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肇庆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发展试行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 一 条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粤府2015 1号)精神,深入 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鼓励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推动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壮大和产业快速发展,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 二 条 区财政局在每年的科技经费中预算安排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发展资金,以后补助方式用于支持企业开展高新技术企业在培育、申报认定和资质管理工作。第 三 条 区经济贸易和科技局指导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培育工作,负责培育发展资金申请的受理、审核;区财政局负责安排专项资金,并
2、按区批复办理专项资金拨付。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额度第 四 条 培育发展资金支持在本区范围内进行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和合法经营的企业。- 2 -第 五 条 对首次通过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 30 万元的补助。第 六 条 对通过复审或者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 10 万元的补助。第 七 条 对进入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入库企业,一次性给予 10 万元的补助。第 八 条 对通过认定的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 20 万元的补助。第 九 条 对辅导企业成功申报成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服务机构,每成功 1 家奖励 1 万元,单个机构每年获得奖励不超过10 万元。第
3、十 条 为夯实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发展基础,鼓励企业申报广东省高新技术产品,对通过认定的广东省高新技术产品补助 5000 元/项,单家企 业每年最高可补助 10 项;鼓励企业申报各级科学技术奖,加快形成科技成果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对获得国家和省科学技术奖的,据相应奖励金额按 1:1 比例一次性给予区配套奖励。同一成果按从优、不重复的原则奖励。第 十 一 条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整体搬迁补助:(一)对肇庆市以外整体搬迁新落户我区且有效期在 1 年以上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完成工商、税务变更以及高新技术企- 3 -业注册地整体迁移变更等手续并投产运营后,一次性给予 100万元的补助。(二)对肇庆市内整体搬
4、迁新落户我区且有效期在 1 年以上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完成工商、税务变更以及高新技术企业注册地整体迁移变更等手续并投产运营后,一次性给予 30 万元的补助(参照首次通过认定标准奖补)。(三)对园区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意义的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给予整体搬迁补助,不重复享受上述补助。第 十 二 条 对高新技术企业在创新人才引进、企业投融资、通用厂房租赁、工业技术改造、科技项目申报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第 十 三 条 对上述资助项目,如上级部门有扶持政策给予资助且规定我区需按比例分担资助资金的,我区按就高不就低原则给予资助,不重复享受。第三章 资金的申请和审批第 十 四 条 培育发展资金一般每年组织申报一
5、次。申报单位根据区经济贸易和科技局发布的申报通知要求申请资金资助,逾期不予受理。第 十 五 条 申报单位按要求提供相关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4 -第 十 六 条 区经济贸易和科技局负责材料审核,拟定扶持企业名单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报经区党工委、管委会同意后,通过政府网站按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区财政局根据区党工委、管委会批复下达专项资金指标,按资金拨付程序办理拨款手续。第 十 七 条 申报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应按财务制度作相应的财务及会计处理,建立完善的项目和财务档案管理制度,做好资金使用绩效自评工作;并自觉接受区经济贸易和科技局、区财政局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
6、检查。第四章 附 则第 十 八 条 本办法由区经济贸易和科技局负责解释。第 十 九 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2021 年12 月 31 日。此前发布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5 -修订说明肇庆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发展试行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是在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 (肇高管办20162 号)基础上进行了相关条款的修订,具体说明如下:一、参考肇庆市实施创新驱动发展“1133” 工程五年(2017-2021 年)行动方案(肇办字2018 21 号)的 规定,增加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服务机构进行奖补:“第九条 对辅导企业成功申报成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
7、服务机构,每成功 1 家奖励 1 万元,单个机构每年获得奖励不超过 10 万元”。二、我区出台的肇庆高新区技术创新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肇高管办2013 14 号) 拟废止,该办法与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发展的相关条款拟归并整合到本办法当中,整合修改了:“ 第十条 为夯 实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发展基础,鼓励企业申报广东省高新技术产品,对通过认定的广东省高新技术产品补助 5000 元/项,单家企 业每年最高可补助 10 项;鼓励企业申报各级科学技术奖,加快形成科技成果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对获得国家和省科学技术奖的,据相应奖励金额按 1:1 比例一次性给予区配套奖励。同一成果按从优、不重复的原则
8、奖励” 。- 6 -三、根据肇庆市实施创新驱动发展“1133” 工程五年(2017-2021 年)行动方案(肇办字2018 21 号)的 规定要求,拟对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 的通知 (肇高管办2016 2 号)第五条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整体搬迁补助进行修订,加大引育力度,修订为:“第十一条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整体搬迁补助:(一)对肇庆市以外整体搬迁新落户我区且有效期在 1 年以上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完成工商、税务变更以及高新技术企业注册地整体迁移变更等手续并投产运营后,一次性给予 100万元的补助。(二)对肇庆市内整体搬迁新落户我区且有效期在 1 年以上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完成工商、税务变更以及高新技术企业注册地整体迁移变更等手续并投产运营后,一次性给予 30 万元的补助(参照首次通过认定标准奖补)。(三)对园区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意义的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给予整体搬迁补助,不重复享受上述补助。