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塔区犬类狂犬病疫苗免疫注射工作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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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红塔区犬类狂犬病疫苗免疫注射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玉溪市城市养犬管理办法(试行) ,切实做好我市城市饲养犬只狂犬病疫苗强制免疫工作,确保我区不发生狂犬病疫情发生,确保公共卫生安全,根据玉溪市城市养犬管理办法(试行) 第七条规定:玉溪市城市建成区内养犬实行强制免疫和登记制度,城市建成区以外的区域养犬依法实行强制免疫制度。为便于狂犬病疫苗免疫注射工作的有序开展,结全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工作办法。第一条 红塔区农业局负责犬只免疫管理工作,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区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具体监管。各乡(街道)农业中心(畜牧兽医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免

2、疫和监管。各乡(街道)农业中心(畜牧兽医站)和城区动物诊疗机构设置的犬只狂犬病免疫注射点(下称“免疫点”)按照国家有关动物狂犬病免疫技术规范具体实施免疫接种工作。第二条 狂犬病免疫注射点的设置注射点设置分依法设置和准许设置。各乡(街道)农业中心(畜牧兽医站)集中免疫点属法定设置;动物医院(诊所)注射点依动物诊疗设施条件及许可资质条件等进行申报,经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综合审核评选确定。 动物诊疗机构具备下列条件的,可自愿申报设立为免疫点:(一)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动物诊疗机构。(二)具有独立的免疫注射室。(三)具有独立的与免疫工作相适应的兽用疫苗保存设备(冷冻为-15、冷藏为 28)。(四)具

3、有相应的专业人员。(五)具有相应的兽用疫苗管理和犬只免疫管理制度。(六)无违反动物防疫、兽药管理、动物诊疗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管理规定记录的。2第三条 符合条件、需要申报作为免疫点的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向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提交下列材料:(一)免疫点申请表,并签定免疫点服务承诺书;(二)兽用疫苗管理和免疫工作制度;(三)相关设备和配置清单。第四条 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收到免疫点申报材料,并自受理之日起7 个工作日内,将材料审查结果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同时告知需补正的内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条件的,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 个工作日

4、内,完成对动物诊疗机构硬件设备和运行状况的实地考查、评审。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确认,并向申报人颁发免疫点匾牌;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五条 免疫点应当在动物诊疗场所的显眼处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和免疫点匾牌,公示免疫价格。第六条 犬类狂犬病免疫注射统一使用狂犬病单苗(下称“疫苗”)。 疫苗可以从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领取,也可自行采购具有国家批准文号的狂犬病单苗。自行采购狂犬病疫苗的必须提前向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提交生产企业相关材料(兽药生物制品 GMP 证书、产品批准文号等) 、经营企业的相关材料(生物制品 GSP 证书等)进行申请登记备案。如发生使用疫苗的变更,必须重新进

5、行申请登记备案。疫苗仅用于健康犬的免疫接种,健康犬接种狂犬病活疫苗后,保护期为 1年。各免疫点必须严格按照农业部兽用生物制品管理、使用相关规定进行狂犬病疫苗的储存和使用,同时做好残留疫苗及有关污物的无害化处理工作。第七条 免疫点应当向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领取统一印制的红塔区狂犬病免疫证 (下称“免疫证” )和红塔区犬类狂犬病免疫管理档案 (下称“免疫档案”)。3免疫点免疫证、免疫档案和疫苗的采购、库存、使用必须做好台帐记录,记录至少保存 3 年。第八条 免疫前,兽医应当对犬只进行健康等状况检查,确定其健康状况,适合接受再进行免疫接种。免疫点必须按照免疫档案内容要求对接种犬只进行备案登记,免疫档

6、案填写内容要求详实、全面、字迹工整,不得擅自编造。免疫后,免疫点应当按照免疫证填写内容规定当场办理免疫证, ,并告知犬主犬只下一免疫时间以及有关注意事项。免疫证实行一犬一证,内容填写要求详实、全面、字迹工整,不得擅自编造。免疫证自狂犬病疫苗免疫注射之日起,有效期 1 年,免疫证到期前三十日内,犬主应当携带犬只再次到定点免疫点进行免疫,并由免疫点签章后继续生效。次年犬主不携带犬只到定点疫苗注射单位进行疫苗免疫注射的,免疫证将自动失效。免疫证由红塔区农业(畜牧)局统一制作,采用系列编号和电子印章,必须加盖免疫注射单位章方有效,任何人不得擅自涂改。免疫证在有效期内发生遗失的,犬主须到首次进行免疫登记

7、的免疫注射点进行补办;犬主发生变更的,原犬主应当同新犬主携红塔区狂犬病免疫证到初次免疫登记点进行变更登记,由该单位在变更情况栏详实填写变更情况。免疫证发生作废的,免疫注射单位必须填写作废清单说明,随同免疫报表上报说明并缴回红塔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第九条 免疫点变更企业名称或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及时向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申报备案变更。免疫点变更地址的,应当按照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及本办法等有关规定重新申报办理免疫点。第十条 免疫点需要终止免疫点服务的,可向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提出书面申报,并将免疫证、免疫档案、免疫点匾牌全部退回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进行物资清点

