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福建农林大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讨论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保障校园交通畅通有序,减少校园交通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交通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管理对象:校园内所有道路(含交通安全设施) 、车辆(包括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第三条 保卫处是校园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管理机构。第二章 保卫处职责第四条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管理校园交通,纠正交通违章行为,教育交通违章人员。第五条 负责校内道路交通设施、道路交通标志的设置、管理和维护。第六条 根据物价部门的批复收取车辆管理费。第七条 配合
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校园内交通事故。第八条 对全校师生员工、校内居民、教职工家属和外来人员进行交通法律法规和交通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第九条 特殊时期可进行校园道路交通管制。2第三章 校园机动车管理第十条 进入福建农林大学金山学区校园内(包括生活区)的机动车按福建农林大学机动车入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收取资源占用费。机动车入校收费实行进校门取卡,出校门收费的办法。全校统一标准,统一收费。第十一条 外来车辆进入校园时,需出示有关证件及说明进校事由,经门卫同意后领取临时卡进入校园。第十二条 机动车在校园内应按时速不高于每小时 25 公里的速度行驶,不超载,不超限,不鸣笛,不随意停靠;各种运输车辆进入
3、校园要按规定时间、规定路线行驶。第十三条 严禁无驾驶证驾驶、酒后驾驶机动车,不得驾驶无牌照、无行驶证、未年检机动车,严禁在校园道路从事机动车驾训活动。第十四条 外来车辆在校园内过夜,需经保卫处批准后在指定位置停放,并缴纳场地资源占用费。第十五条 对执行公安、消防、救护、抢险等紧急、特殊任务的车辆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管理。第四章 校园道路管理第十六条 机动车辆和行人必须严格遵守道路交通规则,做到文明驾驶、安全礼让。机动车辆时速不得超过 25 公里。第十七条 行人应在人行道内行走,在没有人行道的地方要靠3路边行走;横过马路应走人行横道;在没划人行横道的地方横过马路时要注意来往车辆,不要斜穿、猛跑。第
4、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道施工,确因工程需要,须事先报告保卫处并做好安全防护措施,经批准后方可施工,工程竣工后,必须立即恢复道路原样。第十九条 校内道路、停车区属学校公共资源,未经许可,校内各单位不得自行划定停车区。第二十条 8 吨以上超重车辆不得进入校园。确有需要,须事先报请保卫处批准后,按指定时间、路线行驶。第五章 校园非机动车管理第二十一条 非机动车要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没有划分车道要靠右边行驶;不要骑车逆行;不扶肩并行;不双手离把骑车;不攀扶其他车辆;不在便道上骑车,在横穿车流量大的机动车道或中途车闸失效时,须下车推行;骑车转弯时要伸手示意,不要强行猛拐。第二十二条 非机动车最高行
5、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 15 公里。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要加强非机动车管理,非机动车应集中停放,严禁乱停放,防止失窃。第六章 处 罚4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全校通报、锁车等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部门处理。第二十五条 不服从执勤人员管理,妨碍执勤人员工作或谩骂、殴打执勤人员者,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批评教育、纪律处分,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造成严重后果者,移交司法部门处理。第二十六条 损坏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应照价赔偿。第二十七条 执勤人员应热情服务、秉公办事、严格管理、按章处罚,接受学校纪委、监察等有关部门和全校师生的监督,如有违纪行为者,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福建农林大学校园交通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