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农林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选聘与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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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福建农林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选聘与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适应学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事业发展,进一步加强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建设,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相关文件规定,并结合学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研究生指导教师是指有能力招收和培养研究生并对培养质量负第一责任的学校专、兼职教学及科研人员。第三条 加强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建设是培养和造就高层次创新人才的重要基础,是促进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是建设高水平学科的重要前提,是提升学校核心竞争力的重要途径。第四

2、条 研究生指导教 师的选聘应遵循有利于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的建设与发展,有利于巩固和提升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水平,有利于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的原则,注重水平,坚持标准,保证质 量,公正合理。第二章 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选聘第五条 遴选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博士生导师)的基本原则:(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组织博士生导师的遴选工作,遴选博士生导师一般一至两年进行一次。2(二)博士生导师是指导、培养博士生的重要工作岗位。博士生导师的遴选工作应有利于我校学科建设的发展和学科结构的调整,有利于为国家培养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所需要的高层次专门人才。(三)坚持标准,宁缺勿滥,保证质

3、量,公正合理。(四)尊重专家评审意见,充分发挥专家、学者的作用,并在具体工作中严格执行自我约束制度。(五)在遴选博士生导师时注意选拔中青年教师,努力改善博士生导师队伍的年龄结构。(六)博士生导师采取评聘分离、先评后聘的模式来进行管理。先依据相关条件进行博士生导师的资格评定,再根据招生计划及导师的实际情况确定博士生导师的聘任,以确保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第六条 遴选博士生导师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能教书 育人, 为人 师表,具有高尚的科学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每年能保证有半年以上的时间在国内指导博士生。身体健康情况良好。

4、(二)具有教授(研究员或相当职称)专业技术职务,在 1953 年 1月 1 日以后出生的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三)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丰富的科研工作经验,学术水平应居国内本学科的前列,能及时掌握本学科的前沿领域及发展趋势。有高水平的专著、 论文,能独立从事创造性的研究工作,取得受国内外同行重视的成果,有较高水平的重要科研成果、发明创造、论文、著作,获3得省部级或以上奖励,产生了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四)所从事的研究方向特色突出,优势明显,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际应用价值。近三年有承担与申请担任博导的专业相关的国家或省部级科研项目或其他重要价值的项目(必须为第一主持人),有较充足的科研经费。(

5、五)应有培养研究生的经验,已完整培养过一届硕士研究生,或参加过博士生指导小组工作并完整的协助培养过一届博士生,培养质量较好。能承担研究生的教学任务,近五年来承担过或正在承担一定工作量的本科生课程或研究生课程。(六)应熟练掌握一门外国语,能应用外语阅读和翻译本专业外文书籍、论文和 资料。(七)申请者年龄按学校教职工退休规定,以能完整带完一届博士研究生为准,年龄一般不超过 60 周岁(以开始招生的 时间计算)。(八)学术水平和科研项目、经费根据不同的学科具体要求如下:1自然科学类学科的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应具备以下条件:(1)近五年论文、专著或成果方面必须具备以下四项条件之二:独撰或第一作者或通讯作

6、者在全国一级学报上发表论文 4 篇(含 4 篇,其中通讯作者 1 篇)以上;独撰或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全国一级学报上或在国际上发表论文 1 篇且被 SCI、EI、ISTP 收录;有 25 万字以上的专著;曾获 省部级及以上科技成果奖(国家级排名前三名,省部 级一等奖排名前二名、二等奖排名第一、三等奖排名第一 2 项) 、品种审定4(国家级排名前二名、省部级排名第一)或取得授权发明专利 2 项(排名前三)或获得中国美术家协会主办的全国美展银奖及以上或获得省级美术家协会主办的美展金奖。(2)近三年来承担省级及以上部门下达科研项目(必须为第一主持人);科研经费(必须为第一主持人,包括横向经费,以到校

