀请的重要客人来院公务活动和兄弟院校领导来院综合性调研,由学院办公室负责接待并协调院领导出席;上级部门工作人员、各系(中心、研究所、研究室等)邀请的客人来院公务活动和校领导单一性调研,由对口部门负责接待。不得将休假、探亲、旅游等

3、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第七条 公务接待实行先审批、后接待,先预算、后报销,并严格接待审批。应邀来访、出席公务活动的,其相关邀请函件经学院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可以纳入接待范围。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邀请外宾来院交流必须严格执行学校的审批规定,未经批准或授权,不得对外发出正式邀请或作出承诺。邀请外宾来院应当事先编制计划,控制预算规模,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外宾接待,接待计划应当明确外宾团组中由我方招待的人数、天数,费用开支范围、劳务酬金标准以及经费来源,列支渠道、预算等。计划编制必须严格控制在年度外宾接待费预算内,不得突破。如有关费用超出学校规定标准应当详细说明原因,经学校审批

4、后执行。对应邀来华的外宾招待天数不得超过 5 天(含抵、离境当天),招待人数可由学校相关规定执行,超出规定天数和人数的,一律由外宾自理。第八条 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等组织迎送活动严禁使用欢迎标语,不得组织师生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不得有意造势或搞夸张性宣传。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严禁干扰学院正常教学、科研、生活秩序,严禁举办师生专场文艺汇报表演。第九条 接待住宿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待对象的住宿,安排在学校招待所或协议酒店,不安排超标准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不得摆放水果或鲜花。第十条 公务接待一般在学校餐厅安排接待对象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的,可安排工作

5、餐 1 次。在校外用餐时,须在兰州大学国内公务接待审批单(附件1)中注明。工作餐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酒水。接待标准最高不得超过 130 元/人/餐。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人数在 10 人(含)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 3 人;超过 10 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人数的三分之一。第十一条 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第十二条 应当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得在会场搭设背景板和摆放鲜花,不得用公款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

6、身场所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第十三条 公务活动结束后,须在 5 个工作日内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学院主要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陪餐人员名单等内容。第十四条 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单位公函(邀请函、访问函、会议通知等证明公务活动的相关材料)、接待审批单和接待清单。凭证不全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学院办公室不予报销。实际支出超出预算金额的,不予报销,接待费支付除校内转账外,在校外接待,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第十五条 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学院预算管理,实行总额控制

7、,单独列示。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第十六条 公务接待坚持谁接待、谁负责,实行责任追究制。学院办公室财务人员定期对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学院财务负责人定期对公务接待经费进行审计监督。学院纪检委员加强对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和问责,严肃追究接待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党纪责任、行政责任并进行通报,对师生群众举报的违规违纪问题,及时核查处理。第十七条 学院根据相关规定按年度向全院教职工公开公务接待情况,公示内容包括公务接待制度规定、标准、经费支出、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接受教职工监督。第十八条 有关业务工作餐支出管理按照兰州大学业务工作餐支出管理规定的要求执行。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7 年 6 月 20 日印发的兰州大学艺术学院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艺院字20176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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