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肇庆高新区专利资助试行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省的决定(粤发2012 4 号)和 肇庆市实施工业发 展“366”工程五年(2017-2021 年)行动方案精神,进一步提高我区全社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水平,促进全区科技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推动我区知识产权事业全面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区财政在每年科技经费中预算安排专利资助资金,用于促进我区专利工作,支持专利权质押贷款,促进知识产权中介机构发展,培育和发展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等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相关工作。第三条 区经济贸易和科技局(知识
2、产权局)是专利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指导专利工作的开展,负责专利资助资金的组织申报、受理和审批;区财政局负责专利资助资金的预算管理和拨付。第四条 专利资助条件:(一)在本区注册登记、办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 2 -企业;(二)在本区企业工作且连续购买一年以上社会保险的个人或本区户籍人员或本区全日制学校学习的学生;(三)在本区开展知识产权服务的中介机构(包括知识产权贯标、专利评估、专利技术交易和质押融资等服务),且必须按照国家相关制度设立并经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和区经济贸易和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备案;(四)专利授权应以本区生产或经营场所、经常居住地作为专利权人地址。专利申请为共同申请的,第一
3、专利申请人应符合本条规定。第二章 专利申请资助第五条 对专利申请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 3000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资助 1500 元。第六条 中国发明专利授权后的第一至六年年费,每件资助当年年费的 50%。第七条 获得美国、日本、欧盟国家的发明专利授权每件资助 1 万元,获得其他国家及地区(港澳台除外)的发明专利授权每件资助 5000 元;同一项技术方案最多资助 3 个境外国家或地区的授权。- 3 -第三章 促进企业专利工作资助第八条 对通过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认定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 15 万元、10 万元的奖励;对通过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认定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
4、予 8 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通过市知识产权试点企业认定的企业,一次性给予 3 万元奖励。第九条 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分别每项奖励 30 万元、20 万元、15 万元;对获得广东省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分别每项奖励 15 万元、10 万元、5 万元;对获得广东省杰出发明人奖的每人奖励 2 万元;对获得肇庆市专利金奖、优秀奖的企业,分别每项奖励 2 万元、1 万元。第十条 对 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29490-2013)认证的企业,一次性资助 5 万元;对经区经济贸易和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备案的贯标服务机构,每年度每辅导 1 家企业并出具诊断报告的,给予贯
5、标服务机构 5000 元资助,累计不超过 5 万元;每年度每辅导 1 家企业通过标准认证给予贯标服务机构 1 万元资助,累计不超过 10 万元。第四章 专利交易、质押融资及保险资助第十一条 对企事业单位以专利技术交易、质押融资或作- 4 -价入股为目的进行的专利价值评估和分析,按实际发生服务费用的 20%给予资助,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 5 万元。第十二条 对开展专利质押融资相关服务的中介服务机构,按其服务我区企业实际获得银行专利质押贷款的 1%给予资助,同一机构每年最高资助额不超过 10 万元。质押物必须含有专利,且专利评估价值应占质押物总评估价值的 50%以上。第十三条 对为我区企事业单位提供
6、专利技术转让、实施许可等专利技术交易服务的中介服务机构,按专利实际交易额的 1%给予 资助,同一机构每年最高资助额不超过 10 万元。第十四条 支持企事业单位购买专利保险,按当年度所交专利保险费用的 20%给予资助,最高资助额不超过 5 万元。第五章 专利维权资助第十五条 对区内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在外国(地区)提起专利侵权诉讼(仲裁),最终判定专利侵权成立的,每件给予 10 万元资助,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 30 万元。侵权是否成立以生效裁判文书为准。第十六条 对区内企事业单位或个人获得中国发明专利授权后,在中国内地提起专利侵权诉讼(仲裁),最终判定专利侵权成立的,每件给予 2 万元资助,最高资助金
7、额不超过 10 万元。侵- 5 -权是否成立以生效裁判文书为准。第六章 资助申请和审批第十七条 专利资助资金一般每年组织申报一次。企业根据区经济贸易和科技局(区知识产权局)发布的申报通知要求申请资金资助,逾期不予受理。第十八条 申报单位或个人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第十九条 区经济贸易和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拟定企业名单、扶持金额,在肇庆高新区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区财政局,区财政局下达专项资金指标通知并按有关资金据付程序办理。第八章 附 则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资助:(一)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非正常申请的专利;(二)无效专利、专利权发生纷争或者不在法律保护范围内;(三)其他不予资助的情形。第二十一条 凡有下列行为的申请单位或个人,肇庆高新区经济贸易和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将追回全部已拨付的财政资- 6 -金,并取消其 3 年内申请各类专利资助资金的资格:(一)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二)用虚假材料和证明骗取资助资金的;(三)其它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经济贸易和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2021 年 12 月31 日。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的,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原肇庆高新区专利资助试行办法(肇高管办20161 号)同 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