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市政工程定额2005.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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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第一册 通用工程 册 说明 一、海南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第一册“通用项目”(以下简称本定额) ,包括土石方工程、护坡、挡土墙工程、装饰工程、拆除工程、其他工程、围堰工程、打拔工具桩工程、支撑工程、运输工程、井点降水工程、脚手架工程。 二、本定额项目适用与海南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其他专业册(其他专业册中指明不适用本定额的除外)。 三、本定额中的大型机械是按全国统一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中机械的种类、型号、功率等分别考虑的 ,在执行中应根据企业的机械组合情况及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分别套定额。 四、定额子目 表中的施工机械是按合理的机械进行配备,在执行中不得因机械型号不同而调整。 五、未尽事宜见各章节说明。

2、第一章 土石方 工程 说 明 一、本章定额均适用于各类市政工程 (除有关专业册说明了不适用本章定额外 )。 二、干、湿土的划分首先以地质勘察资料为准 ,含水率 25% 为湿土 ;或以地下常水位为准 ,地下水位以上 为干土 ,以下为湿土。挖湿土时 ,人工和机械乘系数 1.18,干、湿土工程量分别计算。采用井点降水的土方应按干土计算。 三、人工夯实土堤、机械夯实土堤执行本章人工填土夯实平地、机械 填土夯实平地子目。 四、挖土机在垫板上作业 ,人工和机械乘以系数 1.25,搭拆垫板的人工、材料和辅机摊销费另行计算。 五、推土机推土或铲运机铲土的平均土层厚度小于 30cm 时 ,其推土机台班乘以系数

3、1.25,铲运机台班乘以系数 1.17。 六、在支撑下挖土 ,按实挖体积人工乘以系数 1.43,机械乘以系数 1.20、先开挖后支撑的不属支撑下挖土。 七、挖密实的钢碴 ,按挖四类土人工乘以系数 2.5,机械乘以系数 1.50 。 八、 0.2m3 抓斗挖土机挖土、淤泥、流砂按 0.5m3 抓铲挖掘机挖土、淤泥、流砂定额消耗量乘以系 数2.5 计算。 九、自卸汽车运土 ,如系反铲挖掘机装车,则自卸汽车运土台班数量乘以系数 1.10;拉铲挖掘机装 ,自卸汽车运土台班数量乘以系数 1.2。 十、定额中的石方爆破子目是按炮眼法松动爆破编制 ,不分明炮、闷炮 ,但闷炮的覆盖材料 (石方控制爆破子目除外

4、 )另行计算。 十一、定额中的石方爆破子目是按炮孔中无地下渗水、积水编制的,炮孔中若出现地下渗水、积水时,其处理费用另行计算。 十二、定额中的石方爆破子目 (石方控制爆破子目除外 )未计爆破所需覆盖的安全设施、架设安全屏障等,发生时另行计算。 十三、自卸汽车运土、石 方的运距与定额运距不同时 ,按土、石方的实际运距采用内插法换算。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本章定额的土、石方体积均以天然密实体积 (自然方 )计算 ,回填土按碾压后的体积 (实方 )计算。土方 体积换算见下表 : 土方体积换算表 虚方体积 天然密实体积 夯实后体积 松填体积 1.00 0.77 0.67 0.83 1.30 1.00

5、0.87 1.08 1.50 1.15 1.00 1.25 1.20 0.92 0.80 1.00 二、土方工程量按图纸尺寸计算 ,修建机械上下坡的便道土方量并入土方工程量内。石 方工程量按图纸尺寸加允许超挖量计算。开挖坡面每侧允许超挖量 :松、次坚石 20cm,普、特坚石 15cm。 三、夯实土堤按设计断面计算。清理土堤基础按设计规定以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清理厚度为 30cm 内 ,废土运距按 3Om 计算。 四、人工挖土堤台阶工程量 ,按挖前的堤坡斜面积计算 ,运土应另行计算。 五、管道接口作业坑和沿线各种井室所需增加开挖的土石方工程量 :排水管道按管道总土方量增加2.5%;排水箱涵不增加

