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茅箭区重资产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区产业园区重资产招商项目建设,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最大限度地支持企业发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园区重资产是指为缓解经济下行压力,推进招商引资工作,根据企业规划设计要求,由政府投资建设或者区政府已取得所有权或使用权,供企业租赁(购买)使用的土地、厂房、办公楼、职工宿舍、食堂、道路、绿化及其他配套设施(如环保消防设施)等。第三条 区政府的重资产项目管理工作由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区城投公司(或其子公司:下文中“区城投公司”均包含区城投公司及其子公司)具体投资建设,根据需要增加相关职能部门的,相关职能
2、部门予以配合。第二章 入园条件及流程第四条 入园重资产项目须为国家政策支持的新建项目,且符合环保、规划、能耗以及安全生产等要求;生产产品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省(市)产业导向目录要求及园区产业发展定位。重点支持农业科技服务、现代农业信息、特色食品加工、汽车零部件总成、新能源、旅游、康养等产业发展。第五条 入园程序: 2 (一)入驻企业向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商务局)提交入园申请。(二)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认后,由区城投公司代表区政府与入驻企业签订入园协议。入园协议应根据本办法规定,对重资产的租赁、回购等事宜进行明确约定。(三)入园企业提供规划设计具体要求,由区城投公司统一报区政
3、府审核批准后并统一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消防等相关手续。(四)区城投公司负责做好项目融资工作,并依据企业的技术要求,负责厂房主体工程、地坪、水电、道路等相关设计及建设。若有防尘、无菌、恒温、中央空调、特殊装潢装饰等个性化建设需求的,由入园企业自行实施。第三章 租赁回购第六条 租赁期限一般为三年。租赁期满,若入园企业同区政府签订的招商引资合同中约定了关于回购的条款,则由入园企业对租赁的土地、房产、厂区范围内的道路绿化及其他配套设施按约定的回购条件予以回购。租赁期满并符合回购条件的入园企业,在租赁期满当年回购资产所支付的回购款应不低于所租赁重资产投资总额的 30%。若入园企业同区政府签订的招
4、商引资合同中未约定关于回购的内容,或虽有约定但不满足回购条件,则企业可同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及区城投公司协商新一轮租赁。 3 第七条 租金标准为:依据入园企业租赁资产种类,按照略低于同期市场平均价的原则协商确定具体标准,由入园企业按季度足额缴纳租金。第八条 入园企业回购租赁重资产。土地价格经第三方评估,按入驻当年市场价格确定,政策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厂房及其他资产价格按入驻当年建设成本价作为回购价格依据。租赁期内如未完成回购,可继续租赁,但租赁期不得超过两年,租金标准以市场行情为准。第九条 区城投公司负责办理重资产不动产登记。入园企业回购时,按法定程序办理产权转让手续。如果以区城投公司
5、所持有的土地和厂房入股的形式参与招商企业投资,股权结构、表决机制、利益分配等事宜另行签订的投资协议及公司章程为准。第四章 风险管理第十条 入园项目以及协议签订事宜由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把关。企业签订入园协议后,应以第一年厂房租金为基准缴纳定金。定金存入企业在区城投公司指定的银行设定的账户,由入园企业与区城投公司共同管理。待企业正式投产时,解除账户共管。第十一条 入园企业应在厂房交付之日起两个月内正式投产。若入园企业未按协议约定正常投产,或企业的投资强度、投资方向与协议不符,区城投公司有权依法收回厂房,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协议约定主张赔偿与追究入园企业的违 4 约责任。第十二条 入园
6、企 业应按协议约定使用厂房,未经许可不能自行将所租赁重资产转租、转让、转借他人使用,且在厂房交付 3 个月后闲置率不能超过 10%。若出现上述问题,区城投公司在发现问题后的两周内出具整改通知书,若下发整改通知书 30 日内仍未整改完毕,区城投公司有权依合同约定收回厂房、土地及相关资产,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协议约定主张赔偿与追究入园企业的违约责任。第五章 园区管理第十三条 重资产租赁期间,重资产园区内的物业管理、维修养护工作由区城投公司负责,承租企业承担相应的租金及物业管理费用(包括水电气等相关费用)。在营运期内,重资产租金及回购收入无法满足区城投公司项目营运及贷款还本付息资金需求的情况下
7、,由区财政对差额部分进行补贴。企业回购后,其园区内相关事务由该企业自行负责管理。第十四条 租赁企业应当对厂房及其配套设施进行日常维护。因租赁企业使用不当造成租赁重资产损失,由租赁企业负责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五条 租赁期满后,若企业不再续租,应提前 3 个月告知区城投公司,并按期将租赁资产退还。对于承租方新增的装修设施,由租赁方无偿交由区城投公司处置。第十六条 入园企业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 5 定,依法纳税、守法经营,并按要求上报统计报表。第六章 附则第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范围内的政府重资产建设项目。主要针对新引进的项目、盘活原有建设项目形成的闲置资产和少数投资较大的技改扩规项目。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城投公司会同区商务局、经信局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 10 日后起试行,有效期 2 年。 6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 年 7 月 10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