8、与核销。4第十一条 免疫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取消其免疫点资格,收回免疫点匾牌和免疫证、免疫档案。(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有关证书。(二)倒卖或变相倒卖疫苗。(三)违反动物防疫、兽药管理、动物诊疗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规定累计达 3 次。(四)遗失免疫证、免疫档案累计达 3 次。(五)二次不报送疫苗免疫报表的。(六)申请终止免疫点服务。第十二条 各乡(街道)农业中心(畜牧兽医站)每年应当组织一次集中免疫。集中免疫期未实施免疫的犬只,养犬人应当将犬只送到各乡(街道)农业中心(畜牧兽医站)设置的免疫点实施免疫。各乡(街道)农业中心(畜牧兽医站)在做好疫苗免疫注射的同时

9、应当做好免疫犬只的登记和免疫证的发放管理、报表报送等工作。动物诊疗机构设置的免疫点在做好日常疫苗免疫注射的同时应当做好免疫犬只的登记和免疫证的发放管理、报表报送等工作。免疫注射单位每月 25 日将统计纸质报表加盖注射单位公章报送到红塔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不得迟报或不报。一次不报送报表的,红塔区畜牧兽医局给予书面警告;二次不报送报表的,将取缔红塔区犬类狂犬病免疫注射点资格。第十三条 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从玉溪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调配的狂犬病活疫苗的调运、储存、管理和发放等工作。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免疫点匾牌免疫证、免疫档案的分发、供应和管理,并做好相关记录。第十四条 根据云南省

10、物价局、云南省财政厅联发的云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发布我省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云价费发【1994】259 号)文件精神,犬只预防注射收费标准为 10 元/只.次。注射单位5使用自行采购经畜牧部门备案的狂犬病疫苗进行免疫注射收费标准的由注射单位报有关部门进行计价核定。第十五条 区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应当设置并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第十六条 有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分。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14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红塔区农业局2014 年 5 月 6 日附件:红塔区犬类狂犬

11、病疫苗免疫注射点名录6红塔区犬类狂犬病疫苗免疫注射点1、城市建成区宠物医院(诊所)设立 5 个狂犬病免疫注射点:序号 单位名称 服务点地址 负责人 联系电话1 红塔区爱康宠物医院 玉溪市北苑路 24 号 攸芳 151087019052 青青宠物诊所 玉溪市东风南路 46号李忠玲 151877976423 高新区博爱动物医院 玉溪市秀山路 28 号 禹泽忠 158251597984 玉溪博爱动物医院 玉溪市玉带路 1 号 禹泽忠 158251597985 康辉动物医院 玉溪市许家湾路 20号豆辉 13887723328 20236872、全区各乡(街道)设立 11 个狂犬病常年免疫注射点:序号

12、单 位 名 称 服务点地 址 负责人 服 务 电 话6 凤凰路街道农业中心 凤凰路灵秀居委会 2 组18 幢 4 号陈光明 139884149727 李棋街道农业中心 李棋街道李棋路 94 号 飞丽 21536168 大营街街道农业中心 大营街街道汇溪路 1 号 谭启光 27703499 高仓街道农业中心 高仓高仓村 58 幢 13 号 壮启成 207609010 研和街道农业中心 研和街道研兴街 13 号 易培富 299449611 洛河乡农业中心 洛河乡洛河街 李良华 277873912 小石桥乡农业中心 小石桥乡石桥路 15 号 期永华 1398842788913 北城街道畜牧兽医站 北

13、城街道万和小区 84 号 郭林 1598770861614 玉带路街道农业中心 冯井居委会 37 幢 1 号 冯国书 139877724086 206151115 春和街道农业中心 春和街道马井街 瞿国海 204010416 玉兴路街道农业中心 玉兴路右所居委会 11 组17 幢 2 号晏本金 139884984697红塔区狂犬病免疫证样式封面HTNO.000001狂犬病免疫证玉溪市红塔区农业局二面犬主 住址 电话犬名 品种 性别 毛色 来源年龄 特征 备注犬主变更记载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日期 承办人 承办单位 备注狂犬病疫苗免疫注射登记年月日 注射项目 疫苗厂家 批号 防疫员 注射单位签章红塔区爱康宠物医院三面:注意事项1. 犬类狂犬病疫苗仅用于健康犬的免疫接种;2. 健康犬接种犬类狂犬病疫苗后,保护期为 1 年;3. 被犬咬伤、抓伤的人员需及时处理伤口并及时到卫生部门接种人狂犬病疫苗;84. 犬只免疫狂犬病疫苗后须加强饲养管理和保健;5. 犬只必须积极配合畜牧兽医部门对犬只进行狂犬病疫苗免疫接种和疫病监测工作;6. 犬主遗失本证请到初次免疫登记点进行补办;7. 服务监督电话:0877-2023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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