7、财务处经费为准)至少应有 15 万元。2社会科学类学科的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应具备以下条件:(1)近五年论文、专著或成果方面必须具备以下四项条件之二:独撰或第一作者在全国一级学报上发表论文 4 篇(含 4 篇,其中通讯作者 1 篇)以上;独撰或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全国一级学报上或在国际上发表论文 1 篇且被 SSCI、CSSCI、ISTP 收录;有 25 万字以上的专著;曾获 省部级及以上科研成果奖(国家级排名前三名,省部 级一等奖排名前二名、二等奖排名第一、三等奖排名第一 2 项) 。(2) 近三年来承担省级及以上部门下达科研项目(必须为第一主持人);科研经费(必须为第一主持人,包括横向经费,

8、以到校财务处经费为准)至少应有 5 万元。第七条 具有副教授(或相当于副教授) 专业技术职务的申请者,在满足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的同时,还应具有博士学位并主持有在研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或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第八条 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 “闽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新世纪“ 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入选者、国家自然科学奖5获得者、国家科技进步奖获得者、国家技术发明奖获得者、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获得者、 “973 计划”项目或课题主持者、 “863 计划” 项目或课题主持者、 “国家科技攻关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 重点项目主持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主持者、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

9、项目主持者、福建省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海西产业人才高地建设领军人才、海西创业英才以及我校引进高层次人才等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直接审议是否聘任其为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第三章 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选聘第九条 遴选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硕士生导师)的基本原则:(一)遴选硕士生导师一般一至两年进行一次。(二)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是指导、培养研究生的重要工作岗位。硕士生导师的选聘工作应有利于我校学科建设和学科结构调整,有利于国家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所需要的高层次专门人才的培养。选聘硕 士生导师要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坚持标准,公正合理。(三)硕士生导师应优先从具有博士学位的优秀中、青年专家、学

10、者中选聘。(四)硕士生导师选聘,应建立能上能下、有进有出的动态机制,不断优化导师队伍的年龄、学历、知识结构,提高导师队伍的整体水平。第十条 硕士生导师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能教书 育人, 为人 师表,具有高尚的科学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6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每年能保证有半年以上的时间在国内指导硕士生。身体健康情况良好。(二)年龄不超过 57 周岁;具有副教授(或相当职称)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的讲师(助研);1960 年 1 月 1 日以后出生的申请者应具有硕士学位,1970 年 1 月 1 日以后出生的申请者应具有博士学位

11、。(三)有丰富的科研工作经验,稳定的研究方向,较强的科研能力,能及时了解和掌握本学科发展的前沿及发展趋势。所从事的研究方向应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际应用价值,承担一定的科研项目,有较充足的科研经费可供培养硕士研究生。(四)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较高水平的科研成果、论文、著作。(五)具有较丰富的教学经验和较强的指导能力,能制定切实可行的研究生培养计划,能按二级学科设置学位课程,要求能讲授一门以上本学科专业研究生必修课程,或反映当前国内外本学科前沿学术动态的研究生选修课程。能胜任研究生教学和指导工作,协助培养过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良好。(六)学术水平和科研项目、经费具体要求如下:1.近五年来科研成果

12、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独撰或第一作者在全国一级学报上发表论文 2 篇(含 2 篇)以上;(2)以独撰或第一作者在全国一级学报上或国际上发表论文 1 篇且被 SCI(E)、EI、SSCI、CSSCI、ISTP 收录;(3)国内核心期刊发表文章篇或以上;7(4)有 10 万字以上的著作;(5)获省部级二等奖及以上奖励(排名前三名);或者获省部级三等奖以上奖励(排名前二名);(6)获得授权发明专利(前三名)或新品种权;(7)品种审定、认定(国家级排名前三名、省部 级排名前二名)2.近三年来必须有在研的科研项目和科研经费(必须为第一主持人或第二主持人,包括横向经费,以到校财务处经费为准)自然科学

