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肇庆高新区科技金融结合资助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粤府20151 号)以及我区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若干意见有关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区科技金融服务体系,提升创新型企业投融资能力,促进科技和金融紧密结合,加快企业创新发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区财政设立科技金融结合资助专项资金,专门用于推动区内科技型企业借助金融手段加快发展。支持对象主要是科技型企业(包括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企业、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在库企业),以及为科技型企业提供资金服务的各类金融机构、创业投资企业
2、等。第三条 科技金融资助的支持方式为创业投资补助、债权融资补助、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奖励、科技保险补贴等。第四条 本办法由区经济贸易和科技局会同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具体负责实施。第二章 创业投资补助第五条 创业投资补助主要采用创投机构补助等方式,引导各类科技金融要素和主体落户我区发展,加大对区内初创期企业2的股权投资。1对于新设立或新迁入我区的创业投资企业,租用办公用房从事投资业务并投资于区内初创期企业后,可以享受 10 元/平方米的租金补助,连续支持三年,每年补助金额不超过 3 万元。2对于新设立或新迁入我区的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我区初创期企业不少于 3 家后,按其投资总额的 5
3、%、最高 100 万元给予一次性经费补助。第三章 债权融资补助第六条 债权融资补助主要采用担保费补助、贷款利息补助等方式,引导金融机构对科技型企业开展信用融资、股权质押融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一)担保费补助1担保费补助是指为支持我区科技型企业通过社会融资性担保机构获得信用融资、股权质押融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对其发生的担保费用给予的经费支持。2补助额度:给予企业实际发生担保费用 50%、同一企业每年补助总额最高 20 万元的经费补助。(二)贷款利息补助1贷款利息补助是指为支持我区科技型企业采取信用融资、股权质押融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方式获得银行贷款,对其发生的贷款利息给予的经费支持。
4、32补助额度:给予企业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实际发生的利息额的 30%、同一企业每年补助总额最高 50 万元的经费补助。第七条 债权融资补助对同一企业连续支持不超过 3 年。第四章 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奖励第八条 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奖励资金申请按照肇庆市支持企业利用资本市场优惠奖励办法(肇府规2017 16 号)及肇庆市支持企业利用资本市场优惠奖励办法的补充规定(肇府规20189 号)执行,区财政按规定兑现奖补资金。第五章 科技保险补贴第九条 科技保险补贴是指对区内科技型企业参加科技保险给予的经费支持。第十条 科技保险补贴:(一)对购买区经济贸易和科技局确定的当年度重点引导类险种的企业,按实
5、际支出保费的 60%给予补贴;(二)对购买一般类险种的企业,首年按其购买该类科技保险险种实际支出保费的 40%给予补贴,以后年度按企业购买该类科技保险险种实际支出保费的 20%给予补贴。第十一条 科技保险实行一年一投,按年补贴,对采用一次趸交数年或分期付款方式的保险不予以补贴。同一保单不得重复申4请补贴。同一企业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 5 万元。第十二条 科技保险补贴对同一企业连续支持不超过 3 年。第六章 申请资助的程序第十三条 申请科技金融资助的基本程序:(一)符合条件的区内企业依据区经济贸易和科技局每年度发布的科技金融专项申报指南填写申报书,并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二)区经济贸易和科技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组织专家评审,根据评审结果确定拟资助项目,并进行社会公示。对公示期满没有异议的,报区管委会审定。(三)区财政局根据区管委会的批复意见,会同区经济贸易和科技局下达立项文件并拨付资助经费。第七章 附 则第十四条 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经费的企业,将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资助、取消申报资格等措施予以相应的处罚。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经济贸易和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