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福建省计划生育奖励扶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计划生育奖励扶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缓解计划生育家庭在生产、生活和养老方面的困难,减少贫困人口数量,促进社会保障制度不断完善,根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 财政部 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计划生育服务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社2015257 号) 、 财政部 卫生计生委关于修订计划生育服务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社2016228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计划生育奖励扶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 ,是指中央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各
2、地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提高计划生育家庭发展能力和出生人口素质、帮助解决计划生育家庭的特殊困难等而设立的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统筹安排、分类保障、分级负担、注重绩效的原则。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共同管理。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分别履行下列管理职责:(一)省财政厅是专项资金筹集、分配、监管的责任主体,2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和政策研究,会同省卫生计生委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执行和绩效评价工作;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二)省卫生计生委是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执行的责任主体,负责会同省财政厅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业务管理制度;按预算管
3、理的要求,编制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汇总审核资金申报材料并提出资金分配意见;执行已批复的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提出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并按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跟踪和评价。第五条 市、县财政局、卫生计生委(局)分别履行下列管理职责:(一)市、县财政局负责对本辖区的专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二)市、县卫生计生委(局)负责本辖区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组织实施本辖区的申报、审核上报工作;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开展跟踪监督与绩效评价。第六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向:(一)城乡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二)农村二女家庭奖励;(三)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贡献奖励;(四)计
4、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五)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3第七条 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根据目标人群数量、人(户)均补助标准、各地财力状况等确定。第八条 专项资金各级财政负担比例如下:(一)城乡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贡献奖励、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由省级财政(含中央转移支付补助)负担 80% ,设区市和县级财政负担20%; (二)农村二女家庭奖励资金,由省级按照全省所需资金的 15确定预算控制总额,根据财力状况分四档(80、60%、40、20)对各地予以补助。设区市和县级财政负担其余 85的资金;(三)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补助
5、标准由各市、县根据财力情况合理确定,省级财政对符合政策的人员按每人每年 4 元标准给予定额补助。厦门市所需资金由厦门市自行负担。第九条 各级财政应当按规定的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项目和标准,足额安排专项资金预算,建立健全经费保障机制。第十条 专项资金拨付下达采取“先预拨、后结算”的方式管理。具体程序如下:(一)省卫生计生委应当结合专项资金总体规模,按规定的时限和比例,在预算执行年度开始前,形成下一年度资金分4配预计方案,并及时报省财政厅审核,以便确保按照对下转移支付预算执行管理时限要求,将专项资金预计数提前下达各地;(二)预算年度开始后,省卫生计生委根据奖励扶助对象实际人数、省级补助标准等因素,在当
6、年 8 月 31 日前向省财政厅提出项目结算意见。9 月 30 日前,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卫生计生委完成各奖励扶助项目经费的结算工作。第十一条 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对符合奖励扶助资金标准对象人群的资格认定、数据核实汇总及发放等工作。奖励扶助对象基本条件、确认程序、奖励金的发放管理按福建省卫生计生委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的通知 (闽卫家庭201468 号) 、 福建省卫生计生委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将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纳入福建省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范围的通知(闽卫家庭201548 号) 、 福建省卫生计生委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工作的通知 (闽卫家庭201812
7、 号) 、 福建省卫生计生委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的通知(闽卫家庭201584 号)、 福建省人口计生委、财政厅关于印发的通知(闽人口发200726 号)、 福建省人口计生委、财政厅关于5印发的通知 (闽人口发200822 号) 、 福建省卫生计生委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将有三代的“失独”父母纳入省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范围的通知 (闽卫家庭201646 号) 、 福建省人口计生委、财政厅、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家庭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工作的通知 (闽人口发200949 号)等文件规定执行。奖励扶助对象申领条件发生变化(如死亡等) ,无发放对象,已安排的专项资金应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
8、。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补助范围和补助标准因政策需要进行调整的,按照调整后的标准执行。有条件的地区可在省定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适当提高补助标准,但应当事先按程序上报省财政厅及省卫生计生委备案后执行,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自行负担。第十三条 省卫生计生委应当按照省财政厅有关文件要求编报绩效目标并提交省财政厅审核,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应按要求调整、修改。专项资金对下转移支付时应将区域性绩效目标同时下达。专项资金执行期间,省卫生计生委应当按照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进行跟踪监督和绩效评价,对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省财政厅对专项资金执行绩效进行监督检查,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
9、行评价考核。6专项资金执行期满后,省财政厅会同省卫生计生委对资金绩效情况开展综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改进预算管理、编制以后年度部门预算、安排财政资金的重要依据。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应按规定的用途和范围分配使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卫生计生部门应定期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有关问题。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申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应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按照预算法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第十七条 各市、县财政、卫生计生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的通知 (闽财教200539号) 、 福建省计生委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的通知 (闽计生办200350号)同时废止。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