6、;给水管道及燃气管道按管道总土方量增加 1.5%。管沟回填土应扣除管径在20Omm 以上的管道、基础、垫层和各种构筑 物所占的体积。 六、挖土放坡和沟、槽底加宽应按图纸尺寸计算 ,如无明确规定 ,可按下表计算 : 放 坡 系 数 土壤类别 放坡起点 机械开挖 人工开挖 深度 (m) 坑内作业 坑上作业 一、二类土 1.20 1:0.33 1:0.75 1:0.5 三类土 1.50 1:0.25 1:0.67 1:0.33 四类土 2.00 1:0.10 1:0.33 1:0.25 管沟底部每侧工作面宽度 管道结构宽(cm) 混凝土管道基 混凝土管道基 金属管道 构筑物 础 90 础 90 无防

7、潮层 有防潮层 50 以内 40 40 30 100 以内 50 50 40 40 60 250 以内 60 50 40 挖土交接处产生的重复工程量不扣除。如在同一断面内遇有数类土壤 ,其放坡系数可按各类土占全部深度的百分比加权计算。 管道结构宽 :无管座按管道外径计算 ,有管座按管道基础外缘计算 ,构筑物按基础外缘计算 ,如设挡土板则每侧增加 10cm。 七、土石方运距应以挖土重心至填土重心或弃土重心最近距离计算 ,挖土重心、填土重心、弃土重心按施工组织设计确定。如遇下列情况应增加运距 : 1.人力及人力车运土、石方上 坡坡度在 15%以上 ,推土机、铲运机重车上坡坡度大于 5%,斜道运距按

8、斜道长度乘以如下系数 : 项目 推土机、铲运机 人力及 人力车 坡度 % 5-10 15 以内 20 以内 25 以内 15 以上 系数 1.75 2 2.25 2.5 5 2.采用人力垂直运输土、石方 ,垂直深度每米折合水平运距 7m计算。 3.拖式铲运机 3m3 加 27m转向距离 ,其余型号铲运机加 45m 转向距离。 八、沟槽、基坑平整场地和一般士石方的划分 :底宽 7m以内 , 底长大于底宽 3 倍以上按沟槽计算 ;底长小于底宽 3 倍以内按基坑计算 ,其中基坑底面积在 15Om2 以内执行基坑定额 .厚度在 30cm 以内就地挖、填土按平整场地计算。超过上述范围的土、石方按挖土方和

9、石方计算。 九、机械挖不到的地方,按施工组织设计规定计算工程量;施工组织设计无规定时 ,可按机械挖土方 94%,人工挖土方 6%计算工程量。人工挖土方量套相应定额乘系数 1.50。 十、人工装土汽车运土时 ,汽车运土定额乘系数 1.10。 十一、土壤及岩石分类见土壤及岩石 (普氏 )分类表。 十三、地基强夯按设计图示强夯波及外包面积,区分夯击能量,单位面积夯点数以平方米计算。 十四、强夯工程量 的波及外包面积是指设计图纸最外围点夯轴线面积,再外加其最近两轴线的距离所包 围的面积。 十五、塑料排水板按设计图示以长度计算。 十六、掺石灰、掺干土、掺石、抛石挤淤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 十七、袋装

10、砂井处理软土地基按设计图示以长度计算。 十八、水泥稳定土、机械翻晒和土工布处理软土地基按设计图示面积以平方米计算。 十九、深层搅拌水泥桩工程量 ,按设计图示以长度计算。 二十、高压旋喷桩按设计长度以米计算。 二十一、振冲碎石桩工程量 ,按体积以立方米计算 ,桩体积 =设计桩断面积设计桩长。 第二章 护坡和挡土墙工程 说 明 一、本章护坡和挡土墙工程,除专业册有规定外,均适用各册。 二、挡土墙工程需搭脚手架的执行脚手架定额。 三、块石如需冲洗时(利用旧料) ,每立方块石增加:用工 0.24 工日 ,用水 0.5M3。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块石护底、护坡以不同平面厚度按立方米计算。 二、浆砌料石、

