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西南交通大学本科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2005 年 8 月)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参照教育部国家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严肃考风考纪,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并给予记过处分:(一)携带与考试无关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二)未在规定的考点、考场、座位及未获得考试资格参加考试的;(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
2、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五)在考场或者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 、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学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九)考试过程中将装订的试卷拆散的;(十)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第三条 考生破坏考试的公平、公正,以非法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该科目的考试成绩无效,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
3、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传递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三)抢夺、偷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电子设备或者利用其他方式传递试题答案、信息的;(五)故意销毁试卷、答卷的;(六)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学号等信息的;(七)其它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试题答案或者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第四条 学校、教师、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直接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该科目的考试成绩无效,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
4、非法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二)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基本雷同的;(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第五条 考生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如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本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开除学籍;考生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二)无理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
5、员履行管理职责;(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第六条 由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或者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考生,是在校生的,开除学籍;其他人员,由学校出具书面证明,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学校按照作弊行为记录并公开其个人基本信息。第七条 策划组织作弊的、参与群体舞弊的、贩卖考试答案和工具的、使用通讯设备作弊情节严重的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按开除学籍给予处分。第 八 条 有 一 次 考 试 作 弊 记 录 的 学 生 , 第 二 次 考 试 违 纪 或 者 作 弊 按 开 除 学 籍 给 予 处 分 。第九条 考试违纪作弊处理程序:( 一
6、) 违 纪 作 弊 确 认 :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填 写 学 生 考 试 违 纪 作 弊 处 理 审 批 表 记 录 违纪 作 弊 事 实 经 过 , 有 证 据 或 旁 证 时 需 附 上 证 据 或 旁 证 材 料 , 至 少 有 两 名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签 字确 认 。(二)考试违纪作弊事件发生后,当事学生必须在事发当日上交书面检查到教务处。未按时提交书面检查或者认识态度不好的,加重处罚。( 三 ) 记 过 和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 教 务 处 审 核 后 报 请 主 管 校 长 批 准 , 由 学 校 下 发 处 分 决 定书 。(四)开除学籍处分,教务处审核后报请
7、学校,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由学校下发处分决定书。(五)处分决定书归入学生本人档案。开除学籍处分决定书报省教育厅备案。第十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非法获得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取得入学资格的,学校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学籍。第十一条 学生对考试违规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在下发处分决定书之日起五天之内可向西南交通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起申诉。第十二条 离校后参加返校考试作弊者,一律取消学位资格;请人代考者取消其毕结业资格及学位资格,并报送其工作单位。 第十三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通过,并报省教育厅备案。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05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原西南交通大学关于学生考试作弊的处分规定及处理程序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第十五条 学校授权教务处对本办法进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