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苏州市市级科技信贷风险补偿项目管理办法(初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 强我市科技金融创新融合,发挥财政科技资金的杠杆作用,引导金融(服务)机构加强对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提高科技型企业融资可得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根据市政府XXXX 的若干意见,为确保苏州市市级科技信贷风险补偿项目的高效、规范运作,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苏州市科技信贷风险补偿项目(以下简称风险补偿项目) 的资金来源为苏州市市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第三条 风险补偿项 目主要用于补偿合作银行、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机构)以“科贷通” 形式为我市科技型企业提供科技信贷所产生的损失。第四条 风险补偿项
2、目遵循“公开透明、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风险共担”的原 则。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 风险补偿项目由苏州市科技局委托苏州科技创业投资公司(苏州市科技金融服务中心)管理运作。第六条 鼓励各市、区根据各自 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科技信贷风险补偿办法,推动科技信贷省市县(区)联动。第七条 鼓励机构参与科技信 贷风险补偿工作。有合作意向的机构可以向苏州市科技金融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提出合作申请,经市科技局批准后,并委托中心与机构签署合作协议。第三章 支持对象第八条 风险补偿项目支持的科技型企业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一)在苏州市区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守法经营、诚实守信、在近三年内无重大违
3、法记录;(三)纳入苏州市科技金融备选企业库。第九条 风险补偿项目重点支持的企业包括:(一)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及培育企业、 “瞪羚计划”企 业、 “独角 兽” 及培育企业 。(二)市级及以上资助的高层次人才所创办的企业。(三)市科技局重点支持的其它科技型企业。第四章 项目运作第十条 风险补偿项目对“独角兽” 及培育企业、姑苏领军人才企业科技信贷风险补偿额不超过 1000 万元,对“瞪羚计划” 企业 科技信贷风险补偿额 不超过 700 万元,对其他科技型企业科技信贷风险补偿额不超过 500 万元。第十一条 风险补偿项 目实行差别化的风险补偿机制,具体风险补偿标准由市科技局、财政局制定,并
4、适时调整。企业类型 销售收入(万元) 风险补偿比例初创期 销售收入5000 50%风险补偿比例100%发展期 5000销售收入20000 20%风险补偿比例50%成熟期 20000销售收入 风险补偿比例20%第十二条 各合作机构可根据本办法第十一条的风险补偿项目支持方式,深化科技信贷对科技创新的支持,向中心提出“科 贷通” 科技信 贷创新支持方案。第十三条 中心组织专 家对“科贷通”科技信贷创新支持方案进行评审,评审结果报市科技局、财政局同意后,由中心与各方签署合作协议以明确科技信贷风险补偿、合作机构各自分担的具体风险比例、贷款支持对象、贷款利率、业务流程、补偿程序等内容。第十四条 申请“科贷
5、通”企业通过苏州市科技金融服务平台,在线发布需求,合作机构在线对接企业,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经确认后,向企业提供科技信贷支持。第十五条 中心与合作机构建立信息沟通与管理协调机制,共同做好风险补偿项目管理工作。中心按季度向市科技局、财政局报告风险补偿项目运行情况。第五章 项目管理第十六条 企业按期 归还贷款的,发放贷款的合作机构应及时在苏州市科技金融服务平台完成贷款结项手续。第十七条 企业贷 款无法正常归还的,由发放贷款的合作机构负责追偿,欠贷企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良贷款核销后,合作机构可向中心申请科技信贷风险补偿。第十八条 合作机构可在其上年度“科贷通” 贷款总额 1%的额度内、企业贷款发
6、生逾期达 30 天后,向中心申请快速代偿。第十九条 申请科技信 贷风险补偿的合作机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1.信贷损失补偿申请报告。2.“科 贷通 ”不良贷 款风险补偿申请表 ;3.对借款企业追索的原始记录;4.合作机构内部核销批准文件(非快速代偿类);5.合作机构追偿承诺函;6.其他材料。第二十条 中心定期对科技信贷风险补偿申请进行集中审核,中心根据合作机构提供的风险补偿申请材料,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根据合作协议,确定风险补偿承担的风险责任。经市科技局、财政局同意后,由中心会同合作机构具体办理划转手续。第二十一条 完成 风险补偿后,合作机构应加强对账销案存资产的管理和追索工作,对事后追偿所得的净
7、收入,按照合作协议约定比例由风险补偿项目与合作机构进行分配。第二十二条 当单个合作机构年度实际发生的风险补偿额超过当年度实际风险补偿限额的 20%时,应立即中止该合作机构项下“科贷 通” 业务。科技信贷风险补偿 整体发生的风险补偿额超过当年度实际风险补偿限额的 5%时,应立即中止全部合作机构项下“科贷通” 业务。合作机构 应加强自查,中心进行核查,完善后报市科技局、财政局同意后再行恢复。第六章 监督考核第二十三条 市科技局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风险补偿项目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第二十四条 中心每年 对合作机构进行考核。对组织管理工作好、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数量和贷款额度多、首贷率高、风险补偿率低的合作机构,给予表彰;对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数量少、风险补偿率高、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合作机构,提高其风险补偿责任分担比例,直至取消合作。第二十五条 申请单位应当对其申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科技信贷风险补偿的,一经查实,将对该单位予以严肃处理。具体处理办法详见苏州市科技信用管理办法。 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财政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 本办 法自发布之日起 30 日后施行。 苏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府办【2009】194 号)、 苏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实施细则(苏科规【2014】1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