11、预制块的体积按设计断而以立方米计算。 三、浆砌台阶以设计断面的实砌体积计算。 四、砂石滤沟按设计尺寸以立方米计算。 第三章 装饰工程 说 明 一、本章包括砂浆抹面、水刷石、斩假石、拉毛、水磨石、镶贴面层、涂料、油漆等项目。 二 、本章适用于桥、涵构筑物的装饰项目。 三、镶贴面层项目中 ,贴面材料于项目不同时 ,可以调整换算。 四、水质涂料不分面层类别均按本项目计算 ,由于涂料种类繁多,如采用其他涂料时 ,可以调整换算。 五、水泥石子浆,均未包括颜料费用 ,如设计需要颜料调制时,应增加颜料费用。 六、抹灰厚度 ,如设计与定额不同时 ,除定额子目注明可以换算外 ,其他一律不作调整。抹灰厚度 ,按不

12、同砂浆分别列在子目中 ,同类砂浆列总厚度 ,不同砂浆分别列出厚度 ,如子目中 15+10mm 即表示两种不同砂浆的各自厚度。 七、油漆定额按手工操作计取 ,如采用喷时 ,应 另行计算。项目中油漆种类与实际不同时 ,可以调整换算。 八、项目中均未包括施工脚手架 ,发生时可按相应定额计算。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水泥砂浆抹面、水刷石饰面、剁斧石饰面、拉毛、水磨石饰面、镶贴面层、水质涂料、油漆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面积计算。 二、楼梯台阶块料面层,按水平投影面积以平方米计算。 第四章 拆除工程 说 明 一、本章定额拆除均不包括挖土方 ,挖土方按本册第一章有关子目执行。 二、机械拆除项目中包括人工配合作业。

13、三、拆除后的旧料应整理干净就近堆放整齐。如需运至指定地点回收利用 ,则另行计算运费和回 收价值。 四、管道拆除要求拆除后的旧管保持基本完好 ,破坏性拆除不得套用本定额。拆除混凝土管道未包括拆 除基础及垫层用工。基础及垫层拆除按本章相应定额执行。 五、拆除工程定额中未考虑地下水因素 ,若发生则另行计算。 六、人工拆除二碴、三碴基层应根据材料组成情况套元骨料多合土或有骨料多合土基层拆除子目。机械 拆除二碴、三碴基层执行液压岩石破碎机 破碎松石。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拆除旧路及人行道按实际拆除面积以平方米计算。 二、拆除侧缘石及各类管道按长度以米计算。 三、拆除构筑物及障碍物按体积以立方米计算。 四

14、 、路面凿毛、路面铣刨按施工组织设计的面积以平方米计算。铣刨路面厚度 5cm 须分层铣刨 第五章 其他工程 (砍树、铺草) 说 明 人工铺草皮工程量以实际铺设的面积计算 ,花格铺草皮中的空格部分不扣除。花格铺草皮 ,设计草皮面积与定额不符时可以调整草皮数量 ,人工按草皮增加比例增加 ,其余不调整。 工程量计算规 则 一、伐树、挖树兜按实挖数以棵计算。 二、人工铺草皮、植草砖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平方米计算。 第六章 围堰工程 说 明 一、本章定额适用于市政工程围堰施工项目。 二、本章围堰定额未包括施工期内 发生潮汛冲刷后所需的养护工料。如遇特大潮汛发生人力所不能抗拒的损失时 ,应根据实际情况 ,另行

15、处理。 三、围堰工程 5Om 范围以内取土、砂、砂砾 , 均不计土方和砂、砂砾的材料价格。取 5Om 范围以外的土方、砂、砂砾 ,应计算土方和砂、砂砾材料的挖、运或外购费用 ,但应扣除定额中土方现场挖运的人工 55.5 工日 /10Om3 粘土。定额括号中所列粘土数量为取自然土方数量 ,结算中可按取土的实际情况调整。 四、本章围堰定额中的各种木桩、钢桩均按本册第七章水上打拔工具桩的相应定额执行 ,数量按实计算。定额括号中所列打拔工具桩数量仅 供参考。 五、草袋围堰如使用麻袋、尼龙袋装土围筑 ,应按麻袋、尼龙袋的规格、单价换算 ,但人工、机械和其它材料消耗量应按定额规定执行。 六、围堰施工中若未

