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西 南 交 通 大 学 重 点 实 验 室 开 放 工 程 实 践 项 目 管 理 办 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充分利用重点实验室在科研和学科建设方面的优势资源,进一步推进我校教学和科研的有机结合,培养和提高学生的工程实践能力和科研创新能力,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全校各国家、省(部)级重点实验室都应开放工程实践项目,以项目的形式接纳学生到实验室参加科研和工程实践活动。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开放工程实践项目是我校创新性人才培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各重点实验室要把培养学生的科学精神、创新意识和工程实践能力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做,做好开放项目的申报和实施。第四条 重点实验室向学生开放项目与正常的实验教学
2、、课程设计、毕业设计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开放项目主要结合实际的科研项目进行,实践性强、难度较大,主要面向成绩优良、学有余力的中、高年级本科生、硕士研究生。第二章 组织结构与工作职责第五条 重点实验室开放工程实践项目工作由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牵头,会同教务处、学生工作处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第六条 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在此项工作中的职责:(一)汇总各实验室的项目申请,向全校学生发布开放指南;(二)审核开放项目,公布立项审核结果;(三)筹措、分配与管理项目经费;(四)对项目进行日常检查、管理;(五)检查、评估学生参加重点实验室向学生开放项目的成效;(六)进行开放项目的总结、表彰;(七)核定项目指导教师工
3、作量;(八)核定参加开放项目学生的学分。第七条 教务处在此项工作中的职责:登记完成项目学生的学分。第八条 学生工作处在此项工作中的职责:在学生中进行宣传、动员工作。第三章 项目申报第九条 各重点实验室负责组织开放项目的申报工作,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均可申报项目,每人最多可申报 3 个项目。第十条 申报人需填写西南交通大学重点实验室开放工程实践项目立项申请书(见附件一),经所在实验室主任签字同意后,送交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第十一条 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对所有申报项目初审后在全校范围内发布重点实验室开放项目指南。第十二条 凡上期没有完成项目或因故取消项目的指导老师,不得参加本期项目的申报。第十三条 学
4、生可结合自身情况选择项目,每人每期只能报名参加一个项目,除特别规定外,报名不限专业、不限年级。第十四条 学生到项目所在的实验室报名,指导教师根据项目内容、报名学生情况等遴选参加项目的学生。各实验室将参加项目的学生名单汇总后报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第十五条 为保证开放项目的实施效果,每个项目最多可接纳 4 名学生。第四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第十六条 为保证重点实验室开放工程实践项目的顺利运行,学校每年给予不低于 20 万元的开放项目基金。各重点实验室的运行费也可用于开放项目的保障。第十七条 指导教师承担开放项目的工作量,由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统一纳入实验工作岗位计算。第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开放工程实践项目
5、实行项目负责制,项目第一申报人为项目负责人。第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实施,统筹经费开支,提交项目结题报告及其它相关材料。第二十条 开放项目的具体实施时间由项目指导教师安排,项目的安排不得影响正常教学。第二十一条 项目指导教师应做好学生参加项目的记录,对不能正常参加或不适合继续参加项目的学生,指导教师可劝其退出项目,并报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备案。退出项目的学生不能取得相应学分。相应的项目经费由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收回。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负责检查项目实施情况,对立项后无故不开展项目或违反财经纪律者,将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并视情况终止项目。第五章 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及
6、设备管理处依据项目内容及学生报名情况,审核申报项目的经费预算。第二十四条 项目立项后由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以实验室为单位办理项目经费卡,经费卡由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集中管理。第二十五条 项目经费仅用于实验消耗、资料和文印费等方面,不得用于新增仪器设备。第二十六条 项目开支由项目负责人证明、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审核同意后到计财处据实报账,项目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原则上超支不补。第六章 项目中期检查与结题第二十七条 开放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为一年,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一年半。鼓励学生结合开放项目完成毕业设计和论文。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对所有项目组织中期检查,中期检查形式以自查为主,实验室及
7、设备管理处随机抽查。第二十九条 项目结题时,项目负责人需提交结题报告(结题报告提纲见附件二),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组织验收并汇集项目成果。结题报告包括两部分,一部分由指导教师完成,内容包括项目综述、学生表现及经费使用情况;另一部分由学生完成,内容包括在项目中的分工、过程描述、最终成果及收获体会等。对学生结合项目取得专利、发表论文、竞赛获奖等情况,指导教师需向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组织专家对所有项目进行抽样答辩。第三十条 项目结题报告等材料由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存档,作为参加项目的教师、实验技术人员考核、升职、晋级的参考依据。第七章 学生学分与教师工作量的核定第三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开放工程实践项目结题后,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核定完成项目学生的学分,教务处据此进行登记。第三十二条 中途退出项目、未提交结题报告及项目验收未通过的学生不能取得学分。第八章 附 则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