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公立医院总会计师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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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福建省公立医院总会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总会计师条例 、 医院财务制度 (财社2010306 号) 、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加强会计基础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2011171 号) 、 财政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 国家中医药局关于加强公立医院财务和预算管理的指导意见 (财社2015263 号)和国家卫生计生委 财政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快推进三级公立医院建立总会计师制度的意见 (国卫财务发201731 号)等文件要求,为提高医院经济活动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强化医疗机构内部控制,提高运营效益,全面落实三级公立医院总会计师制度,发挥总会计师在医院经济

2、管理活动中的作用,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福建省内政府部门举办的各级各类公立医院,包括综合医院、中医院、专科医院、疗养院等,不包括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第三条 2017 年底前,全省三级公立医院必须设置总会计师岗位。2018 年底前,全省所有三级公立医院全面落实总会计师制度。其他有条件的公立医院可根据需要参照设置。第四条 公立医院总会计师工作由各级医管委统一领导,统筹规划。各地发挥现有管理机制优势,结合总会计师工作特点,明确具体实施的职能部门,负责本级公立医院总会计师的选拔、聘任和考核等日常管理工作。第五条 总会计师是医院领导成员,凡设立总会计师的医

3、院不得设置与其职权重叠的副职。第二章 职责和权限第六条 总会计师协助院长管理医院经济和运营工作,对院长负责并承担相应的领导和管理责任,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组织领导医院的经济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参与医院重大财务、经济事项的决策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第七条 总会计师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组织本医院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财经纪律,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保护国家财产。1.建立健全制度,组织制定本医院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会计内部控制制度及经济管理制度等;2.进行财务管理,包括全面预算管理、筹资管理、资本管理、资金管理、成本控制、绩效评估等;3.编制和执行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订

4、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有效地使用资金;4.开展会计核算,编制财务报告,总会计师对医院财务会计工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主管责任;5.强化经济分析,利用财务会计资料进行分析,研究并督促医院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增收节支、提高效益、防范风险;6.加强资产管理,组织清产核资,提高使用效益,维护资产安全;7.加强内部审计,组织落实审计意见,监督执行审计决定。(二)对医院的运营管理、业务发展、基本建设以及资本运营等重大事项发挥监督和决策支撑作用。1.参与医院战略规划、重大财经管理活动和重要经济问题的分析和决策;2.参与重大经济合同和经济协议的研究、审查;3.参与新业务开展、技术创

5、新、科技研究、服务价格、工资福利等方案的制定。(三)建立健全财务信息报告制度。总会计师按照公立医院全面预算管理要求,负责组织向财政部门报送医院年度预算报告。按半年度、年度向财政部门定期报送财务综合报告,包括财务收支、预算执行、医院重大经济活动、财务运营、资产质量、财务风险、会计内控机制等相关内容,确保及时、准确、完整,对真实性负责。(四)承办院长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八条 总会计师具有有效履行职责的工作权限,主要包括:(一)组织医院财务、经管、价格、审计、基建、医保、物资、信息等各职能部门,开展经济核算、财务会计和成本管理方面的工作。(二)医院预算和决算、财务收支计划、成本和费用计划、投融资计划、

6、物资采购计划、财务专题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等应当经总会计师签署。(三)医院重大或特定经济活动的财务收支,以及大额资金使用,建立由总会计师与医院院长联签制度。(四)涉及财务收支的经济合同、经济协议等须经总会计师会签。(五)对医院财会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的设置和聘任提出方案,对财会机构负责人的任免、考核提出意见;组织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支持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六)参与拟定医院年度运营目标、中长期发展规划等。(七)对医院重大决策、财经法规、会计内部控制、经济事项等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八)对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度和有可能在经济上造成损失、浪费以及涉嫌

7、非法集资的行为,有权制止或纠正。制止或纠正无效时,可向医院院长反映,并提请院务会议集中研究;情况严重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有关规定,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第三章 任职条件第九条 总会计师任职必备条件如下:(一)政治素质和思想道德要求。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坚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注重政治理论学习,自觉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持原则、廉洁奉公、诚实守信、客观公正,具有担当精神。(二)专业能力及工作年限要求。熟悉财经法规,精通会计、财务、审计、金融、税法等专业知识。原则上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必须具备高级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且

8、在取得会计师任职资格后,主管一个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审计工作,或在相关机构从事财务与预算管理工作的时间不少于 3 年。(三)综合管理能力要求。具备全面、扎实的医疗卫生行业业务知识,熟悉行业情况。具备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决策能力、创新能力和财务管理能力。(四)其他要求。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本职工作,符合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中办发201534 号) 、 公立医院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中组发20175 号)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要求。第十条 总会计师满足必备条件前提下,符合以下情况优先选拔:(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并从事财务会计工作满 5年;(二)通过国家和地方财政、卫生计生等部门组织领军人才

9、培养计划考核;(三)德才优秀,获得同级及以上劳模称号、 “五一”劳动奖章,以及卫计系统、财政系统省级以上综合类奖励或表彰。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总会计师:(一)曾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财经纪律,有弄虚作假、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重大违法行为,被判处刑罚或者受过党纪政纪处分的;(二)曾因渎职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单位重大经济损失的;(三)对单位财务管理混乱、财务信息严重不实负有主管或直接责任的;(四)法律法规、相关文件制度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章 选拔和任免第十二条 各级公立医院总会计师的选拔、考核、任用,在各级医管委统一领导下,指定相关部门具体组织开展,由医院主管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

10、任命或者聘任。任免前,应当征求同级财政部门、卫生计生部门和医院主要负责人的意见。第十三条 总会计师实行任期制,任期年限一般与医院院长任职年限一致。任职期间如考核不合格应予免职。任期结束,根据履职考核情况、工作需要和自身意愿等决定连任或卸任。免职或任职期满脱离岗位后,不再享受原有待遇,办理程序与任命或聘任相同。第十四条 总会计师实行目标年薪制,参照医院主要负责人年薪制模式进行管理,年薪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全额保障。各地根据实际制定薪酬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建立总会计师绩效考核机制,将总会计师加强医院财务与预算管理,定期向财政部门报告财务信息等履职事项作为绩效考核重要指标,考核结果与目标年薪挂钩。第五

11、章 考核和奖惩第十五条 各地应当结合实际,把设立总会计师情况及其履职履责能力评价作为大型医院巡查、医院等级评审以及医改、院长年度绩效考核等评审评价的重要指标。第十六条 总会计师应当认真履行职责,成绩突出的,各级医管委给予表彰奖励;对不称职的及时进行调整或提出调整建议;未能认真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和处罚。奖惩条件具体按照总会计师条例和国家卫生计生委 财政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快推进三级公立医院建立总会计师制度的意见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附则第十七条 各地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按照部门职责分别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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