16、使用驳船 ,而是搭设了钱桥 ,则应扣除定额中驳船费用而套用相应的脚手架子目。 七、定额围堰尺寸的取定 : 1. 土草围堰的堰顶宽为 1-2m,堰高为 4m以内。 2. 土石混合围堰的堰顶宽为 2m,堰高为 6m以内。 3. 圆木桩围堰的堰顶宽为 2-2.5m,堰高 5m以内。 4. 钢桩围堰的堰顶宽为 2.5-3m,堰高 6m以内。 5. 钢板桩围堰的堰顶宽为 2.5-3m,堰高 6m 以内。 6. 竹笼围堰竹笼间粘土填心的宽度为 2-2.5m堰高 5m以内。 7. 木笼围堰的堰顶宽度为 2.4m,堰高为 4m以内。 八、筑岛填心子目是指在围堰围成的区域内填土、砂及砂砾石。 九、双层竹笼围堰竹

17、笼间粘土填心的宽度超过 2.5m,则超出部分可套筑岛填心子目。 十、施工围堰的尺寸按有关设计施工规范确定。堰内坡脚至堰内基坑边缘距离根据河床土质及基坑深度而定 ,但不得小于 1m。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围堰工程分别采用立方米和延长米计量。 二、用立方米计算的围堰工程按围堰的施工断面乘以围堰中心线的长度。 三、以延 长米计算的围堰工程按围堰中心线的长度计算。 四、围堰高度按施工期内的最高临水面加 0.5m计算。 第七章 打拔工具桩工程 说 明 一、本章定额适用于市政各专业册的打、拔工具桩。 二、定额中所指的水上作业 ,是以距岸线 1.5m以外或者水深在 2m以上的打拔桩。距岸线 1.5m以内时

18、,水深在 1m以内者 ,按陆上作业考虑。如水深在 1m 以上 2m以内者 ,其工程量则按水、陆各 50% 计算。 三、水上打拔工具桩按二艘驳船捆扎成船台作业 ,驳船捆扎和拆除费用按第三册桥涵工程相应定额执行。 四、打拔工具桩均以直桩为准 ,如遇打斜桩 (包括俯打、仰打 ) 按相应定额人工、机械乘以系数 1.35。 五、导桩及导桩夹木的制作、安装、拆除已包括在相应定额中。 六、圆木桩按疏打计算 ;钢板桩按密打计算 ;如钢板桩需要疏打时 ,按相应定额人工乘以系数 1.05。 七、打拔桩架 90 度调面及超运距移动已综合考虑。 八、竖、拆 0.6t 柴油打桩机架按第三册桥涵工程相应定额执行。 九、钢

19、板桩和木桩的防腐费用等 ,已包括在其它材料费用中。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圆木桩 :按设计桩长 L(检尺长 )和圆木桩小头直径 D(检尺径 )查木材、立木材积速算表计算圆木桩体积。 二、钢板桩 :以吨为单位计算。 三、凡打断、打弯的桩均需拔除重打但不重复计算工程量。 四、竖、拆打拔桩架次数 ,按施工组织设计规定计算。如无规定时按打桩的进行方向 :双排桩每 100 延长米、单排桩每 200 延长米计算一次 ,不足一次者均各计算一次。 第八章 支撑工程 说 明 一、本章定额适用于沟槽、基坑、工作坑及检查井的支撑。 二、挡土板间距不同时 ,不作调整。 三、除槽钢挡土板外 ,本章定额均按横板、竖撑计算,

