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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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强 制 执 行 决 定 书北水强执 20181 号当事人:陶家龙 住 址:合浦县星岛湖镇采木村委白木垌队 9 号经查明,你未经批准在洪潮江水库星岛湖镇采木村委山猪田西叉段库区内,擅自修筑土坝(构筑物)1 条,围截水库水面 4 亩养鱼,占据了水库调蓄洪水的场所,减少了行洪通道,加重了防洪负担,危害水库调蓄洪水的功能和生态环境安全。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已于 2017 年 12 月 12 日,向你送达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北水责通2017 18 号),于 2017 年 12 月 21 日送达了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催告书(北水责催2017 1 号),你逾期未拆除在库区内修筑的土坝,恢复库区原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于 2018 年3 月 30 日起组织强制拆除你在洪潮江水库星岛湖镇采木村委山猪田西叉段库区内修筑的土坝,所需的费用由你本人负责。你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天内,可以到市人民政府或者自治区水利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海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8 年 3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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