13、申请者至少应有 5 万元,社会科学申请者至少应有 2 万元。第四章 兼职研究生指导教师选聘与管理第十一条 外单位人员 申请担任学校研究生指导教师,需为我校兼职教授、副教授,应 提供能充分表明其与所申请的学位授权点有稳定合作关系的材料,其审核程序、基本条件及管理办法与校内人员相同。第十二条 在校期间,兼职研究生指导教师及所指导的研究生完成的科研成果归学校所有。第五章 选聘程序第十三条 博士生导师选聘程序如下:(一)个人申请。申请参加博士生导师遴选的教师,应由本人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培养博士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申请表(一式六份)和培养博士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简况表一式两份,并附相关

14、证明材料。(二)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审。学位点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博士生导师应具备的条件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8见。初审通过者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报校研究生处。(三)校外专家通讯评议。校研究生处将申请者材料送校外不少于五位(含五位)专家(随机从专家库中抽取)进行通讯评议。评议专家应是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博士生指导教师或国务院学科评议组成员。通讯评议的所有材料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审前,严格保密,由校研究生处确定专人收发、登记和保管,在校学位委员会开会前一天拆封统计。(四)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表决。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讨论、 审核申 报材料、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评定意见及校外

15、专家意见,经投票表决(出席会议的委员人数应超过学位评定委员会人数的三分之二)获全体委员人数二分之一及以上同意票数者,视为入选。(五)遴选结果公示、公布。经公示三天,无异议者,报学校批准,公布确定为具有该申报学科的博士生导师资格。第十四条 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选聘工作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本单位学科建设和研究生教育的实际情况,在第九条、第十条基础上制定本单位的具体条件,对符合条件的申报者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并将审核通过者的申请材料(包括申请者简况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表决结果及决议汇总表)报送研究生处复审。研究生处复审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确认。第十五条

16、 对学校引进专业技术人才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审定,可直接聘任其担任研究生指导教师。第六章 权利与义务9第十六条 研究生指导教师拥有以下权利:(一)按照相关规定招收、培养研究生。(二)在规定范围内享有招生自主权,对评定学业奖学金、助研助学金拥有建议权。(三)接受相关的指导和培训。(四)参加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有关会议,阅读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有关文件,了解相关政策。(五)参与所在学位授权专业的建设工作。(六)在受到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方面不公正待遇时,有权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诉,在规定时间内得到明确的答复。第十七条 研究生指导教师需履行以下义务:(一)自觉坚持社会主义

17、核心价值体系,带头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树立高尚的道德情操和精神追求,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和道德修养,学为人师,行为世范。(二)将研究生的思想道德教育放在第一位,将研究生的理想信念、爱国主义、 综合素质等方面的培养提高贯穿于课程教学、论文指导等具体培养环节的全过程,引导研究生养成求真务实和严谨自律的治学态度,恪守学术道德,发扬优良学风。(三)参加本学科的学科建设,并在学科建设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四)熟悉并执行学位条例及学校研究生教育的各项规章制度,了解本学科国内外的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在本学科范围内具有稳定的10研究方向,承担科研项目,具有满足研究生培养要求的科研经费,及时为所指导

18、研究生发放助研津贴。(五)在研究生培养的全过程中切实对研究生进行指导。具体要求为:1参与制定本学科与专业的研究生培养方案,负责制定研究生的个人培养计划,并定期督促和检查其实施效果。2指导研究生选课,承担研究生的教学任务,参与编撰研究生教材。 3指导研究生确定论文选题、文献阅读、 试验设计和进行科学研究,检查研究生的学习与科研情况。做好开题报告的审定、中期考核及筛选工作。 认真修改和审定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并根据论文质量给出是否同意答辩的意见。4对品行不良、身心健康状况不佳、学 习成绩不合格等不适合继续培养的研究生,提出中止学习或其它处理意见。5、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毕业研究生的思想总结、毕业鉴定和就业指导工作。第七章 考核与奖惩第十八条 为进一步增 强研究生指导教师的责任意识,提升其指导研究生的能力和水平,确保研究生培养质量,学校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活动,并将导师的培训作为导师考核的重要内容。新任研究生指导教师须经培训后方能上岗。第十九条 研究生指导 教师实行年度考核制度,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招生。考核年度为:前一年的 7 月 1 日至当年的 6 月 30 日。每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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