20、如采用竖板、横撑时 ,其人工工日乘以系数 1.20。 四、定额中挡土板支撑按槽坑两侧同时支撑挡土板考虑 ,支 撑面积为两侧挡土板面积之和 ,支撑宽度为4.1m 以内。如槽坑宽度超过 4.1m 时其两侧均按一侧支挡土板考虑。按槽坑一侧支撑挡土板面积计算时 ,工日数乘以系数 1.33, 除挡土板外 ,其它材料乘以系数 2.0。 五、放坡开挖不得再计算挡士板 ,如遇上层放坡、下层支撑则按实际支撑面积计算。 六、钢桩挡土板中的槽钢桩按设计以吨为单位套第七章打、拔工具桩定额。 七、如采用井字支撑时 ,按疏撑乘以系数 0.61。 工程量计算规则 支撑工程按施工组织设计确定的支撑面积以平方米计算 第九章 运

21、输工程 说 明 一、混凝土小型构件是指单 件实体体积在 0.04m3 以内 ,重量在 100kg 以内的各类小型构件。 二、小型构件、半成品运输系指预制、加工场地取料中心至施工现场堆放使用中心距离超出 150m的运输。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小型构件按构件体积以立方米计算。 二、汽车运水及成型钢筋运输按重量以吨计算。 三、管道运输按管道长度一米计算。 第十章 井点降水工程 说 明 一、井点降水项目适用于地下水位较高的粉砂土、砂质粉土、粘质粉土或淤泥质夹薄层砂性土的地层。 二、井点降水 :轻型井点、喷射井点、大口径井点的采用由施工组织设计确定。一般情况下 ,降水深 度 6m 以内采用轻型井点 ,6

22、m 以上 3Om 以内采用相应的喷射井点 ,特殊情况下可选用大口径井点。 三、井点使用时间按施工组织设计确定。喷射井点定额包括两根观察孔制作 ,喷射井管包括了内管和外管。 四、井点材料使用摊销量中已包括井点拆除时的材料损耗量。 五、井点间距根据地质和降水要求由施工组织设计确定 ,一般轻型井点管间距为 1.2m,喷射井点管间距为2.5m,大口径井点管间距为 1Om。 六、轻型井点井管 (含滤水管 )的成品价可按所需钢管的材料价乘以系数 2.40 计算。 七、井点降水过程中 ,如需提供资料 ,则水位监测和资 料整理费用另计。 八、井点降水成孔过程中产生的泥水处理及挖沟排水工作应另行计算。遇有天然水

23、源可用时 ,不计水费。 九、井点降水必须保证连续供电 ,在电源无保证的情况下 ,使用备用电源的费用另计。 工程量计算规则 轻型井点 50 根为一套 ;喷射井点 30 根为一套 ;大口径井点以 10 根为一套。井点使用定额单位为套天 ,累计根数不足一套者作一套计算 ,一天系按 24 小时计算。井管的安装、拆除以 “根 “ 计算。 第十一章 脚手架工程 说 明 一、综合脚手架包括脚手架、平桥、斜桥、平台、护栏、挡脚板、安全网。 二、本章脚手架 定额中竹、钢管脚手架已包括斜道及拐弯平台的搭设。砌筑物高度超过 1.2m可计算脚手架搭拆费用。 三、仓面脚手架是指在钢筋面上浇捣混凝土时需要搭设的架子。子目

24、内容不包括斜道 ,若发生则另行计算 ,但采用井字架或吊扒杆转运施工材料时 ,不再计算斜道费用。对无筋或单层布筋的基础和垫层不计算仓面脚手费。 四、脚手架项目有关规定: 1、构筑物的施工体在原地面 1.2 米高以上至 3 米以内 ,按其施工垂直投影面积计算单排脚手架一次 ,如施工体高度超过 3 米以上可计算综合脚手架。 2、柱形砌体按图示柱结构外围周长另加 3.6 米乘以砌筑高度以平 方米计算。 3、浇混凝土仓面脚手架按仓面的水平面积以平方米计算。 4、装饰工程脚手架: ( 1)浇捣混凝土构筑物需装饰时 ,施工体在高 1.2 米以上者,除浇捣混凝土施工计算一次脚手架外可按其施工垂直投影面积增加计

