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 职业技能定点培训机构监管为加强对职业技能定点培训机构的监管,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区人社局认定的职业技能定点培训机构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一)监督检查内容1、定点培训机构的培训资质,包括组织机构、制度建设、硬件设施、师资配 备和教学管理等方面。2、定点培训机构培训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包括市人社局下达任务的完成情况,培训过程的真实性,培训内容的针对性,培训成果的有效性。(二)监督检查指标1、日常巡查:对定点培训机构巡查每月不少于 2 次。2、专项督查: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 1 次,抽取 10%的学员和教师进行电话督查,核定培训的真实性和有效性。3、全面检查:每年组织 1 次,
2、抽取 20%的学 员和教师进行电话督查,核定培 训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三、监督检查方式(一)定期检查和不定期的抽查监管频次按培训单位每次开班计算,每班次不少于 2 次,其他有要求的,按照有关要求执行。(二)现场检查和电话暗访现场督查时,必须由 2 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出具检查记录表,并由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归档。电话暗访时,随机抽 查每班次学员,就是办班真实性和有效性问询,并做好结果登记。(三)年度考核在年度考核中,由就业训练中心会同有关部门组成专门的考核小组,考核小 组依据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年度考
3、核办法,对各类定点培训机构进行考核验收,考核得分在 90 分以上的,为年度职业技能培训工作优秀单位;考核得分在 60 分-90 分的, 为年度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合格单位;考核得分在 60 分以下的,为年度职业技能培训工作不合格单位。考核 结果作为定点培训机构资质认定、绩效奖励的依据。四、监督检查措施通过现场检查、抽查暗访、年度考核等措施,发现培训机构违反培训规范要求的,弄虚作假、培训质量低下的,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作出处理。五、监督检查程序区人社局对其认定的定点培训机构实施日常监管。日常监管由就业服务局组织实施,监管频次按培训单位每次开班计算,每班次不少于 2 次,其他有要求的,按照有关要求执
4、行。督查时,主要通过日常检查、重点抽查、整改复查、执行管理等多种形式进行。日常督查时,必须由 2 名以上就业服务局工作人员参加,对监督 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出具检查记录表,并由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归档。培训单位应当配合人社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回答相关问询, 协 助检查工作。日常督 查 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六、监督检查处理在日常督查中,定点培训机构每班次如有 2 次督查发现未按计划办班,该班次培训经费减半,2 次以上的,取消本次办班,情节严重的将取消其培训资质。依据企业职工培训规定第二十七条:承担职工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人社部门或经济综合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可取消培训资格:1、教学管理混乱,培训质量不高,考核 质量低劣的;2、侵害受培训职工权益,情节严重的;3、违反国家规定乱办班、乱收费、乱 发证的;4、截留、挪用培训经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