25、算一次单排脚手架。 ( 2)砌体工程 ,如单独装饰 ,砌体高度在 1.2米以上者可计算一次单排脚手架 ,如砌筑施工已计算脚手架时 ,不再增加计算装饰工程脚手架。 ( 3)构筑物的天花装饰 ,可计算一次满堂脚手架。 5、管道油漆、防腐、保温施工,管道悬空离地面高 1.2 米以上,按原地面至管道顶高乘以延长米乘以 2计算单排脚手架 。 6、石砌挡土墙:施工体在原地面高 1.2 米以上 ,按其垂直投影面积计算综合脚手架 ,施工体另一侧未随施工填土者 ,另计一次单排脚手架。 7、石砌堤防桥、路护坡,可按斜面积计算一次单排脚手架(砌筑、勾缝共用)。 8、配合吊装桥梁、桥面 ,可根据其支承墩台体周围搭设一

26、次单排脚手架 ,墩台浇捣和砌筑装饰施工可按第1 条规定执行。 9、施工需搭设安全挡板 ,根据施工组织读者设计要求计算搭设数量。计价时按本章安全挡板定额执行。 10、隧道工程、衬砌、喷锚、装饰施工需搭设脚手架 ,应根据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措施需求而搭设 ,分别套以综合 式单排脚手架。 11、脚手架工程量计算均不扣除施工体洞口所占的面积。 工程量计算规则 脚手架工程量按墙面水平边线长度乘以墙面砌筑高度以平方米计算。柱形砌体按图示柱结构外围周长另加 3.6m 乘以砌筑高度以平方米计算。浇混凝土用仓面脚手按仓面的水平面积以平方米计算。 第十二章 其他措施 说 明 1、措施其他项目是指除了模板和脚手架之外

27、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措施性费用。一般包括:临时设施费、夜间施工增加费、雨季施工增加费、二次搬运费、生产工具使用费、环境保护费、文明、安全施工费、赶工措施费及工程保险、保 修等。 2、措施其他项目费除工程税金外,已包括其他费用,在工程计价中以 “项 ”形式出现。本章已列出一般性的措施其他项目名称、计算标准、计算内容、方法和说明。 3、措施其他项目费用为指导性费用,本章列出的项目内容和计费标准仅供工程承发包双方参考。在施工合同中,施工单位必须列出所需的措施其他项目及相应计算费用的方法,如没列出,则视为已包括在承包价内。 部分项目内容说明及计费标准 1、临时设施费是指施工企业为进行建筑工程施工

28、所必须搭设的生活和生产用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临时设施费用等。 临时设施包括:临时宿舍、 文化福利及公用事业房屋与构筑物,仓库、办公室、加工厂以及规定范围内道路、水、电、管线等临时设施和小型临时设施。 临时设施费用包括:临时设施的搭设、维修、拆除费或摊销费。 ( 1)、夜间施工增加费是指施工企业在正常施工条件下,所发生的必要的夜间施工的工效差、夜餐费、夜间施工照明灯具摊销及照明用电等费用。 ( 2)、 雨季施工增加费是指在雨季施工期间所采取的防雨措施所发生的费用。 2、二次搬运费是指因施工场地狭小等特殊情况而发生的二次搬运费用。 3、 生产工具使用费是指施工生产所需不属于固定资产的生产工具

29、及检验用 具等的购置、摊销及维修费,以及支付给工人自备工具补贴费。 4、工程定位复测、工程点交、场地清理费是指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前必须完成的几项工作。 5、环境保护费是指施工现场为达到环保部门要求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6、文明、安全施工费是指施工现场文明、安全施工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7、预算包干费,内容一般包括是工程完工后建筑垃圾清理外运;施工材料堆放场地的整理;水电安装后的补洞工料费;工程成品保护费;临时停水停电;日间施工照明费(不包括地下室及库房等特殊工程)。 8、赶工措施费是指发包人要求的合同工期小于定额工期时,因 为赶工因而发生的措施费用。 9、其他费用是指根据工程和施工现场的需要发生的其

30、他费用,按实际发生或经批准的施工组织方案计算。 市政专业工程措施其他项目一览表(一) 道路、桥涵、隧道专业部分 序号 项 目 名 称 计费基数 参考费率 % 1 临时设施费 综合单价 2.5 2 夜间、雨季施工增加费 综合单价 0.80 3 二次搬运费 综合单价 0.51 4 生产工具用具使用费 综合单价 0.89 5 工程定位、复测、工程点交、场地清理费 综合单价 0.05 6.1 安全文明施工费 (基本部分 ) 综合 单价 1.70 6.2 安全文明施工费 (浮动部分 ) 综合单价 0.9-1.5 7 维持交通增加费 综合单价 2.16 8 环境保护费 综合单价 0.40 9 工程保险费

31、综合单价 0.28 10 工程保修费 综合单价 0.08 11 赶工措施费 综合单价 0-0.83 11.1 0.9合同工期 /定额工期 1 综合单价 0 11.2 0.8合同工期 /定额工期 0.9 综合单价 0.40 11.3 0.7合同工期 /定额工期 0.8 综合单价 0.83 市政专业工程措施其他项目一览表 ( 二) 给水、排水、提防、路灯专业部分 序号 项 目 名 称 计费基数 参考费率 % 1 临时设施费 人工费 10.94 2 夜间、雨季施工增加费 人工费 3.49 3 二次搬运费 人工费 2.25 4 生产工具用具使用费 人工费 3.91 5 工程定位、复测、工程点交、场地清

32、理费 人工费 0.24 6 维持交通增加费 人工费 9.45 7.1 安全文明施工费 (基本部分 ) 综合单价 1.70 7.2 安全文明施工费 (浮动部分 ) 综合单价 0.9-1.5 8 环境保护费 综合单价 0.40 9 工程保险费 综合单价 0.28 10 工程保修费 综合单价 0.08 11 赶工措施费 综合单价 0-0.83 11.1 0.9合同工期 /定额工期 1 综合单价 0 11.2 0.8合同工期 /定额工期 0.9 综合单价 0.40 11.3 0.7合同工期 /定额工期 0.8 综合单价 0.83 第十三章 其他项目 说明 (预留金、材料购置费、总承包服务费、零星工作项

33、目、其他实际费用 ) 说明和费用标准 1、本章列出的其他项目名称、费用标准、计算方法和说明,供工程招投标双方参考,结 算按合同约定执行。 2、其他经费中的预留金是招标人为可能发生的工程量变更而预留的金额。工程量变更主要是指工程量清单漏项、有误引起工程量的增加和施工中设计变更引起标准提高或工程量的增加等;其他经费中的建设单位材料购置费是招标人购置材料预留的费用。 ( 1)、 预留金、材料购置费均按预计发生数估算。 ( 2)、 其他经费中的预留金、材料购置费,均为估算、预测数,虽在工程投标时计算在投标人的报价中,但不属于投标人所有。工程结算时,应按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作量计算,剩余部分仍归招标人。

34、3、总承包服务费是为了配合协调 招标人工程分包(指国家允许分包的工程)和材料采购的所需的费用。按分包工程合同价的 3%计算。 4、零星工作项目费是指由招标人根据拟建工程的具体情况,列出人工、材料、机械的名称、计量单位和相应数量。工程招标时,零星工作项目工程量由招标人按预计发生数估算后提出,投标人根据暂定工程量进行报价。工程结算时,工程量按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作量计算,单价按承包人中标时的报价不变。 5、其他费用。如工程发生时,由编制人根据工程要求和施工现场实际情况,按实际发生或经批准的施工方案计算。 第十四章 规费 说明 1、规费是指政府 部门规定收取和履行社会义务的费用,是强制性、不可竞争性费

35、用,应按规定足额上缴。 2、规费是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在工程计价中,规费列在税金前面。工程结算时,规费根据当地政府的规定,按实际缴纳的费用计算。 3、本章列出的规费项目的名称、费用标准、计算内容、方法和说明。 计 算 标 准 1、建筑垃圾处置费 : 具备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条件的城市可以收取建筑垃圾处置,海南省的建筑垃圾处置收费标准为固定场地处置费:海口、三亚每立方米 8 元;琼海、儋州、文昌每立方米 6 元;其它市县每立方米 4 元;异地回填处置费:原则上按不超过固定 场地处置费的一半收取,具体费用由双方各承担一半。 2、工程定额测定费 : 按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它项目费三项之和为基数

36、计算,标准执行海南省发展计划厅、海南省财政厅琼计价管【 2001】 1104 号文件规定 :海口市、三亚市的项目按 0.11%收取;其它市县范围内按0.13%收取。 3、工伤保险费 :按定额人工费的 1%计算。 4、住房公积金:按定额人工费用的 5%计算。 5、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建筑安装施工人员支付的意外伤害保险费。按定额人工费用的 1%计算。 第十五章 税金 说明 1、 指按国 家税法规定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由施工企业代收代缴的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和教育附加费。属不可竞争性费用,应按规定上缴税务部门。 2、营业税计算基础为除税金之外发生在工程项目的全部费用,

37、税率为 3。 3、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算基础为营业税税额,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地级市以上)税率为;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含县级市)、镇的,税率为;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 4、教育附加费 计算基础为营业税税额,费率为 3。 5、应缴税费合计: 第十六章 混凝土及沙浆配合比 说 明 1、本综合定额中的各种配合比,是确定综合定额中配合比材料的含量和综合单价的依据。 2、各种混凝土及砂浆配合比制作均未包括制作的人工和机械用量。配制所需的人工和机械台班包括在相应项目内。 3、各种混凝土及砂浆配合比材料用量,均以凝固的密实体积计算,配制损耗已计入材料用量中。 4、配合比用砂是按天然砂编制的,

38、与实际含水率不同时不作调整。砌筑 砂浆及抹灰砂浆包括了筛砂损耗,筛砂用工已包括在各相应项目内。 5、本配合比表中的用水量包括配制用水和淋化石灰膏用水,其他如养护用水、冲洗石子、洗刷工具用水及淋化石灰膏用工均包括在相应项目中。 6、配合比表中采用的水泥强度等级按一般常用的强度取定,实际使用的强度等级不同时不作调整。 7、防水混凝土的防水材料不同时,其用量可以调整。 第十七章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建办 200589 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

39、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现将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贯彻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和情况及时反馈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 OO 五年六月七日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障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 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

40、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拆除工程。 工程所在地 计算公式 税 率 城 市 (分 部分项工程费 +措施项目费 +其它项目费 +规费) /( 1-税率) 3.3% 县镇(含县级市) 3.24% 镇以下 3.12%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详见附表。 建设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有其他要求的,所发生费用一并计入安全防 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四条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由建筑安装工程费

41、用项目组成(建标 2003206 号)中措施费所含的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安全施工费组成。 其中安全施工费由临边、洞口、交叉、高处作业安全防护费,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措施费及其他费用组成。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措施费及其他费用项目组成由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自行确定。 第五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当依据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测定的相应费率,合理确定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 施费。 第六条 依法进行工程招投标的项目,招标方或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并结合工程实际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 投标方应当根据现行标

42、准规范,结合工程特点、工期进度和作业环境要求,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制定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结合自身的施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对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单独报价。投标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报价,不得低于依据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测定费率计算所需费用总额的 90%。 第七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 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总费用,以及费用预付计划、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中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预付、支付计划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建设单位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得

43、低于该费用总额的 50%;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 30%,其余费用应当按照施工进度支付。 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应当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安全防 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管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由分包单位实施的,由分包单位提出专项安全防护措施及施工方案,经总承包单位批准后及时支付所需费用。 第八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将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作为保证工程安全的具体措施提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未提交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

44、证。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向施工单位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并督促施工企业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 第十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 施工单位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对施工单位已经落实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总监理工程师或者造价工程师应当及时审查并签认所发生的费用。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落实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中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的,有权责令立即整改;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未按期限要求完成整改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责令其暂停施工。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在财务管

45、理中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清单备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 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组织实施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向分包单位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总承包单位不按本规定和合同约定支付费用,造成分包单位不能及时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导致发生事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主要责任。 第十二条 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现行标准规范对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建设单位支付及施工 单位使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未按本规定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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